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衛辦應急發〔2010〕183號)是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制定。

2024年3月1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印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衛辦應急發〔2010〕18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 檔案編號:衛辦應急發〔2010〕183號
  • 投用狀態:已廢止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24年3月1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印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衛辦應急發〔2010〕183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統一指揮、紀律嚴明,反應迅速、處置高效,平戰結合、布局合理,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的原則,根據地域和突發事件等特點,統籌建設和管理國家衛生應急隊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是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設與管理,參與特別重大及其他需要回響的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的專業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分為緊急醫學救援類、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類、突發中毒事件處置類、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類。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來自醫療衛生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應急時承擔衛生應急處置任務。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並委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屬(管)醫療衛生機構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委託建設單位)具體承擔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予以授牌管理。
根據衛生應急工作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批准後,對符合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條件的衛生應急隊伍進行授牌管理,享受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六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主要由衛生應急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構成。應急管理和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每隊20人左右,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每支隊伍配10名左右的後備人員(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人員構成要求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隊員遴選條件:
(一)熱愛衛生應急事業,忠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具有奉獻、敬業、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歲;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接受過衛生應急培訓或參與過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者優先考慮。
第八條隊員的遴選按照本人自願申請,所在單位推薦,委託建設單位審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程式進行(隊員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一)制訂隊伍建設和管理制度,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衛生應急隊伍;
(二)指導、監督、檢查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衛生應急隊伍的評估和授牌工作;
(四)組織指導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五)負責組織全國衛生應急隊伍評比獎懲工作。
第十條委託建設單位職責:
(一)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的具體購置、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具體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
(四)制訂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具體管理方案。
第十一條隊員所在單位職責:
(一)積極支持隊員參與國家衛生應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妨礙隊員參加衛生應急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職責:
(一) 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衛生應急行動;
(二) 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委託建設單位提出有關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三) 參與研究、制訂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發展計畫和技術方案;
(四) 承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隊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知情權;
(二)享受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等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三)享受接受衛生應急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四)享受優先獲取衛生應急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五)享有衛生應急工作建議權。
第十四條隊員承擔的義務:
(一)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三)提出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四)做好衛生應急回響準備,參加衛生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隨時聽候調派;
(五)參與對省級及以下衛生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提供技術諮詢和相關工作指導。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五條隊員原則上3年進行一次調整,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留任。因健康、出國(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者,經委託建設單位核准終止任用,並及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隊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當聯繫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隊長及委託建設單位,以保證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資料庫的信息準確和傳遞暢通。
第十七條委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全國衛生部門衛生應急工作規範》等相關要求,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制訂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畫,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委託建設單位發出調用函,由委託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前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衛生應急救援;緊急情況下,可採取先調用,後補手續的方式。
第十九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在開展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時,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並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範等,定期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委託建設單位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協助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完成相關工作。
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隊長負責制,隊員要服從隊長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職責。
第二十條 隊伍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後,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知委託建設單位實施現場撤離,並由隊長負責按要求提交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執行國際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時,應當遵照通行的國際慣例,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
第五章 裝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委託建設單位參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試行)》,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進行裝備,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採購,隊伍標識、服裝、隊旗、通訊等要求統一。隊伍裝備納入委託建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委託建設單位承擔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的維護和更新工作,保證隊伍裝備狀況良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四條在衛生應急行動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十五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國內外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委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的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在確保國家衛生應急行動需要的前提下,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可在本行政區域內用於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中央財政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經費給予必要支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國家衛生應急隊員現場工作表現突出者,根據國家或部門相關規定予以嘉獎和表彰。委託建設單位和隊員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對國家衛生應急隊員的職稱晉級、評先選優等方面予以傾斜。
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委託建設單位或隊員所在單位承擔並完成國家衛生應急任務出色的,給予相應表彰。
第二十八條國家衛生應急隊員或其所在單位,在衛生應急行動中,不服從調派者,不認真履職,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者,經委託建設單位核實,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對隊員予以除名,並對其所在單位予以通報。如因失職等原因造成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產生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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