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制定《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該《辦法》於2009年8月8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安監總煤行〔2009〕150號印發。《辦法》共14條,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09年8月8日
  • 執行時間:2009年9月1日起
  •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通知,辦法細則,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09〕15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強化煤礦安全基層基礎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評定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2.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中涉及有關規定解釋(略)
3.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井工煤礦年度申報表(略)
4.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露天煤礦年度申報表(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辦法細則

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一、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六證”(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且在有效期內的生產煤礦(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
三、申報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規定的區域煤礦生產規模。
2.連續兩年被評為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3.連續兩年未發生原煤生產死亡和重大涉險事故。
4.採掘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井工煤礦採煤機械化程度,薄煤層不低於45%,中厚煤層、厚煤層不低於95%;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不低於90%。露天煤礦采剝機械化程度100%。
5.生產布局合理,接續正常。開拓、準備、回採三個煤量可采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採區和工作面開採順序、採煤方法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工煤礦採區和採煤工作面回採率、露天煤礦采出率符合國家規定。
6.調度通訊、生產管理實現計算機網路化管理;礦井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規定。
7.建立健全勞動定員管理制度,礦井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符合《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1048-2007)規定。
8.安全培訓機構、人員、經費滿足安全教育培訓和提升職工專業素質需要,做到培訓制度化;全員教育培訓率100%;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9.井工煤礦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效果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規定;計畫回採煤量未超過瓦斯抽采達標煤量。
10.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煤工藝、支護方式和設備、材料;設備完好率達到95%及以上;無電氣設備失爆。
11.嚴格按照核定(或設計)生產能力均衡生產。全年產量未超過核定生產能力。
12.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規定。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918號)規定。
13.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隱患的資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規定和時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組織一次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
五、符合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條件的煤礦,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向市(地、州、盟)負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標準化工作部門)或集團公司申報;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報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
六、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按本辦法規定採取書面和現場抽查的方式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徵求相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意見後,於每年的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初審結果以正式檔案(附申報表和相關材料)報國家煤礦安監局。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併納入所在省(區、市)範圍。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對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組織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現場抽查審核時,應會同該煤礦的上一級公司共同進行。
七、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專家,採取書面審查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上報的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進行審核。
八、通過審核的煤礦,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廣泛徵求意見。公示時間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以及審核、公示期間,申報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報資格。
十、申報煤礦及其上級管理單位必須如實申報,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取消該礦當年申報資格外,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十一、對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有關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集團公司應給予適當獎勵或相應的政策優惠。
十二、各省級標準化工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辦法由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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