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

《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
  • 類別:條例
  • 時間:2012年9月29日
  • 機構人民代表大會
簡介,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政策解讀,相關報導,執法大檢查,

簡介

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職責,應當遵循便民、高效、規範、廉潔的原則。
第三條 全社會應當營造崇尚發展、尊重創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經濟發展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行政首長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的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和推動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
第二章 企業權益保護
第五條 企業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各類企業享有平等地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經濟發展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堅持依法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通過聽證、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徵詢企業的意見。
第七條 禁止地方保護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來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和參與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 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社會事業、公用事業、金融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經營範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企業經合法行政行為取得的權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補償企業因此遭受的損失。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享有依法獲取政府相關政務信息的權利,有權諮詢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以及培訓、展覽、考核、達標、評比、表彰等活動並支付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第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司法機關和商務、監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或者組織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年度確定公共服務工作重點,採取簡政放權、規範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務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徵詢、聽取其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決策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市場主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時答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產業指導目錄和招商引資規劃,建立招商引資的公平競爭機制,規範招商引資工作,調整招商引資結構,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轉變招商引資方式,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相結合;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可以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並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招商引資者不得對投資者給予違法承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服務和信息共享的原則設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公示辦理的主體、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收費的依據、標準和監督渠道。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應當對其服務視窗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整合科技資源,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支持智慧財產權、企業股權、債權交易服務平台建設,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和技術評估、經紀、諮詢等機構的發展,健全科技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創新人才培養開發、評價發現、選拔任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的體制機制,為引進和留住人才創造條件。
制定城鄉勞動力資源供求指導目錄,建立供求信息網路,促進專業人才和城鄉勞動力合理流動,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保障城鄉勞動力資源儲備和供給。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和引導市場主體投融資,培育金融市場。採取措施吸引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來本省設立機構,鼓勵發展創業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提供多元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部門、工會、企業、勞動者四方參與的勞動關係協商機制,預防和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公共服務政策、措施,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產品,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貸款規模。對中小企業符合規定的融資、貸款給予擔保費補助及貼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上市公司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對基本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輔導和服務,支持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投資境外的企業應當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措施,並在法律諮詢、市場信息、風險防範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即許可的原則,最佳化中介機構市場準入機制,制定扶持、培育其發展的政策措施,引進知名品牌中介機構來本省拓展業務,發揮中介機構審計鑑證、資產評估、資信評估、代理、管理諮詢等服務作用。
第四章 權力規制
第二十七條 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應當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或者政策措施,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制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予以審查,審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時限履行職責。禁止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禁止履行法定職責時刁難相對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主動徵詢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將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範執法行為。界定執法許可權、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杜絕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和執法缺位;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提高執法能力,對與市場主體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執法機關實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實行視窗受理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告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除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國家統一部署實施的行政檢查外,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
行政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並載明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
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行政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實行收費公示,並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單據。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和重複收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法定程式實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報行政處罰設定機關備案後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法定程式實施。
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理、查辦案件時,除依法規定的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司法機關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範圍和期限。
第三十八條 實行罰繳分離。罰沒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
第五章 規範市場秩序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將誠信建設作為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
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講誠信、守契約、重信譽,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十條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工作規則,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用戶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特定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市場監管和法律監督,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製販假幣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在工程建設中規避招標和招投標中的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和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等危害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規範金融秩序,查處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開展價格監測預警和檢查,建立健全價格服務網路,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依法查處黑惡勢力干擾、阻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準、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建立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行業組織與行政事業性單位脫鉤,促進行業組織規範運作和自主發展。
第四十三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檔案應當真實、合法;
(二)及時、如實告知委託人應當知曉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託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託契約及業務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妨礙其他中介機構公平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保障安全生產,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投資合作、政府採購等協定、契約。因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信用信息資源,構建信用服務平台,收集市場主體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貸款、擔保、契約履行等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交易記錄,以及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繳納社會保險費信息、納稅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完善信用信息檔案查詢制度,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信用服務系統,培育信用市場,扶持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諮詢等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推進徵信機構行業管理。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八條 健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相互協調的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監督體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十條省 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評價制度,定期公布經濟發展環境情況白皮書,對經濟發展環境評價不優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完善和落實經濟發展環境行政問責制度。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並予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的工作實施監察,建立巡查制度,對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實行問責、追責。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受理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設立舉報、投訴信息網路平台,公布電話、信箱等舉報、投訴方式,並明確一個部門具體接受舉報、投訴事項。
舉報、投訴事項辦結後,應當在七日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舉報、投訴者。
第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實施輿論監督,對重大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結果,可以依法及時予以曝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禁止、限制外來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二)禁止、限制外來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和參與招投標活動;
(三)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
(四)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
(五)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六)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以及培訓、展覽、考核、達標、評比、表彰等活動並支付費用;
(七)在招商引資活動中給予投資者違法承諾;
(八)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履行法定職責時刁難相對人;
(九)實施行政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
(十)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或者重複收費;
(十一)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
(十二)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
(十三)利用職務便利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妨礙其他中介機構公平競爭;
(十四)其他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會議安排,我就《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環境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環境條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在前不久閉幕的省第十次黨代會上,李鴻忠書記在報告中指出,既要重視改善硬環境又要大力提升軟環境,努力使湖北成為全國發展軟環境最優地區。這充分體現了省委對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高度重視。
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與加強發展環境立法之間存在著十分密切的內在聯繫,前者是方向、是目標,後者是關鍵、是保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近年來我省經濟獲得快速發展,正在向更高目標邁進,經濟發展環境總體也在不斷改善。全省上下在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具體實踐中,採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但是,我省經濟發展環境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制約因素,與創建全國最優發展環境的目標和要求還有差距。
我們必須加強發展環境立法,總結和提升成功的經驗和好的做法,並針對發展環境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調整、解決,使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步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並在此基礎上發揮立法在經濟發展環境建設中的引領、促進作用,為推動我省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構建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撐。
二、《環境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出要抓緊研究包括《環境條例》在內的三項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建議由我廳牽頭起草《環境條例》草案,獲得省委同意。根據省人大立法安排,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專班、積極推進工作
為使立法工作有序進行,我廳及時組建《環境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專班,並主動向省人大財經委和法制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匯報工作,積極爭取指導和幫助。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蘇曉雲,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友凡、任世茂等領導同志就起草工作分別多次聽取我廳工作匯報,耐心給予指導。領導的重視和關心增強了我們開展工作的信心和決心。針對我省經濟發展環境面臨的主要問題,根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總體要求,我們明確了本次草案起草的指導思想,制訂了工作方案,認真推進立法各項工作。
(二)開展立法調研、廣泛收集資料
去年10月,我們赴四川等中西部省份進行了立法考察。今年2月,任世茂副主任率省人大財經委和我廳草案起草專班人員赴浙江省廣泛走訪政府、企業、商會和有關市場,深入調查了解作為經濟發達地區的浙江省在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的做法與經驗。通過這些考察和調研,我們對所到省市和地區改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政策和措施有了較為全面的掌握。同時,我們還通過信函調研、諮詢專家學者等形式和途徑,廣泛收集省外相關立法資料。
(三)認真徵求意見、完善草案
去年11月底,我們擬訂出《環境條例(草案)》初稿,後根據調研情況進行了多次修改。為不斷提高草案質量,我們在書面徵求全省各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召開了“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立法工作座談會”,邀請省直有關部門、武漢市有關單位、部分企業和院校負責人參加會議,就“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究竟存在哪些主要問題,最佳化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應採取哪些主要措施”等問題展開討論,並聽取參會人員對《環境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在消化吸收全省多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們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後形成《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送審稿,正式提交省政府。
(四)參加集中修改、配合開展諮詢論證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我廳《環境條例(草案)》送審稿後,又收集了大量相關資料,並會同我廳及省發改委先後到孝感、黃石、鄂州、襄陽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赴天津濱海新區、河南中原城市群進行考察;向省人大、省政府領導同志匯報立法的總體思路;期間,還以多種方式就修改後的草案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市州政府、企業界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又根據省第十次黨代會的精神作了重要修改。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後,我廳配合省人大財經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併到黃石等地進一步聽取修改意見,努力為《環境條例(草案)》的不斷完善和早日出台盡心盡力。
三、關於《環境條例(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已提請審議的《環境條例(草案)》,經反覆研究,多次修改完善,數易其稿。現在的草案共分為七章,五十一條。《環境條例(草案)》共7章51條,以“少、簡、便、公、信、廉”為核心,主要從政府、市場主體、社會三個方面出發,分別設定了權力規制、公共服務、社會參與、監督保障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著力實現經濟發展環境的法制化、規範化、高效化、公開化、誠信化和廉潔化。現將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立法指導思想
圍繞推動湖北戰略支點建設和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著力解決我省市場經營環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政服務效率,以及執法司法環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營造崇尚發展,尊重財富,寬容失敗,以發展為中心的良好氛圍,通過完善決策、執行、監督等體制機制,最佳化法制環境、服務環境、投資(創業)環境、經營環境、生活環境、信用環境、輿論環境和廉潔環境等在內的經濟發展環境。
(二)權力規制問題
根據調研情況,尤其是企業問卷調查統計結果,經濟發展環境中反映最多的問題是政府行為不規範。政府掌握著公權力和公共資源,又是主導並承擔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主要責任。草案著重從規範公權力的行使方面,規制行政決策、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許可(審批)、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堅持公正司法,尊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職責,以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二章)。
其中,規範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檢查行為是市場主體的關注焦點。草案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加強政務服務、規範行政檢查等制度規定,發揮政務服務中心的作用,落實視窗受理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告知制和責任追究制,實施流程再造,推進政務服務制度化、規範化(第十二、十三條);嚴格行政檢查行為,避免重複檢查、多頭檢查、不規範檢查(第十四、十五條)。
(三)公共服務問題
近年來,我省在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尤其是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檔案,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整體上看,這些協調服務和政策扶持措施,不系統、不規範、缺乏法律約束力和支撐力。為此,草案重點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從產業指導、投資創業、財政稅收、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制定落實扶持政策,二是在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招商引資、拓寬融資渠道、人力資源供給、溝通諮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提供協調服務,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經營環境(第三章)。
(四)社會參與問題
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離不開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市場主體是主要對象和領域,社會各界是基礎和支撐。各類市場主體應當講誠信、守契約、重信譽,依法生產經營,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特定行業市場主體尤其應當嚴格自律。社會各界應當發揮合力,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形成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相互關愛、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風氣和文化氛圍,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第四章)。
(五)監督保障問題
監督機制是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保障。依照各有權機關的監督職能,草案強調了建立健全國家機關、社會、輿論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並將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實行行政問責制度,通過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專項效能監察等進行動態監測(第五章)。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2012年7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做好《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初審工作,按照國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財經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工作,會同省商務廳先後赴浙江、河南、天津等省市和黃石、大冶等地進行立法考察調研。2012年7月10日,財經委員會與省商務廳聯合召開了立法論證會,聽取了相關法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學者以及知名律師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論證會。
7月11日,省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洪主持召開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第53次會議,對省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
財經委員會認為,環境是生產力,是競爭力。在全省努力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過程中,最佳化發展環境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省發展環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了破除經濟發展障礙,為我省實現跨越發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撐,制定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非常必要。條例(草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經濟發展環境包含的內容十分寬泛。建議條例(草案)突出重點,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二、條例(草案)中很多條款沒有主語,責任義務主體不明。建議條例(草案)明確法律主體和相關職責義務。
三、條例(草案)第三條關於法規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明確,“相關活動”無法界定,建議修改。
四、關於權力規制問題。條例(草案)規範的重點不僅是約束公權,解決公權亂作為問題,也應通過對政府公權力的規制,在確保公權力行使合法性的同時,解決公權力不作為問題。通過依法積極有效的政府公權力行為,促進經濟發展環境不斷最佳化。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二章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五、關於條例(草案)中不平等條款問題。立法要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關於“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支持做大做強”的規定,相對中小微企業就是不公平規定,建議對類似條款予以修改。
六、關於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法律責任中罰責條款太軟,約束力不強,建議強化監督和法律責任條款。
七、條例(草案)中號召性條款太多,公文用語較多,建議作適當修改。
八、條例(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不符合立法規範,相互矛盾。如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不適宜作為責任主體。第四十一條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並列表述,存在邏輯矛盾等,需作修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委意見,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向省委報告了要抓緊研究制定戰略支點條例、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湖泊保護條例等三項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2012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任世茂率財經委員會在省內外開展了多場立法調研、論證,財經委員會提出了重要審議意見。
2012年7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經濟發展環境是一個地區綜合競爭力的核心,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實現富民強省目標,必須堅持不懈地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用法律規範的“硬措施”來改善“軟環境”。因此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一審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及立法基層聯繫點,並在湖北日報、荊楚網、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8月中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率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赴宜昌、荊門,實地考察了政務服務中心,走訪了有關企業,召開座談會,聽取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大代表、企業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商務廳和有關專家學者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結合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要求,對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9月中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再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我省駐外省商會、外省駐我省商會、省內部分行業協會負責人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代表的意見,隨後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提前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結構。有的委員、部門提出,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合法權益保護至關重要,應當設專章加以規定;有的委員提出,當前市場秩序不規範是經濟發展環境不優的重要方面,應當加強對市場秩序的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的內容重新梳理、調整和增減,結構調整為八章,即總則、企業權益保護、政府公共服務、權力規制、規範市場秩序、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
二、關於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目標和原則。有的委員提出,發展經濟要有產業支撐,沒有產業大發展,就沒有經濟大繁榮,產業的根本在企業和企業家,應當營造有利於企業和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經濟發展環境;有的委員提出,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應當營造誠實守信的經濟發展環境;還有委員提出,關於履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職責應當遵循的原則,還可適當增刪、調整。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並將草案總則第六條修改為:“全社會應當營造崇尚發展、尊重創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經濟發展環境。”(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三、關於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聯席會議制度。有的委員、地方提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贊成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但應當明確召集人和牽頭落實的主要部門。根據省政府關於部門職責的規定,商務廳具體承擔整頓規範市場秩序、招商引資、促進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職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聯席會議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召集,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草案二審稿第五條)
四、關於企業權益保護。有的委員、財經委員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因素,保護其合法權益,是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主要方面。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設專章規定企業權益保護,增加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制定經濟發展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堅持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還應當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企業意見。二是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和參與招投標活動。三是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四是政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法律、法規未禁止的經營範圍。五是企業有依法獲取政府相關政務信息的權利。六是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司法機關和商務、監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或者組織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草案二審稿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五、關於政府公共服務。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企業家提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應當轉變政府職能,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民、高效、規範、廉潔的公共服務。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細化、增加以下公共服務內容:一是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聽取市場主體對公共服務的意見,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二是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改進招商引資方法,調整招商引資結構,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三是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效率。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府部門應當對其服務視窗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視窗受理後直接辦結。四是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科技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五是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產業指導目錄,指導企業投資。六是政府及其部門加強上市公司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對基本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輔導和服務,支持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七是對企業境外投資給予法律諮詢、市場信息、風險防範以及融資等幫助和服務。八是政府及其部門按照“非禁即許”原則,最佳化中介機構市場準入機制,發揮中介機構的服務職能。(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權力規制。有的委員、財經委員會、立法基層聯繫點提出,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應當加強對公權力的規制,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細化、增加以下規定:一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提高執法能力,對與市場主體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執法機關實施。二是行政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三是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禁止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複收費。四是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並依法定程式實施。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涉案企業正在使用的主要生產設施,確需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範圍、嚴格程式。六是加強對罰沒收入的管理,禁止“以罰代法”。罰沒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七、關於行業組織在規範市場秩序中的作用。有的委員、專家、商會提出,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行業組織必須與行政事業性單位脫鉤;也有委員提出,要發揮行業組織在行業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準、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建立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行業組織與行政事業性單位脫鉤,促進行業組織規範運作和自主發展”。(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
八、關於規範和扶持中介機構。有的委員、部門、地方提出,既要發揮中介機構服務市場主體的功能,又要對其經營活動加以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項內容:一是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即“中介機構不得隸屬於任何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指定特定中介機構履行中介服務職能,妨礙其他中介機構公平競爭;不得違反規定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轉移或者委託給中介機構實施有償服務”。二是政府應當扶持以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諮詢為主體的各類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推進徵信機構行業管理。(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
九、關於企業的社會責任。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地方提出,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當規定企業的社會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遵守法律、法規,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
十、關於誠信體系建設。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建設,在全社會形成守約光榮、失約可恥的氛圍;有的商會、企業家提出,政府不依法履約現象還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應當予以規範;也有委員提出,政府應當整合信用信息資源,構建信用服務平台,收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檔案,供市場主體免費查詢;應當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制度,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關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十一、關於完善監督措施。有的委員、專家提出,應當強化對政府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監督,增加可操作性和硬措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公布經濟發展環境情況白皮書制度,對經濟發展環境評價不優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草案二審稿第五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多處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二十五條,刪減十七條,條款數調整為五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6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商務廳,認真研究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規範招商引資工作,制定招商引資規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招商引資與投資的規定予以整合,將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產業指導目錄和招商引資規劃,建立招商引資的公平競爭機制,規範招商引資工作,調整招商引資結構,提高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第一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融資難”一直困擾和制約著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增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措施。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款,即“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貸款規模。對中小企業符合規定的融資、貸款給予擔保費補助及貼息”。(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嚴重影響國家機關工作質量和效率,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時限履行職責。禁止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行政檢查過多過濫,增加了市場主體的負擔,可否適當控制行政檢查的次數。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即“除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國家統一部署實施的行政檢查外,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一次”。(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當發揮司法機關在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中的作用,並對司法活動進行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規定:一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審理、查辦案件時,除依法規定的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二是司法機關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範圍和期限。(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細化責任條款,便於有關規定的落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中規定的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履行法定職責時刁難相對人,實施行政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等十四項禁止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刪除草案二審稿第五十四條。(建議表決稿第五十五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中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2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政策解讀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章新生對條例進行了專門解讀。
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
   條例:不得禁止、限制外來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和參與招標活動。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以及培訓、展覽、考核、達標、評比、表彰等活動並支付費用,增加企業負擔。
解讀: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因素,保護其合法權益,是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最主要方面,因此,條例設定專章規定保護企業權益,特別禁止地方保護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
禁止向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指標
   條例:實行罰繳分離。罰沒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
解讀:最佳化環境應當加強對公權力的規制,《條例》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此外,《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實行收費公示,並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單據。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和重複收費。
司法機關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範圍和期限。
經濟環境不優要約談“一把手”
   條例: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公布經濟發展環境情況白皮書制度,對經濟發展環境評價不優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
解讀:武漢一家食品企業負責人塗先生接受採訪時表示,“這些規定都很好,關鍵要強化監督,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在監督保障機制方面也作出詳細規定,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舉報、投訴事項辦結後,應當在七日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舉報、投訴者。媒體對重大舉報、投訴事項的處理結果,可以依法及時予以曝光。

相關報導

《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去年12月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各地貫徹執行情況如何?7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專題聽取省商務廳受省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全省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的匯報,聽取省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廳、公安廳、財政廳、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9個部門檢查與自查情況的匯報,動員部署下一步執法情況大檢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李春明,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承忠、王建鳴聽取了匯報並講話。
會議指出,省直和全省各地積極貫徹落實條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北已成為全國行政審批事項最少的省份,省級政府行政效能在全國排名由第23位上升至第12位,最佳化發展環境成效顯著。李春明要求,此次執法檢查,要與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切實轉變作風,為民務實;要堅持問題導向,努力找準當前影響我省發展環境中的最突出問題,認真分析最佳化發展環境過程中的制約因素,認真研究如何通過改革建立健全最佳化環境的體制機制;要加強對最佳化環境的好做法、好典型的宣傳,放大正能量,對反面典型要進行曝光;要結合執法檢查,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準確的評估;要做到邊查邊整邊改,為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李春明、田承忠、王建鳴帶隊分三路赴全省各地,開展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重點抽查。這標誌著我省貫徹條例由自查階段全面轉入大檢查階段。

執法大檢查

《湖北省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去年12月頒布實施以來,全省各地貫徹執行情況如何?8月7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專題聽取省商務廳受省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全省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的匯報,聽取省發改委、經信委、監察廳、公安廳、財政廳、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9個部門檢查與自查情況的匯報,動員部署下一步執法情況大檢查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李春明,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田承忠、王建鳴聽取了匯報並講話。
會議指出,省直和全省各地積極貫徹落實條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北已成為全國行政審批事項最少的省份,省級政府行政效能在全國排名由第23位上升至第12位,最佳化發展環境成效顯著。李春明要求,此次執法檢查,要與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切實轉變作風,為民務實;要堅持問題導向,努力找準當前影響湖北省發展環境中的最突出問題,認真分析最佳化發展環境過程中的制約因素,認真研究如何通過改革建立健全最佳化環境的體制機制;要加強對最佳化環境的好做法、好典型的宣傳,放大正能量,對反面典型要進行曝光;要結合執法檢查,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準確的評估;要做到邊查邊整邊改,為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李春明、田承忠、王建鳴帶隊分三路赴全省各地,開展條例貫徹執行情況重點抽查。這標誌著湖北省貫徹條例由自查階段全面轉入大檢查階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