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湖南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於2010年1月6日發布,這是為加強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動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關於深入持久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行〔2009〕117號)檔案精神,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在湘煤行〔2005〕48號檔案的基礎上制定的。

工業局檔案,考核評級辦法,

工業局檔案

湘煤行〔2010〕10號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礦企業:
關於印發《湖南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通知
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推進我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且生產規模達到6萬噸/年以上(含6萬噸/年)的生產煤礦。
第三條 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三級:即省一級、省二級、省三級。
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各專業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參加評級的專業為八個,即地面、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安全管理、地測防治水,各專業計分以100分為滿分。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評級計分以100分為滿分。各專業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係數後,再計入礦井總分。
1.地面:5分 係數為0.05;
2.採煤:15分 係數為0.15;
3.掘進:15分 係數為0.15;
4.機電:15分 係數為0.15;
5.運輸:15分 係數為0.15;
6.通風:15分 係數為0.15;
7.安全管理:5分 係數為0.05;
8.地測防治水:15分 係數為0.15。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實現安全目標。
2. 三個煤量符合規定,採掘關係正常。
3.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行為。
4.無國家和行業明令禁止淘汰的採煤方法、設備;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
5. 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建立安全監控、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系統,並使用正常。
6.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無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7. 制定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制度和獎懲制度,並落實到位。
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得分計算辦法:
(1) 本年度專業單項得分=本年度內各月專業實際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礦井得分=本年度參加計分的專業單項得分乘以各自係數之和
(2) 礦井自檢與上級檢查得分不一致時,按上級檢查結果計算。
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實行分級管理,每年組織一次。省一級由省煤炭工業局考核;省二級由市州(湘煤集團、省監獄管理局,下同)煤礦標準化工作部門考核;省三級由縣(市、區)煤礦標準化工作部門考核。
第八條 自評符合省一、二、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條件的煤礦,於每年12月15日前按行政隸屬關係,向縣(市、區)、市州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部門申報。
第九條 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按本辦法規定採取書面和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複審,複審合格後,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複審結果以正式檔案(附相關報表材料)報省煤炭工業局。
第十條 省煤炭工業局組織專家,採取書面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通過審核的煤礦,在湖南省煤炭工業網予以公示,廣泛徵求意見。公示時間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煤炭工業局予以命名表彰。各市州應對達到省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煤礦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審核、公示期間,申報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則不予命名。
第十三條 申報煤礦必須如實申報,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取消該礦當年申報資格外,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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