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意見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以下簡稱《意見》),促進我省煤礦生產經營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認真貫徹國家關於煤礦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深入落實《意見》。切實調整煤炭產業結構,科學調控煤炭總量,抑制煤礦超能力生產;淘汰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和落後產能的小煤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提高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水平;調動各方面力量,為煤炭企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具體工作
(一)科學調控煤炭總量
1.控制增量。停止核准海西、海北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建30萬噸/年以下煤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煤礦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現有災害嚴重的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生產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安監局負責)
2.最佳化存量。立足青海實際,從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關閉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關閉超層越界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各產煤州市政府、省安監局、省經委負責)
3.抑制超能力生產。煤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核准的煤礦建設規模和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具體考核和懲處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定期公布處罰結果。(省經委、省安監局,各產煤州市政府負責)
4.加快結構調整。有效整合資源,鼓勵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以大型企業為主體,在大型煤炭基地內有序建設大型現代化煤礦,促進煤炭集約化生產。(省經委、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二)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
5.清理各種違規涉煤收費。按照《意見》要求,對煤炭行業收費情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切實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加快推進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
(三)提高煤炭企業生產經營水平
6.加強市場供需分析。要按照市場供需情況,依法有序組織生產,嚴禁私采亂挖和超層越界開採;加強煤礦補充地質勘探和資源儲備,延長礦區服務年限。(省經委、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7.強化企業內部精細化管理。各企業要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合理控制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內控管理和安全生產水平。保持礦區和諧穩定和煤礦安全運轉,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障一線職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省經委、省安監局、各產煤州市政府負責)
8.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要發揮行業組織在自律管理、統計監測、信息發布、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研究制訂標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省經委負責)
(四)營造煤炭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9.解決老礦區、老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原國有煤礦承擔的社會職能中,已分離轉移至地方的學校、公安等機構的運轉費用,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尚未分離的其他辦社會職能,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解決原國有企業破產煤礦遺留的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及社會化管理、社會職能移交等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經委負責)
10.建立完善退出機制。對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且扭虧無望的煤礦,依法及時關閉破產。支持煤炭企業發展礦區循環經濟,加快建設一批煤電一體化項目。(省經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1.強化監管考核。推動煤炭企業與用戶簽訂中長期煤炭契約,加強煤炭行業與製造業規劃及生產運行的配套銜接。及時調整完善企業考核機制,積極促進煤炭市場正常流通。(省經委、省國資委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落實具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各產煤州(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煤礦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各自分工,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全面推動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各項工作。建立以省經委為牽頭單位的煤礦生產重大問題議事協商制度,及時研究處理煤炭行業生產運行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各產煤地區要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煤炭企業嚴格按照核准的煤礦建設規模和生產能力生產,引導煤炭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水平,進一步規範煤礦生產經營秩序,為煤炭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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