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辰谿縣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是辰谿縣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村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對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機構設定及其職責
第一節 機構設定第二條 全縣按區域設定七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隸屬於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工作。(各中隊抽調人員及其管轄區域見附表)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人員從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安監、農機4個部門抽調組成,中隊長和教導員由公安局交警大隊幹警擔任(高配副科級)。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實行集中統一辦公,辦公場所由管轄區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辦公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中隊組成人員的工資、津補貼、公用經費由縣財政撥付到縣交警大隊,由交警大隊統一發放。第二節 工作職責第五條 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揮疏導交通運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定期分析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動態,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第六條 加強道路巡邏,及時發現和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包括貨運汽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等車輛違法載客,以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等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教育和處罰違法當事人。第七條 加強城區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車輛違規行駛、亂停亂放等行為,維護城區良好的交通秩序。第八條 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工作,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依法打擊非法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及其它違法經營行為。第九條 負責調處一般交通安全事故,協助縣交警大隊快速處理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第十條 對轄區內的客運車輛實行戶籍化管理,嚴格執行客運車輛戶籍化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做好“五小車輛”的註冊登記和駕駛管理工作,約請公安交警、交通運管、農機等部門定期深入鄉(鎮)開展上門辦理證照服務,方便農村車主和駕駛人員。第十二條 參與轄區內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條件的初驗工作,對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的通行條件提出初步意見。第十三條 嚴格把好道路運輸市場安全準入關、車輛技術關、從業人員資格關。第十四條 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第三章 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村客運規範化管理,加強轄區內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監管,有效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實行幹部上路值勤制度,嚴格查糾貨運汽車、三輪車、拖拉機等車輛違法載客和客運車輛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做好馬路市場的交通疏導工作。加強對場期、春運、重大節假日、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和重點路段的值勤、疏導工作。第十七條 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鄉(鎮)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專題會議,開展一次交通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八條 會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每年開展兩次以上全鄉(鎮)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杜絕非客運車輛載客、客運車輛超員及其它交通違法行為。第十九條 每年對轄區內的鄉村道路隱患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向路段管理責任方提交整改建議,並督促對重點掛牌路段治理到位,一時難以整治到位的,及時採取臨時管制措施。第二十條 建立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責任包保台帳:鄉(鎮)幹部包村、包路台帳,村幹部包車輛、包駕駛人台帳。第二十一條 協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處置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其它堵路堵橋事件,做好本轄區道路交通傷亡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第二十二條 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管理,嚴禁校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第二十三條 加強交通安全宣傳,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圍。第二十四條 鄉(鎮)安監站工作人員為交警協管員(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職責時著交警協管員服裝),鄉(鎮)安監站站長為該鄉(鎮)交警協管員負責人。交警協管員要加強對本轄區車輛的動態管理,全面掌握無牌無證、報廢、拼裝車輛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報告;並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扣押違法違規車輛及駕駛人員相關證照,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第二十五條 各村(居)委會、社區要成立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服務站,建立車輛、駕駛人基礎台帳,詳細記載車輛、駕駛人辦牌辦證、檢審保險、事故等情況。加強車輛監控,及時制止舉報非客運車輛載客、客運車輛超員及其它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交警、安監、農機、運管、教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做到執法公正、文明、高效,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第二十八條 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規、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或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監管不力導致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違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牌證、許可證的;(二)沒有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管轄範圍記憶體在車輛不符合營運安全技術條件從事客運業務,或駕駛人員無從業資質營運的;(三)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不力,轄區記憶體在貨運汽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等車輛違法載客;未取得客運許可的車輛從事非法載客營運;客運車輛超員、超速、駕駛人員酒後駕駛的;(四)對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到位的;(五)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時處置,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限上報,或者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七)阻礙、干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八)其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
第五章 附則
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