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 性質:條例
  • 時間:2012年
  • 類別:工商經貿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立法座談會,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法規頒布

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工商經貿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2012-9-29

法規內容

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三章富民強省
第四章兩型社會建設
第五章改革創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考核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以下簡稱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實現富民強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統籌協調、民生為本、改革創新、開放合作的原則,立足湖北、服務中部、面向全國,建立健全與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和中部地區各省合作共建機制,推進工業強省、農業強省、科教強省、文化強省建設以及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推進富強湖北、創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設,使湖北成為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支撐點和重要增長極。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落實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作機制,確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支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對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總體布局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以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為統領,完善和實施覆蓋全省,涵蓋總體發展戰略、中心城市帶動戰略、產業發展戰略、區域合作發展戰略等多層次的有機統一的戰略體系(簡稱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七條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建設和湖北長江經濟帶開放開發是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總體發展戰略。
武漢城市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基礎設施、產業布局、區域市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一體化,實現武漢城市圈率先崛起。
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加強區域聯動,強化產業基礎,發展生態文化旅遊,推動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湖北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開放開發,發揮長江黃金水道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建設現代產業密集帶、新型城鎮連綿帶、生態文明示範帶和長江中游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加快漢江流域綜合開發,推進漢江流域與長江經濟帶的對接和融合發展。
第八條實施中心城市帶動戰略,促進武漢中心城市和襄陽、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率先實現跨越式發展,增強城市綜合實力,提升城市功能,帶動周邊城市共同發展。
武漢市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和國際化大都市,建成國家創新中心、先進制造業中心、商貿物流中心和綜合交通樞紐基地,成為國家兩型社會建設和自主創新示範區,發揮對中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
襄陽市加快建設產業、都市、文化、綠色襄陽,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
宜昌市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長江中上游區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水電旅遊名城,建成現代化特大城市。
第九條統籌推進省域協調發展,逐步形成多點支撐、競相發展的格局,共同推進重要戰略支點建設。
黃石市實施大產業、大園區、大城市戰略,建設全國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發展示範區;十堰市建設國際商用車之都、國家生態文明示範區和鄂豫陝渝毗鄰地區中心城市;荊州市建設國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湖北長江經濟帶重要增長極;荊門市建設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鄂州市建設全省城鄉一體化綜合改革示範區;孝感市建設武漢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黃岡市建設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鹹寧市建設鄂南強市、長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樞紐城市;隨州市建設世界華人謁祖聖地、中國專用汽車之都;恩施自治州建設武陵山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建設全省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先行區;神農架林區建設世界著名生態旅遊目的地。
第十條實施產業發展戰略,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現代服務業基地和綜合交通通信樞紐,有序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最佳化升級,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十一條實施區域合作發展戰略,完善與長江流域省市的橫向經濟聯合與合作開發機制,加強與中部地區在基礎設施、信息平台、旅遊開發、生態保護等領域的戰略合作。
支持武漢城市圈與長株潭城市群、環鄱陽湖城市群聯動合作,促進長江中游城市群一體化發展。
第三章富民強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改革開放,轉變發展方式,突出自主創新,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信息化協調發展,加快發展社會事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富民強省。
第十三條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工業強省。堅持擴大總量與最佳化結構並重,實施支柱產業倍增、千億產業提升計畫,發展汽車、石化、裝備製造、電子信息、食品等支柱產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鋼鐵、有色金屬、紡織、建材等傳統優勢產業,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建設全國重要的先進制造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第十四條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業強省。加強水利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調整最佳化農業結構,加快板塊基地建設,發展特色高效農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建設一批全國有影響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知名品牌、農產品加工園區和特色農業強市強縣,建成全國重要的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動植物防疫體系、農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提高農業要素組織化水平。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規範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深入推進仙洪新農村建設試驗區、竹房城鎮帶城鄉一體化等試點示範工作,加快新農村建設。
第十五條實施科教興鄂和人才強省戰略,建設科教強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最佳化教育布局和結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支持發展學前教育,推進幼稚園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升高等教育水平。
落實科技、教育、人才規劃綱要,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科技創新能力。支持高等院校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大專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培養適應經濟和產業發展的人才。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六條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建設文化強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益。
發揮文化資源優勢,扶持傳統文化產業,培育龍頭文化企業,培植新興文化產業,加快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和文化產業園區建設,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加強荊楚文化、炎帝神農文化、三國文化、武當文化、巴土文化、辛亥首義文化、大別山紅色文化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傳承。
第十七條提升服務業的戰略地位,優先發展金融、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加快發展商貿、流通、社區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大力發展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等高端服務業,壯大旅遊支柱產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提速、結構最佳化、比重提升,建設全國重要的現代服務業基地。
第十八條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發展信息技術,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的信息化改造,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十九條統籌發展各種運輸方式,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強化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地位。以航空、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和水運建設為重點,加快機場、鐵路、公路、港口、管道、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加強武漢長江中游航運中心、武漢樞紐機場和武漢城市圈城際快速軌道交通網路建設,加快構建長江快速通道,促進區域互聯、城市互通、城鄉對接、多種交通方式無縫銜接,全面提升綜合交通運輸能力。
第二十條實施縣域經濟發展戰略,發展民營經濟,提升縣域工業化、城鎮化水平。擴大縣(市、區)和重點鎮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進縣(市)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支持綜合實力強的縣(市、區)和重點鎮創建全國百強縣市和全國千強鎮。扶持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
第二十一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促進產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相結合,加快開發公益性崗位,建立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開展對外勞務合作,促進充分就業。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扶持,加快創業示範基地和服務平台建設,最佳化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調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穩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縮小收入差距,保護勞動者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逐步提高社會保險水平和統籌層次。加強基本社會服務,統籌做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工作。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造農村特困家庭危房,改善城鄉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五條堅持城鄉統籌,推進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一體化。建立健全進城務工人員就業、住房、醫療、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管理體系,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提高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加強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綜合服務功能,保護城鎮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風貌,提升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整治,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安全、文明、和諧的社區。
第二十六條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湖區庫區加快發展,推進大別山區、武陵山區、秦巴山區、幕阜山區等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開發攻堅,開展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對口協作工作,加大對行蓄洪區支持力度。
第四章兩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七條堅持生態立省,建立有利於生態文明的體制機制,發揮武漢城市圈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示範、引領和帶動作用,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建立、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堅持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資源綜合利用體系,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支持創建國家循環經濟示範城市。
第二十九條實施能源戰略,加快能源開發,嚴格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能等清潔能源,支持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材料的推廣套用研究,保障能源安全。
第三十條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年度計畫,加大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力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建立統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條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加大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強洪湖、梁子湖等重點湖泊和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強漢江中下游生態建設,推進武漢大東湖生態水網建設,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水生態安全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嚴格實行湖泊保護制度,加快實現千湖之省碧水長流。
第三十二條落實、完善節能減排指標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綜合運用結構調整、技術升級等手段,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設備,全面推廣清潔生產與節能技術,嚴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消耗型項目建設。實施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權交易等制度,引導企業、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三十三條加強固體廢棄物的安全處置,嚴格重金屬、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管理,推進被污染土壤修復治理,提高城鄉垃圾、污水無害化集中處理能力。推進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加強空氣品質觀測、預報預警和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氣品質。
第三十四條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倡導綠色出行方式,推廣綠色建築的建設與使用,鼓勵減碳技術研發與套用,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推行以低碳為特徵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支持低碳城市、園區、社區和企業建設。
第三十五條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推廣沼氣綜合利用技術,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支持推廣有機化肥和無公害生物農藥,發展禽畜水產生態養殖,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條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的國土綠化和生態安全體系,深入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沿江(庫)防護林等重點生態工程,支持建設重點生態示範區、示範帶。
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依照規定進行生態補償。
第五章改革創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創新體制機制,聚集創新要素,培育創新文化,鼓勵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中改革創新、先行先試。
第三十八條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務公開,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建設服務、責任、法治、廉潔政府。
第三十九條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建立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推進國有資本向涉及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集中。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完善和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
第四十條建設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健全土地、資本、技術、勞動力等各類要素市場,破除各種形式的地域封鎖、市場壁壘和行業壟斷行為,依法維護市場的統一、公平和開放。推進水、電、油、氣、礦產等資源類產品價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務、要素價格形成機制。
第四十一條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堅持創新驅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共建創新平台,開展重點產業領域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支持武漢市建設國家創新中心、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支持武漢、襄陽、宜昌等市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使湖北成為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自主創新高地。
第四十二條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激發文化發展活力,壯大文化產業,繁榮文化市場,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網路,強化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協同作用,推進社會管理規範化、專業化和社會化。健全民眾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權益保障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十四條實施開放帶動戰略,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對外開放。密切與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等沿海地區的合作,加快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大力發展對外貿易,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提升經濟的外向度。鼓勵知名企業和投資者到湖北投資,鼓勵企業引進先進裝備、關鍵技術和管理經驗,與跨國公司、國際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進行開放式合作,以參股、併購、設立分支機構、合資等形式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具體措施,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推進重要戰略支點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規範行政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適時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產業發展實施分類指導,對符合指導目錄的產業、產品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第四十七條放寬社會投資領域,允許各類所有制企業、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外設定限制性或者歧視性規定。
第四十八條培育市場主體,支持各類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建立公共服務平台,加強政府指導和服務,加快科技進步,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利用上市、發行債券、股權投資等方式直接融資,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立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為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國家或者省認定的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十條理順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完善財政體制,健全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公共財政支出結構。完善稅收征管機制,發揮稅收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十一條鼓勵金融創新,擴大金融開放,加強金融生態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加快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
鼓勵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在省內市、州實現分支機構的全覆蓋,創造條件跨省發展和上市融資。鼓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最佳化信貸結構,開展綠色信貸。
第五十二條加強土地保障,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高建設用地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嚴格集約用地評價考核,建立評價結果與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懲掛鈎機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十三條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突出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引進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激勵制度,對特別優秀人才、有突出貢獻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設立人才發展財政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建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科研和創業提供服務。
第五十四條落實出口退稅、進口免稅等優惠規定,鼓勵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最佳化進出口商品結構,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出口,支持重要原材料、能源等戰略性資源進口。
第五十五條加強地方立法工作,發揮地方立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推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堅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七章考核監督
第五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各地區、各行業的實際,建立和完善具有針對性、差別性的科學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情況定期開展評估、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參照省人民政府的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定期開展評估考核和獎懲。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及其部門落實本條例的規定,及時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視察等方式,依法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工作制度,受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座談會

《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條例》立法座談會於9月13日在省發改委召開。這是該條例草案按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一審意見進行修改後,再次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友凡出席會議並講話。

座談會上,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對如何構建戰略支點,建設“四個強省”和“五個湖北”分別提出了十分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省發改委主任許克振同志參加了座談會並作了重要發言。

劉友凡副主任在聽取意見和建議後指出,對湖北省加快構建重要戰略支點,黨中央、國務院的希望和要求非常高,全省人民也十分期盼。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是中央對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定位,是一個歷史課題,時代課題,也是一個緊迫的現實課題。構建戰略支點立法,是促進構建戰略支點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立法創新的重大實踐,是對立法工作的一個重大考驗和挑戰。制定《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條例》,目的是對全省構建戰略支點工作進行“定向、定心、定力”。所謂“定向”,就是通過立法形式,把構建戰略支點戰略部署上升為法規,做到不懈怠、不動搖、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班子的改變而動搖;所謂“定心”,就是凝聚人心,形成共識;所謂“定
力”,就是引導全省人民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事往一處乾。因此,我們一定要把這部法規制定好、落實好、實施好,為構建戰略支點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撐,將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範。

劉友凡強調,修改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條例草案要按照大家所提意見避免“三化”。一是要避免“檔案化”,條例的表述要體現法言法語;二是避免“一般化”,條例的規定要體現引領、推動、規範作用;三是要避免“一律化”,條例的內容要體現湖北特色和可操作性,體現國家對湖北的戰略定位,體現湖北的部署,體現湖北的省情,體現這些年湖北在“兩圈一帶”建設、“一主兩副”建設等實踐中的成功經驗,要將立法決策與實踐決策有機結合起來。要搞好“規範性”修改,明確權利義務;搞好“務實性”修改,增強可操作性;搞好“提升性”修改,求實求用求特。要將立法實踐與推動支點建設相結合,要宣傳好、研討好、落實好。
省發改委黨組成員陳輝同志也參加了座談會。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我現就《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戰略支點條例(草案)》)起草情況作說明。
一、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是將省委關於構建戰略支點的重大決策轉變為法律規範的必要措施。構建促進中部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是胡錦濤總書記對湖北發展的科學定位和殷切期望,是新時期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總目標和總任務。2005年以來,省委做出了一系列有關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的重大決策部署,為了將這些決策部署轉變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發揮其規範、引領和推動戰略支點建設的重大作用,有必要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
(二)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是將全省開展戰略支點建設的成功探索加以總結、提升和推廣的必要途徑。在省委的正確領導下,全省上下在構建戰略支點的具體實踐中,採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摸索到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此外,沿海發達地區和中部地區兄弟省份在推動科學發展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方面也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和好的做法,值得我省在構建戰略支點中學習借鑑。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可以將這些措施、經驗和做法加以總結提升,並以法律規範的形式相對固定下來,有利於其在全省範圍內的推廣和運用。
(三)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是調整和解決戰略支點建設中的各種利益關係和矛盾問題的必要依據。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是我省未來較長時期內的戰略總任務。而為完成這一戰略總任務,就必須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這就必然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遇到各種矛盾和問題。制定《戰略支點條例(草案)》,可以為調整和解決這些利益關係和矛盾問題提供法規依據。
二、《戰略支點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去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主持召開立法協調會,將起草《戰略支點條例》的任務交由省發改委負責。會後,省發改委立即成立起草專班,花了半年多的時間,在深入學習領會胡錦濤總書記兩次視察湖北時的重要講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有關講話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並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戰略性、綱領性、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起草了《戰略支點條例(初稿)》。經反覆討論修改,形成《戰略支點條例(徵求意見稿)》,然後印發部分市(州)發改委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專門召開專家諮詢論證會聽取法學和經濟學領域知名專家意見。先後九易其稿,於今年4月形成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戰略支點條例(送審稿)》。
送審稿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又在省內外開展了立法調研,並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市(州)、縣(市)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形成了《戰略支點條例(草案)》,7月2日草案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會後,省政府法制辦又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作了修改。
戰略支點條例是一個綜合性的地方立法項目,國內和省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鑑,起草的難度很大。對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會領導自始至終都高度重視,並及時給予指導。在起草過程中,劉友凡、任世茂副主任多次帶隊到市、州和外省調研,對條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提出了許多重要的指導意見。7月9日,省人大財經委還主持召開了《戰略支點條例(草案)》專家論證會,聽取專家的意見,任世茂副主任出席會議並講話。
三、《戰略支點條例(草案)》有關內容說明
(一)關於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內涵(草案第三條)。什麼是重要戰略支點,如何建設重要戰略支點,是立法必須解決的問題。對這兩個問題,存在著不同意見,有的建議高度概括,有的建議寫細一些,也有的建議涵蓋主要的目標任務和發展路徑。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考慮到支點條例的綱領性特徵和立法的一般表述規律,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及其目標任務和發展路徑採取了簡明扼要、分層表述的方式,使戰略支點建設的主要內涵和路徑清晰、明了。
(二)關於戰略布局(草案第二章)。為了充分體現中央和省委在戰略支點建設上的決策部署,“戰略布局”按照“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的內在邏輯,依次對“兩圈一帶”總體發展戰略、“一主兩副”中心城市帶動戰略、“四基地一樞紐”產業發展戰略、長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設區域合作戰略以及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載體建設作了比較全面、完整的規定。同時,明確這個戰略體系是一個開放的體系,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構建戰略支點的總目標、國家和省域主體功能區規劃,不斷進行豐富和完善。
(三)關於產業支撐(草案第三章)。建設發達的現代產業體系是構建戰略支點的主要任務,也是戰略支點立法的重點內容。省第九次黨代會從功能定位和產業內涵的角度,提出了“四基地一樞紐”產業發展戰略。草案在這一戰略基礎上,依據省第十次黨代會提出的“科學規劃產業布局和定位,最佳化三次產業結構”的原則,結合湖北實際,提出了從工業、農業、現代服務業、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來構建支撐戰略支點建設的現代產業體系的要求。
(四)關於改革創新和協調發展(草案第四、五章)。為了在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方面為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本著加快對內對外開放和體制機制創新的宗旨,草案設立了改革創新專章,對區域協作、部省合作和國際合作,以及行政管理體制、社會管理體制、財稅體制、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做出了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同時,為適應轉變發展方式、統籌協調發展的要求,從文化事業、生態保護、民生和社會事業、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發展,以及協調“三化”發展等方面作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規定。
(五)關於考核監督(草案第六章)。為了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考核監督機制方面設定了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考核責任制,強化了省及省以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的監督,建立了定期評估制度。同時,為了鼓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還設定了免責條款。
以上說明,連同《戰略支點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做好《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初審工作,按照國家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財經委員會開展了一系列工作。2012年5月,財經委員會會同省發改委先後赴江西省、安徽省進行立法考察。2012年7月9日,財經委員會與省發改委聯合召開了立法論證會,聽取了相關法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學者以及知名律師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出席了論證會。
7月11日,省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洪主持召開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第53次會議,對省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
財經委員會認為,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是胡總書記和中央對湖北戰略地位、作用的科學定位和殷切期望,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總目標。制定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就是要把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全省人民意志,非常必要。條例(草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條例(草案)名稱。地方法規名稱應使用法律用語,同時也要精準,突出立法核心內容。建議對條例(草案)標題斟酌修改。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充分發揮本省在資源、區位、科技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修改為“充分發揮本省在區位、產業、科技、資源和綜合實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第二款中通過立法規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快於、好於、優於其他省市的表述不妥,建議修改。
三、條例(草案)規定了省人民政府的職責,但對相關部門和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職責、權力和義務規定較少,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進一步明確法律主體、法律責任,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四、條例(草案)第三條與第十八條關於“四基地一樞紐”的表述不一致,建議修改。
五、條例(草案)中有關創新社會管理,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完善社會救助和救災應急體系等內容與構建中部崛起戰略支點關聯度不強,建議簡化修改,突出重點內容。
六、鑒於條例(草案)屬於促進性立法,建議增加激勵保障章節,通過法規確立的激勵保障機制,促進在全省範圍內形成構建中部崛起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七、條例(草案)用語應符合立法規範,表述準確易懂。如條例(草案)第三條中“組織、調動和發揮”“努力”等不是法律用語,第十條“核心引擎”不易把握,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襄十隨”“宜荊荊”外省來鄂人員看不懂等等,建議修改。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5年,胡錦濤總書記視察湖北時,要求湖北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2011年,胡錦濤總書記在視察湖北時強調,要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今年6月召開的省第十次黨代會上,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同志提出,要開啟加快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新征程。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是黨中央對湖北的科學定位,是新時期我省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的總目標、總任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這是省人大常委會近年來立法工作始終堅持的重要原則。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蘇曉雲同志提出,人大要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經省委同意,將制定戰略支點條例、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湖泊保護條例等三件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法規列為今年立法工作重點。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抓緊推進。為保證戰略支點條例及時出台,省人大常委會加強督促指導和協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同志多次主持召開省人大、省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會和座談會,帶領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及法規工作室負責人等,先後在省內外開展了十二次立法調研。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任世茂同志率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省內外進行了多次調研,財經委員會提出了重要審議意見。
今年7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通過立法的形式,把黨中央對湖北的戰略定位,省委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決策部署、戰略布局、工作重點、保障措施,以及近年全省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的做法和經驗等固定下來,很有必要,建議對該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及立法基層聯繫點,並在湖北日報、省人大網站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進行大量調研論證的基礎上,9月初,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發改委及相關專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結合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要求,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修改稿。9月中旬,先後兩次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高校及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省內外商會、行業協會、工商聯、企業負責人等參加的專題座談會,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並印送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財經委員會。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9月21日,主任會議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將戰略支點條例、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等四件法規草案專題向省委請示,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鴻忠同志,省委副書記、省長王國生同志,省委副書記張昌爾同志和各位省委常委進行了審閱,並提出了重要修改意見,這些意見將在此次會議審議後一併吸納修改。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定位。法既有規範和保障的作用,又有引領和推動的作用。該條例是一部引領性、促進性的法規。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將國家關於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發展戰略、省委的決策部署以及廣大人民民眾對湖北發展“黃金十年”的期望上升為法律規範,使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富民強省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定中長期目標,從而進一步明確方向、堅定信心、凝聚力量,即“定向、定心、定力”,使之不動搖、不懈怠、不折騰。因此,在具體立法中,要按照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明確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主要原則、目標和路徑,增強條例的綱領性、前瞻性、導向性;同時,要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用法言法語來表述,充實完善相關條款,增強條例的針對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於條例的名稱。有的委員提出,可否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構建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促進條例”或者“湖北省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有的委員和專家建議修改為“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促進條例”。為了體現條例的立法定位,使條例名稱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促進條例”,與省第十次黨代會報告的有關表述保持一致。
三、關於條例的結構。有的委員、財經委員會和地方提出,適當調整條例的結構,突出重點和本省特色;有的委員提出,“協調發展”的章名可進一步斟酌,並增加激勵保障等章節。據此,建議將“戰略布局”修改為“一元多層次戰略”;將“產業支撐”和“協調發展”進行整合、充實調整,修改為“富民強省”和“兩型社會建設”;增加“保障措施”一章,順序作相應調整。調整後共分八章,分別是總則、一元多層次戰略、富民強省、兩型社會建設、改革創新、保障措施、考核監督、附則。這樣更好地體現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和湖北實際。
四、關於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目標和任務。有的委員、財經委員會和部門提出,草案有關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規定可進一步調整。經研究,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實現富民強省是省黨代會確定的奮鬥目標,在條例中明確方向和路徑,對於統一認識、凝聚力量非常必要。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湖北、服務中部、面向全國,建立健全與國務院有關部委、中央企業和中部地區各省合作共建機制,推進工業強省、農業強省、科教強省、文化強省建設以及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簡稱兩型社會)建設,推進富強湖北、創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設,使湖北成為國家重要增長極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支撐點。”同時,將草案第四條有關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原則進行修改完善,併入該條。(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五、關於發展戰略。有的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要按照省委的決策部署,將近年來我省的發展戰略通過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要明確各市州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中的地位和作用,調動各地積極性,形成合力,多點支撐,共促發展。據此,建議“一元多層次戰略”一章按照“兩圈一帶”總體發展戰略、“一主兩副”中心城市帶動戰略及省內區域發展戰略、“四基地一樞紐”產業發展戰略、“中三角”區域合作戰略等的順序,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和完善。同時,按照省黨代會報告對“一主兩副”中心城市及其他市州的戰略定位進行表述。(草案二審稿第二章)
六、關於富民強省。有的委員提出,應當突出我省的產業特色和科教、綜合交通等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要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要發揮信息化在產業發展中的作用等。據此,建議“富民強省”一章按照經濟發展、社會建設的順序,對“四個強省”建設、信息化建設,縣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社會保障、教育、醫藥衛生、就業、收入分配、城鄉統籌、扶貧攻堅等方面工作的原則、方向和任務,分別作出規定。同時,圍繞關係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難點問題,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調整充實,切實增強其特色性和操作性。(草案二審稿第三章)
七、關於“兩型”社會建設。有的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兩型”社會建設是中央賦予我省的任務,也是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方面,條例應充實相關內容。據此,建議將草案“協調發展”一章中有關條款進行調整,設專章對“兩型”社會建設作出規定:一是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綜合利用體系,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二是推進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三是加強土地管理,加大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力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四是加強水資源保護,構建江河、湖泊水生態系統,實行最嚴格的湖泊保護制度,政府行政首長對湖泊保護負總責;五是實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權交易等制度,加強固體廢棄物的安全處置,防治重金屬污染,加強空氣、土壤污染防治;六是推進綠色低碳發展,推行以低碳為特徵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七是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生態養殖,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八是推進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打造重點生態示範區、示範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等。(草案二審稿第四章)
八、關於改革創新。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可否進一步充實改革創新的內容,加強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擴大對外開放。據此,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完善自主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支持武漢市建設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創新中心,支持襄陽、宜昌等市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使湖北成為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自主創新高地;二是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提供與國有經濟同等待遇;三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服務管理網路,鼓勵“兩新”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四是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境外知名企業和投資者到湖北投資,鼓勵省內企業引進先進設備、關鍵技術和管理經驗,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跨國公司在重點產業領域進行開放式合作,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草案二審稿第五章)
九、關於保障措施。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從資金、人才等各方面激勵保障,促進支點建設。據此,建議增設“保障措施”一章,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在草案原有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一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和完善具體措施,細化和分解目標任務,推進戰略支點建設;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規範行政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三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產業發展實施分類指導,對符合指導目錄的產業、產品給予優惠政策支持;四是放寬社會投資領域,允許各類所有制企業、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外設定限制性或者歧視性規定;五是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立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為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國家或者省認定的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六是深化金融改革創新,鼓勵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加快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等;七是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快培養、吸引高層次、緊缺專門人才;八是落實進出口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草案二審稿第六章)
十、關於考核監督。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支點建設情況的監督。據此建議:一是增加人民政府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二是建立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對不符合支點建設要求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核實處理;三是增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的法律責任。(草案二審稿第七章)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同時,按照立法技術要求,對相關條款的表述作進一步規範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10月8日,湖北日報全文公布了該條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熱議。
10月16日,湖北日報記者再次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有關負責人,就該條例作深入解讀。
明確支點建設的定位
支點建設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方方面面,如何建?首先需要對其進行清晰的定位。
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就明確了支點建設要遵循的原則,即“統籌協調、民生為本、改革創新、開放合作”,要求建設支點“立足湖北、服務中部、面向全國”,還要“建立健全與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和中部地區各省合作共建機制”,以推進“四個強省”和“五個湖北”建設,“使湖北成為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支撐點和重要增長極”。
“在調研、審議時,也有意見擔心,湖北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會不會引起周邊省份的誤解。為此,省人大常委會在二審時,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在原來‘使湖北成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支撐點和重要增長極’一句中的‘促進’前專門加上了‘國家’二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規工作室主任王亞平介紹說,這更清楚地表明了支點建設是實施國家戰略,是湖北與中部其他省和國家部委合作共建。
闡釋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
近年來,湖北省發展戰略的集中成果便是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的提出和實施。制定支點條例,理應將這一發展戰略通過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
條例第二章分別從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的內涵、“兩圈一帶”總體發展戰略、中心城市帶動戰略、省域協調發展與產業發展戰略、區域合作發展戰略等方面,對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作了全面闡釋。這也是整部條例的核心。
“省第十次黨代會對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有完整的論述,制定支點條例既是將省委決策部署法制化,又有所創新發展。”王亞平介紹,條例關於長江經濟帶的條款,就突破性地增加了“加快漢江流域綜合開發,推進漢江流域與長江經濟帶的對接和融合發展”的內容。“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漢江是長江最大的支流,‘兩圈一帶’作為總體發展戰略,理應融合漢江與長江兩流域的發展。”他說。
在條例審議階段,還有委員提出,市州發展戰略是近年提出的,有待實踐檢驗,地方立法中加以規定,是否會束縛實踐的探索。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統一審議時認為,各市州發展戰略是一元多層次戰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放的、不斷完善的,在條例中明確各市州發展戰略,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各地方、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全省上下共同推進支點建設。因此,將各市州的主要發展戰略寫進了條例,並在二審時增加一款規定:“統籌推進省域協調發展,逐步形成多點支撐、競相發展的格局,共同推進重要戰略支點建設。”
突出富民強省、“兩型社會”建設
支點建設的重點在哪裡?支撐在哪裡?這既是全省推進支點建設實踐需要回答的問題,也是地方引領性立法需要回答的問題。
條例從建設工業強省、農業強省、科教強省、文化強省,提升服務業戰略地位、加強信息化建設、發展民營經濟等方面,對“強省”建設作了規定;又分別對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城鄉一體化、扶貧開發等“富民”事項作了條款設計。
“嚴格來講,支點條例沒有上位法,制定的依據是中央、省委有關檔案精神、決策部署等,在這樣的自主性立法中,尤其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王亞平說,條例在總結湖北省近些年經濟社會發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將一些實踐已證明為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固化下來,比如支柱產業倍增計畫、千億產業提升計畫、“四基地一樞紐”建設等等;在設計目標時,也緊緊盯住未來五年、“黃金十年”的戰略機遇期。
據悉,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一審時,關於“兩型社會”建設的內容,僅在某一章的部分條款中有所體現,但審議時,有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兩型社會”建設是中央賦予湖北省的任務,也是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方面,條例應該充實相關內容。據此,經過調整充實,條例專設一章對“兩型社會”建設作出規定,並創造性地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建立統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等等。
“這才是湖北的特色,也呼應了中央對湖北走出一條兩型發展道路的希望。地方立法,要彰顯特色,引領發展。”王亞平說。
在支點建設中堅持改革創新
條例在一審後有委員和專家提出,應進一步充實改革創新的內容。據此調整充實後,條例分別從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培育要素市場、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實施開放帶動戰略等領域,作出了規定。
王亞平認為,改革創新是支點建設的方法和路徑。條例為此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支持武漢市建設國家創新中心、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支持武漢、襄陽、宜昌等市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使湖北成為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自主創新高地”,“密切與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等沿海地區的合作,加快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等。
定期考評各地支點建設工作情況
條例在一審後,增設保障措施一章,分別從產業政策、放寬社會投資領域、培育市場主體、理順財政分配關係、金融創新、土地保障、人才工作、對外開放等方面給予激勵保障,促進支點建設。如在放寬社會投資領域方面,條例要求,“允許各類所有制企業、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外設定限制性或者歧視性規定。”
“根據委員關於加強對支點建設情況監督的建議,條例還在一審後增加了政府對支點建設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王亞平介紹,條例明確要求,省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支點建設工作情況定期開展評估、考核;市州政府參照省政府的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定期開展評估考核和獎懲。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支點建設中不作為、亂作為的,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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