新鄉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新鄉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是新鄉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目 的:提高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 施 行:自下發之日起
基本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社會化水平,建立應急隊伍建設發展的長效機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應急救援隊伍的分類。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軍、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組建的有一定專業技術能力,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中專業技術事故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衛生、建設、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林業、水利、電力、供水、供氣、通信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  (三)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願者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的各種志願者參加的應急救援隊伍。(四)專家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各行業、各領域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專家人才組成的專家組。  第三條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建隊後,應設立隊長,明確聯絡員,建立花名冊,確定聯繫方式,明確集結地點和工作任務,報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村(居)委會的應急救援隊伍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等建立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是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各級應急辦是同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辦事機構,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七條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依託市公安消防支隊組建,縣(市、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依託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組建。本級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擔任第一政治委員;市公安消防支隊、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主官分別擔任支(大)隊長、政治委員。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衛生、林業、氣象、安全監管、電力、供水、供氣、通信、地震等應當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組建或指導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組建相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民兵、預備役人員、基層警務人員,組織保全員、醫務人員、紅十字救護員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人員,建立本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共青團、紅十字會應當積極組織青年志願者和具有紅十字救護員資格的紅十字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第十二條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負責消防、地震、建築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事故、恐怖攻擊、民眾遇險等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一)防汛抗旱隊伍。負責水旱災害引發的水利工程險情處置和抗旱工作,開展有關培訓和演練工作,儲備防汛抗旱物資,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資、裝備調用機制;  (二)森林消防隊伍。負責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三)氣象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天氣監測、氣象預警信息服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方案的制訂,做好救援現場搶險救災氣象應急保障服務,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開展災情調查評估分析等工作;  (四)地質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協助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對災情、險情進行應急調查,提出相應防治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等工作;  (五)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隊伍。負責相關事故搶險救援,並協助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工作;  (六)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負責相關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任務;  (七)衛生應急隊伍。負責傳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防疫任務;(八)動物防疫和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隊伍。負責動物和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的疫情監測、控制和撲滅任務;  (九)地震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對埋壓人員的搜救,重要設施設備和生命線工程的搶修,外地重大地震災害的增援等任務。  第十四條街道、鄉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職責。在防範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下開展先期處置,組織民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後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  第十五條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職責。開展應急救援科普宣傳教育和輔助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發揮專業優勢,為應急救援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參加現場處置工作,開展應急救援教育培訓及學術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應急救援理論水平。  第四章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第十七條應急救援隊伍平時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同時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預案,並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管理、技能培訓、裝備建設、值班備勤等制度,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登記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對培訓工作負總責,應有計畫、有組織、有重點、有實效的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隊員的應急處置能力。特別是公安消防、特警、武警、解放軍、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等骨幹隊伍和專業隊伍更要加強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強化救援能力。各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要有計畫、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指揮員、骨幹力量開展培訓,督促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演練,培養實際應對能力。  第五章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第二十一條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經費,按照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的組織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做好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器材的配備和管理工作,保證裝備器材完好率。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點),合理儲備應急物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緊急調用、徵集、補償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力量為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時提供治安、醫療、通信和電力等保障,確保應急救援任務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本著“立足實際、整合資源、合理布局”的原則,有計畫、有重點地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基地建設,為應急救援隊伍訓練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隊員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工傷、撫恤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對在應急隊伍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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