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24號)等法律法規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懷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道安委”)負責組織,市道安委辦公室負責實施,市道安委各成員單位依據相關職能配合。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結果。
  第六條 市道安委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並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公示後的3個工作日內,對存在異議的項目可以申請覆核,考核責任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第七條 市道安委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標,經市道安委審定後實施。考核指標突出事故預防、重點運輸行業監管、交通安全執法、宣傳教育、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內容,逐項明確數據採集責任單位。
  第八條 考核工作採取自評、部門評定、實地檢查相結合以及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標內容進行量化評分。
  第九條 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十條 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體制機制、強化綜合治理、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市道安委辦公室認定,報市道安委審議通過後,給予適當加分。加分分值不超過總分的5%。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實行“一票否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評定:
  1.發生1起死亡5-9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發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3-4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瞞報較大以上(含)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條 縣市區所屬車輛在轄區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車輛或駕駛人源頭監管存在問題的,對負有源頭監管責任的縣市區與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考核統計。
  第十四條 市道安委辦公室根據各數據採集責任單位提供的數據,匯總年終考核初步結果,經市道安委審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道安委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並向社會公開。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綜治辦、市文明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參照《懷化市黨政管理績效考核結果運用改革方案》(懷辦〔2015〕37號)等檔案規定,作為對縣市區主要負責人、相關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道安委書面報告,並在3個月內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 對縣市區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評估考核、安全生產考核、綜合治理考核、小康社會考核,按照分值權重,進行折算計分。
  第十八條 對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視情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推動道路交通安全黨政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要結合道路交通安全考核,開展道路交通平安縣市區創建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懷政辦發〔2017〕20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懷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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