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是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8月1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從2016年起對省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這是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重大舉措。
《考核辦法》強調,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要以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重點,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激勵約束,充分調動地方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考核辦法》共16條,明確了考核的目的、範圍、原則、程式、結果等事項,規定了責任落實、依法治理、體制機制、安全預防、基礎建設等考核內容。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考核結果報國務院同意後通報各省級政府,並向社會公開。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級政府予以表彰;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政府,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並向國務院安委會作書面報告。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考核辦法》要求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的考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
《考核辦法》堅持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由單一指標考核變為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評價,注重預防治本,推進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構建全面科學、及時有效的安全生產工作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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