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34條,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9月29日
  • 條例條款:34條
  • 執行時間:2006.12.1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通過時間: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發展農業循環經濟,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生產、生活、經營、科研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業生態環境,是指農業生物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種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土壤、水體、大氣、生物等。
第三條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規劃,預防為主,教育與管理並重,源頭控制與綜合治理相結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建立健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體系,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水平,組織農業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落實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促進農業生態環境同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引導公民和企事業組織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全社會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對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對畜禽養殖廢棄物和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生物農藥和生物有機肥的推廣使用等,逐步實行農業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指導、幫助和教育當地村民開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活動。
第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第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嚴格履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其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第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並指導、幫助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利用農業用地,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等先進技術。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科學培育地力,增施綠肥、農家肥、土雜肥等有機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調理劑,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實行分類管理。
對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種污染源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污染。
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警戒區,應當開展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減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
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區,應當進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因污染嚴重不適宜農產品生產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調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條對復混肥、配方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生產經營實行登記管理。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安全、衛生、環境影響等評價報告;不符合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條使用農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推廣套用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技術。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藥材、糧食、油料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品種目錄。
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環保型農用薄膜。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盛裝農藥的容器、包裝物、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應當予以回收,不得隨意丟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相應的廢棄物回收點,定期集中處理。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的獎勵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工程建設,支持推廣沼氣綜合利用技術,完善服務體系,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發、利用沼氣。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
不得在機場、交通幹線、高壓輸電線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
第十四條從事畜禽、水產規模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標準後,方可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環境保護、水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並從嚴控制投肥(藥)養殖行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投肥(藥)養殖。
第十五條禁止向農田或者漁業水域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排放。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農田灌溉水的水質及灌溉後的土壤、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對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十六條向農業生產區域排放廢氣、粉塵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氣體,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興辦磚廠、灰窯或者其他危害農業生態環境的項目。
禁止向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在其他農業用地修建處置、堆存固體廢棄物場地的,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徵得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恢復受污染的農田、水體和生態環境的基本功能。
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應當結合治理工業污染、城市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進行。農業建設、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應當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環境污染的治理相結合。
第十九條申請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農業新技術和農用化學新產品鑑定的,應當提供農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資料;不符合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通過鑑定和推廣運用。
第二十條對農業生態環境有直接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有農業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徵求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屬於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預審,並監督建設項目設計與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監督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對此作出專項評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定地方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規劃。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野生植物的保護、研究和利用,建立農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異地保護園和種質資源庫。
嚴格執行國家農業野生植物的採集、購銷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採集、侵占、購銷或者破壞省級以上重點野生植物保護名錄中的農業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農作物害蟲、害鼠天敵的保護。
禁止獵捕、出售、收購、運輸青蛙或者蛇等野生農業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建立生態農業保護區,發展生態農業。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從境外引進農業生物物種,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引進物種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並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登記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引進物種的跟蹤觀察,發現可能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外來入侵生物的監控工作,並組織滅殺。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協調有關部門,採用科學手段,快速高效處置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及時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主管部門報告,依法接受調查處理。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發生重大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因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獵捕、出售、收購、運輸青蛙或者蛇等野生農業有益生物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實物價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對沒收的野生農業有益生物的活體應當放生,死體應當掩埋銷毀。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未經依法登記擅自引進農業生物物種的,以及非法採集、侵占、購銷、破壞省級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田或者農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負有農業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二十八、對《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復混肥、配方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生產經營實行登記管理。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安全、衛生、環境影響等評價報告;不符合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修改的決定2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
十四、對《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條例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復混肥、配方肥、精製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生產經營依法實行登記管理。”
(三)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農業、環境保護等”修改為“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
(四)將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水行政、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圍欄圍網養殖、投肥(糞)養殖。”
(六)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比較成熟,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農村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條例中突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同時對有關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部門加以列舉。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中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機構配備的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的規定,是否會涉及到增加人員編制,建議進一步斟酌。鑒於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主要由農業環境保護機構現有人員和鄉村的聘用人員承擔,不涉及增加人員編制問題,建議將該條中“配備的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相應修改為“其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承擔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建議表決稿第八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四條中關於“不得在法律禁止的區域內集中露天焚燒秸稈”的規定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還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禁止在任何區域露天焚燒秸稈。鑒於1999年國家出台的《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在機場、交通幹線、高壓輸電線路附近和省轄市(地)級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焚燒秸稈。”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授權省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的條款過多,需要斟酌。考慮到國家將出台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對農業生態環境監察員的管理可由農業、環保部門具體負責,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十一條中的有關授權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在飲用水源禁止投肥養殖的規定。據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增加“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投肥(藥)養殖”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四條第二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在加強農業野生植物保護的同時,鼓勵和支持農業野生植物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野生植物的保護、研究和利用,建立農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異地保護園和種質資源庫。”(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七、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的罰款幅度過大,不利於執法;也有的委員提出,該條設定的處罰偏輕,建議作適當調整。據此,將該條設定的罰款幅度相應修改為: “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的執法主體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容易導致互相推諉或者重複執法,應當斟酌。據此,依照國家有關環境法律方面的規定,建議將該條中執法主體明確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個別條款的內容進行了刪減合併,文字進行了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12月1日。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農業環境是農業生產的基礎,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當前我省農業生態環境不容樂觀,形勢非常嚴峻,根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我省1993年出台的條例進行修訂,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很有必要。委員們建議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徵求了意見。同時,將修訂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7月下旬和8月中旬,法制委員會赴武漢市新洲區、隨州市、大悟縣等地開展立法調研。8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訂草案修改稿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意見。9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農村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名稱中“農業環境”的內涵比較寬泛,而本條例主要是保護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可借鑑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同時考慮到修改後的條例名稱與原條例的名稱不一致,建議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增加有關廢止原條例的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五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農業環境保護應當體現教育與管理並重、源頭控制與綜合治理相結合的方針;有的委員提出,農業環境保護應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銜接,建立健全農業環境保護體系、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水平。據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上述相關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
三、有的委員和農村委員會提出,應當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使用生物農藥和生物有機肥、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和農作物秸稈,發展生態農業和循環經濟。據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專門增加一條,規定相關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重視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和當地村民在農業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據此,建議修訂草案第八條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指導、幫助和教育當地村民開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活動。”(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第四款)
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盛裝農藥的容器、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等已成為農業生態環境的重要污染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及時回收處理。據此,建議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盛裝農藥的容器、包裝物、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用薄膜,應當予以回收,不得隨意丟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相應的廢棄物回收點,定期集中處理。”鑒於農業廢棄物回收工作在我省剛起步,仍處於探索階段,尤其是與之相配套的獎勵措施還需要研究探索,故建議回收處理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的獎勵措施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第四款)
六、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條例應當重點加強化肥、農藥、養殖等農業環境污染防治,特別是要控制投肥養魚。據此,建議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環境保護、水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並從嚴控制投肥(藥)養殖行為,防止造成湖泊、水庫等水環境污染。”(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七、有的委員和農村委員會提出,應當增加有關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綜合治理的內容,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治理職責;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應當結合治理工業污染、城市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進行。據此,建議修訂草案增加一條,加強農業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工作。(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農產品轉基因的產品適當予以規定。鑒於國家出台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等活動已作了明確規定,建議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九、有的委員和農村委員會提出,條例應當根據違法情節輕重,規定不同幅度的處罰。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的罰款幅度相應修改為:“可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鑒於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向農田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已有處罰規定,建議本條例只作“限期清除”的規定,不再重複規定處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村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我就《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3年2月25日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行。《條例》頒布實施十三年來,對於維護我省農業生態平衡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農業環境與人們生命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農業法》的修訂,特別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對農業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許多新的管理內容。結合我省新形勢下農業環境保護的現象需要,急需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農業資源與環境是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沒有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就不可能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省是農業大省,農業與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關係到我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近年來,我省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在保護農業環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隨著人口的增長和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我省農業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非常嚴峻。工業“三廢”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致使我省農業環境的污染程度日趨惡化,農業化學投入品的過量和不合理使用,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日益擴大。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農業生產廢棄物多數沒有得到及時、科學、有效地處理而形成新的污染,造成農村生活環境普遍較差,局部地區農村飲用水和土壤污染嚴重,給農業生產和人民民眾生活造成極大影響。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我國加入WTO,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國際市場上,我國農產品受到高門檻技術壁壘的制約,出口形勢十分嚴峻。在國內市場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都已經通過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實行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於湖北這樣一個農業大省,如何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面臨的巨大挑戰。近年來,在我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中,發現部分地區的稻米、蔬菜中重金屬超標,農業環境污染直接導致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相當嚴重。廣大人民民眾對農產品質量心存疑慮,“吃葷的怕有激素,吃素的怕有毒素,喝飲料怕有色素,喝水怕有有害元素”。
因此,對原《條例》的修訂已迫在眉睫。通過對《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加大農業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力度,強化依法治理,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減少農業自身污染,控制工業和其他污染,從源頭上控制農業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對保護我省農業生態環境,提高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但非常必要,而且非常緊迫,意義重大而深遠。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經過
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修訂列入了2003年——2007年度的立法規劃,體現了省人大常委會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對我們農業部門是極大的鼓舞和鞭策。我們及時成立了《條例》修訂專班,開展了一系列調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相關檔案和資料,徵求了許多市縣農業部門、農業環保專家、大學院校專家教授的意見。同時,請省人大農村委提前介入,指導和幫助我們工作,先後10易其稿,於2005年3月正式向省政府報送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了立法調研和部門協調,又幾經修改完善。經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修訂草案幾個重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修訂草案改變了原《條例》分章節表述的做法,採用了條款直接排列的方式,共39條,比原《條例》增加了7條。對於原《條例》中一些有利於農業環境保護、符合目前形勢發展需要的規定,在修訂草案中予以保留。同時,修訂草案根據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條例》的部分條款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並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
(一)關於農業野生植物保護的問題。農業野生植物是農業育種和生物技術研究等科技創新的重要物種基礎,保護農業野生植物資源就是保護農業生產力。我國雜交水稻的研究成功得益於野生稻的開發利用、曾經發生的“種中國大豆,侵美國智慧財產權”事件說明了保護農業野生植物資源的重要性。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各個國家的重視,國務院和農業部均發布了關於野生植物保護的法規和規章。我省地處南北過渡,物種資源豐富,保護任務巨大,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的職責,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購銷或者破壞省級以上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名錄中的天然種質資源。做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遏制農業野生植物資源破壞和遺失的趨勢,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社會,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農業環境保護經費問題。農業環境保護既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又是一項社會性工作。2005年中央1號檔案明確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列入了農業七大保障配套體系建設之一。
根據《農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和目前我國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動態,財政部下發《關於印發2002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通知》中列出了“農業環境保護費”的科目。農業環境保護經費屬於公共財政重點支持範疇,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所以《條例》(修訂草案)的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環境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逐步增加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投入。
(三)關於“污水”排放農業環境的監測與管理問題。“污水”對農業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對農田灌溉水和由此而引起對土壤的污染。由於土壤環境容量有限,土壤一旦污染,不僅影響水、土壤環境質量和作物生長,使農田生產力下降,而且通過生物鏈使污染物富集,嚴重威脅到人體健康。特別是土壤污染難以治理,並且容易被人們忽視。為了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必須要重視農田灌溉水質的保護,重視土壤的生態保護和質量建設。《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農業部門對排入農田和農田灌溉渠道的污水進行定期監測,國家頒布了《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這從法律上對污水排放農業環境做出了具體規定。《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強化了農業用水的保護和“污水”排放農業環境的監測與管理,有利於從法制上解決農產品的水污染問題。
(四)關於制訂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問題。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已成為影響農業生產和農村社會安定、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的重要因素。同時,在經濟全球化、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新形勢下,生物和生態安全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外來生物入侵對環境生物和生態安全已構成重大威脅。目前已知入侵我國的外來有害雜草約96種,我省已經發現的外來入侵植物12種,其中農業部頒布的10種危害最大的“毒草”中,有9種在我省被發現,而對農業生產造成危害最大的是豚草、水花生、水葫蘆三種,蔓延擴散速度快,防治難度加大,危害形勢嚴峻,每年給我省造成數億元的損失。農業部和省政府多次發出通知,要求制定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和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省政府已經審議通過了這兩個部門預案,並已發布實施。修訂草案中對此做出相應的規定,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障人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外來生物入侵危害、保障農業生態環境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五)關於實行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分類管理制度的問題。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直接關係到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分類管理,就是實行源頭控制。對生態環境好的優勢農產品產區進行重點保護,防止污染;對污染較輕的產區,要開展污染的綜合防治;對嚴重污染的地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通過調整產業結構,避免農產品受到污染。這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所要求的內容,也借鑑了國內外相關立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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