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三條 本市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集貿市場開辦單位、建設工地建設單位、拆遷工地施工單位、居民住戶(以下統稱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按照本辦法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對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和維護,實行“包乾淨、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實行以區為主、街為基礎、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在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規範制訂、組織、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情況,指導街道辦事處和“門前三包”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依法查處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和責任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固定門店的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違反餐飲服務、藥品經營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園林部門負責按照職責依法處理“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建設工地建設單位和拆遷工地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未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輛、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妨礙公務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九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的範圍是指責任人所使用的建(構)築物臨街的地面、牆面和空間整體周邊環境。前後為建(構)築物臨街一側房基線至道路人字溝之間的區域;建(構)築物有護欄或者圍牆的,前後為建(構)築物臨街一側護欄或者圍牆至道路人字溝之間的區域。具體範圍由街道辦事處劃定。
江漢路步行街,長江、漢江(武漢段)水域和武漢火車站、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廣場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由其管理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劃定。
第十條 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包乾淨:“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無污物、油漬、廢棄物和積水;建(構)築物臨街的門窗、櫥窗、門面招牌和燈飾保持整潔;建(構)築物臨街的屋檐、窗檐、頂棚無灰垢和積存垃圾;遇冰雪天氣,及時清除門前冰雪,確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無亂設廣告;樹木和公共設施上無晾曬;樹木、花草無缺株,花壇無破損;門面招牌畫面、字型無殘缺,燈光顯示完整;在外牆體上設定空調外機、防盜網(窗)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包有序:“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無環境噪聲污染,無出店經營;無亂停放,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線內朝向一致進行停放;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設定路障等妨礙通行的設施;不得放置占道燈箱、指示牌;不得在門前從事洗車、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責任人應當根據劃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接受街道辦事處和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江漢路步行街,長江、漢江(武漢段)水域和武漢火車站、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廣場區域內的責任人應當與其管理機構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並接受管理機構和市城市管理部門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包括責任區範圍、“門前三包”的具體要求、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責任人的獎懲等內容。
第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確定“門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員,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的日常維護管理,確保“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責任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巡查和登記制度。發現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應當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在主要街道、繁華地段和重點部位設定執法監督崗,及時查處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
第十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人及其工作管理人員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發生的違反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對發生在“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顯著的責任人和管理單位,由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情形嚴重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
第十九條 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園林、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於2003年5月5日公布的《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江岸、江漢、?~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臨街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區管理單位、集貿市場和早(夜)市及攤點主辦單位、建築工地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由責任單位按劃定的門前責任區(以下稱責任區)負責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責任單位可採取指定專人或者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等形式,落實‘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採取委託形式的,責任單位應與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責任、服務費用等內容,但‘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主體不變,責任單位仍是‘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責任主體。”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款中的“市政”修改為“水務”。
四、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責任區範圍由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劃定”,修改為“責任區範圍包括該單位建築物立面、牆基或圍牆至人行道站石以內,具體範圍由街道辦事處劃定”;並將其中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江漢路步行街和漢口火車站、武昌火車站廣場區域內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由其管理機構按上述原則劃定,並由管理機構與責任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五、第六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按要求自備廢棄物容器,垃圾實行袋裝”;第2目中“堅持每周沖洗責任區地面”修改為“堅持經常清掃責任區地面”。第3目中“無亂貼、亂畫”修改為“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第三項第2目“無亂牽、亂掛”後增加“無出店經營”。
六、第七條中的“責任單位及其‘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有權制止隨地吐痰、亂倒垃圾、亂扔廢棄物、亂停亂放、亂貼亂畫、損壞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等違章、違法行為,並可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依法進行處罰(對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亂倒垃圾者處5―50元罰款),或報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修改為:“責任單位及其‘門前三包’專職管理人員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發生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道路管理等行為,應當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七、刪除第八條中的“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和最後一句“並有權按‘門前三包’責任書的處罰條款給予處罰。”
八、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在主要街道、繁華地段和重點部位設定監督崗,支持街道辦事處和責任單位履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及時查處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和責任區內違反城市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刪除第二款:“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可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刪除第三款:“責任單位報請處罰的違章違法行為,公安、市政、工商、園林、建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作出決定,不得拖延推諉。”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批准在‘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搭蓋亭棚或其他設施、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的上述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十、將第十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刪除其中的“組織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
該條第二款中的“給予經濟處罰”修改為“追究相應責任”。
十一、第十一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十二、第十二條中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或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根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的委託給予處罰”,修改為“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刪除該條第二項中的“在每次檢查中發現”和“每次”。
十三、第十四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十四、第十五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市政”修改為“水務”。
十五、第十六條中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十六、第十七條修改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七、將第十八條中的“本辦法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修改為“本辦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
十八、修改後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