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現煤炭工業安全、規範、高效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
  • 適用地區:青海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以下簡稱國辦《意見》),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現煤炭工業安全、規範、高效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一、工作要求
各產煤地區政府、有關部門、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廣大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快調整煤炭產業結構,淘汰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和落後產能的小煤礦,改進煤炭工業發展方式,不斷增強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煤礦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長效機制,嚴防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
1.繼續實施小煤礦整頓關閉。堅持整頓關閉和規範提高兩手抓,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隱患嚴重及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採煤方法改造、不能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依法實施關閉。未按照《青海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完成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建設和未通過驗收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經驗收仍達不到三級標準的依法實施關閉。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煤礦整頓關閉和淘汰落後產能專項資金。逐步建立小煤礦整頓關閉省級扶持政策,鼓勵主要產煤地區安排小煤礦整頓關閉配套資金。充分利用國家信貸、財政優惠政策,鼓勵優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小煤礦。嚴格執行國家煤炭產業政策,提高煤礦準入標準。積極支持和扶持重點礦區道路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重點礦區煤炭鐵路運力。
3.落實關閉責任。各產煤地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小煤礦關閉工作,制定煤礦整頓關閉規劃,進一步明確整頓關閉責任,按照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政策要求,積極開展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二)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4.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和生產能力核定。停止核准海西、海北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建生產能力低於30萬噸/年的煤礦。停止核准新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災害嚴重的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的生產能力。
5.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嚴格執行國家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合理生產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規範和標準,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6.嚴格煤礦企業準入。建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制度。嚴格履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項目核准和資源配置規定程式。凡未在項目可研階段通過安全核准的,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未通過項目核准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採高瓦斯、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不予通過安全核准。
7.嚴格管理人員準入。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它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鼓勵專業化的安全管理團隊以託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礦,提高小煤礦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8.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辦〔2009〕135號)要求,建立煤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
(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9.加強瓦斯管理,防範瓦斯事故。鑒於目前高瓦斯礦井數量少、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實際,重點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採取針對性措施,全力實施礦井通風安全技術改造工程,實現通風系統完善、可靠,強化現場管理,防止瓦斯事故。高瓦斯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采、不抽不採、抽采達標。發現瓦斯超限仍然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
10.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礦井必須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充實評估人員,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四)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11.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範要求或未查明隱蔽致災因素的,不得為其劃定礦區範圍。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生產期間的地質勘查,查明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鑽探等勘查技術進行補充勘查,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12.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海北州默勒、熱水、門源、外力哈達、江倉和海西州魚卡、木里、大頭羊等具有礦井水害威脅的礦區,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區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對各礦井老空區積水劃定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努力爭取國家有關專項資金支持。
(五)大力推進煤礦“四化”建設
13.加快推進小煤礦機械化建設。鼓勵和扶持30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對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的產能,按生產能力核定辦法予以認可。新建、改擴建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予核准。選擇安全生產基礎較好的小煤礦開展機械化改造,並以此為示範,逐步全面推進機械化建設。
14.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自動化和信息化建設。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強化礦井達標、動態達標和崗位達標。煤礦必須確保全全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並大力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套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煤礦相對集中的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實現聯網,隨機抽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情況。各級地方政府要培育發展或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為煤礦特別是小煤礦提供技術服務。
(六)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15.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確保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
16.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加強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在重點產煤地區建立煤礦區域勞動用工服務機構,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核、統一簽訂勞動契約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並加強監管。嚴格實施工傷保險實名制;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
17.保護煤礦工人權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停產整頓煤礦必須按期發放工人工資。煤礦必須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建設標準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18.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和全員培訓教育,逐步建立“企校聯合”培訓機制,加快變“招工”為“招生”,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所有煤礦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教考分離、建立統一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對考核合格人員免費頒發上崗證書。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將煤礦農民工培訓納入促進就業規劃和職業培訓扶持政策範圍。
(七)提升煤礦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
19.落實地方政府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各產煤地區政府要切實履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強化“一崗雙責”,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強化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履行監管職責不力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0.嚴格停產整頓煤礦安全監管。各地區政府要按管理許可權落實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管責任人和驗收部門,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簽字;市(州)屬煤礦由市(州)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州)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它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中央企業煤礦由州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不得交由縣、鄉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
21.加快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加強我省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支持。加強地方礦山救護隊伍建設,其運行維護費用由地方財政給予扶持。煤礦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沒有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必須建立兼職輔助救護隊。煤礦企業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加強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政府有關領導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22.加強煤礦應急救援裝備建設。煤礦要按規定建設完善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系統,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煤礦或煤礦集中的礦區,要配備適用的排水設備和應急救援物資。積極推廣套用煤礦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供電等設備和移動平台以及遇險人員生命探測與搜尋定位、災害現場大型破拆、救援人員特種防護用品、器材等救援裝備和相關技術。
三、部門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基層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方法,開展突擊暗訪、聯合執法,努力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超能力生產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發現停產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要求進行停產整頓改進或者經整頓改進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制度,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採、亂采濫挖、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等名義實施露天採煤、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組織開展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辦〔2009〕135號)要求,開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
(五)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項目核准,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六)公安部門要停止審批非法生產建設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對停產整頓煤礦,根據整改工程實際需求,限量審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只限用於整改工程施工。
(七)電力部門要對非法生產建設煤礦停止供電,對停產整頓煤礦限制供電。
(八)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煤礦設計相關標準規範。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對煤礦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九)財政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在提高煤礦應急救援科學化水平和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機制等方面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
(十)交通部門要積極爭取重點礦區道路建設項目,制定和落實重點礦區道路建設規劃,重點支持鐵路運煤。
(十一)工會組織應監督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各產煤市(州)政府要在貫徹本實施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落實具體的配套措施和規章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各自分工,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全面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建立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牽頭單位的煤礦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議事協商制度,及時研究處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各產煤地區要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繼續嚴厲打擊和治理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堅決清理和取締非法煤礦及採礦點,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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