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管理辦法 (試行)

為減少道路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交通影響,科學、有效推進道路建設項目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範》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管理辦法 (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是指對疏解範圍內機動車交通、公共運輸、慢行交通等進行交通組織疏導及交通疏解工程設計,降低道路建設施工的交通影響,保障道路建設期間交通運行有序、安全。本辦法所稱道路建設交通仿真評估,是指通過仿真建模手段,建立完善的、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現狀的仿真模型,對道路建設影響範圍內交通組織、交通管理、交通信號控制等方面進行研究評估,為相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專業性的技術支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市轄區範圍內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設項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項目、改擴建道路項目以及道路維修項目等。
  第四條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全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的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路、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啟動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道路建設項目,需編制交通疏解方案。
  (一)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車道,施工持續時間覆蓋早或晚交通流尖峰時段。
  (二)連續占用主、次幹路施工時間超過24小時,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次幹路完全封閉施工;
  2.兩條以上相鄰或交叉主、次幹路同時部分封閉施工;
  3.高峰小時路段飽和度超過0.7的主、次幹路部分封閉施工,占用單向一半或以上的車道。
  (三)高峰小時路段雙向機動車流量超過700pcu/h的支路,採取完全封閉施工,且施工時間超過24小時。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道路建設項目,需在編制交通疏解方案時進行交通仿真評估。
  (一)主幹路及以上等級道路建設項目,施工期6個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現狀飽和度超過0.75,占用單向一半或以上的車道;
  (二)次幹路建設項目,施工期12個月以上,被占用道路現狀飽和度超過0.75,占用單向一半或以上的車道。
  第七條 符合啟動條件的道路建設項目,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同步組織編制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
  第三章 一般程式
  第八條 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的編制一般應遵循以下流程:①收集建設工程資料;②確定交通疏解範圍;③對疏解範圍內道路交通狀況進行調查,建立交通仿真模型;④分析現有道路施工作業方案對道路交通的影響;⑤進行交通疏解方案設計;⑥進行施工期間交通疏解工程設計。
  第九條 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的編制費和按照疏解方案實施的施工措施費,應包含在項目前期預算中,相關施工措施費可在安全文明措施費中單項計列並按實結算。對於符合啟動條件準備建設但前期未預留編制經費或未預留實施疏解方案工程措施費的,可在項目總投資中調劑解決。
  第十條 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的內容和深度應參考附屬檔案1《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編制要求》,相關技術標準應參考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道路建設單位在辦理占道施工審批時,一併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交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結合交通實際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道路建設期間,如發生重大項目方案調整或因道路建設造成嚴重交通擁堵或交通安全等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報告道路建設單位,並由道路建設單位及時最佳化和調整交通疏解方案,重新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查。
  第四章 編制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編制單位應具有交通規劃、交通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人員,需進行交通仿真評估的編制單位還應有相關設備和軟體。
  第十四條 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編制單位應對道路建設交通影響進行客觀分析,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措施,降低施工期間交通影響,滿足交通實際需求和施工需要。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道路建設規模達到啟動條件,但未編制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開始工程施工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有權責令道路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恢復路面交通。
  第十六條 道路施工建設期間,道路建設單位、道路施工單位等,應按照交通疏解方案落實各項交通疏解措施,並在道路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定道路施工告示牌,同時公示施工期間交通疏解工程設計總圖和審批意見。
  第十七條 道路建設期間,道路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道路建設施工作業的監督,對不符合交通疏解方案的內容應立即要求道路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如因道路建設引發嚴重交通擁堵或交通安全等問題,道路建設單位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交通疏解方案編制單位、道路施工單位等,最佳化調整交通疏解方案。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加強對經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的批後監管,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安全文明監督中應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道路建設期間,因道路施工單位未落實交通疏解方案而引發交通事故或造成財產損失的,視案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道路施工單位予以處罰;對嚴重違法施工、占道作業,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嚴重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工的道路建設項目無需補做交通疏解方案。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5日

解讀

近日我市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20年4月15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義
  近年我市交通建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道路覆蓋面逐步擴大和延伸,與此同時,道路建設也帶來一系列施工期交通問題,施工期交通擁堵已成為市民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之一。目前我市一些道路施工過程中交通擁堵風險預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組織工作配套不足,落實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到位,尤其是主幹公路、城市主幹道等高等級道路的施工期交通影響評估、施工前交通組織工作存在較大問題,經常出現因局部主幹道路口封閉施工造成周邊路網系統擁堵的現象。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建設交通疏解工作,科學、有效地強化對道路施工的監管,推進道路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努力緩解因道路施工引發的交通擁堵,按照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市公安交警支隊牽頭制定了《中山市道路建設交通疏解管理辦法(試行)》。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市轄區範圍內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設項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項目、改擴建道路項目以及道路維修項目等。
  三、主要內容
  此前的《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辦法》(中府辦〔2015〕47號)、《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實施細則》(中建通〔2017〕108號)等檔案,均要求占道施工工程須編制交通疏解方案並報交警部門審查,但對交通疏解方案的內容和深度未做明確要求,導致在實際執行中參差不齊,特別是沒有明確較大規模的交通建設項目須進行交通仿真評估,導致對道路施工過程中的交通擁堵風險預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組織工作配套不足,易引發長時間、大面積的交通擁堵。《管理辦法》旨在明確需編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明確編制交通疏解方案時需進行交通仿真評估的道路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並明確具體編制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編制依據,界定了道路建設交通疏解和道路建設交通仿真評估的概念,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具體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
  (二)啟動條件。界定了需編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界定了編制交通疏解方案時需進行交通仿真評估的道路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明確應在道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階段同步編制道路建設交通疏解方案。
  (三)一般程式。明確交通疏解方案的編制流程、內容和深度、編制經費支出等,並明確由市公安交警支隊審查,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四)編制單位管理。明確了對交通疏解方案編制單位的資質要求和工作要求。
  (五)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明確了交警支隊的監管責任、道路建設單位的監督責任以及道路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責任,並規定了相關罰則。
  (六)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試行期限、解釋部門等。
  四、其他說明
  因《管理辦法》要求符合條件的道路建設項目在施工前期設計階段就同步開展疏解報告編制送審工作,雖會增加一定工作量,但不會額外增加工程時間,而且可有效解決以往施工期間出現嚴重交通問題時再補做交通疏解方案、但也無法避免交通擁堵、交通安全隱患甚至影響施工工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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