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武漢城市
基本內容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武漢城市圈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以下簡稱改革試驗),推進本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武漢城市圈是指以武漢市為中心,由武漢、黃石、鄂州、孝感、黃岡、鹹寧、仙桃、天門、潛江等九市共同構成的區域。
武漢城市圈經濟、社會、文化及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改革試驗,適用本條例。
武漢城市圈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觀察員市(縣)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武漢城市圈改革試驗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試,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推動、市場導向,擴大開放、互利共贏,科學規劃、有序推進的原則,根據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以推進基礎設施、產業布局、區域市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五個一體化”和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試驗,走出一條新型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道路,為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提供有力支撐。
第四條 武漢城市圈改革試驗應當與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湖北長江經濟帶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良性互動、共同發展。加強武漢城市圈與國內外的交流合作,借鑑、吸納其他城市群、經濟區在區域經濟發展和改革試驗方面的成功經驗。
第五條 建立健全武漢城市圈改革試驗中各方利益統籌協調、激勵導向和補償約束機制,破除行政壁壘,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優勢互補。
武漢市應當充分發揮龍頭示範、中心輻射作用,帶動武漢城市圈加快發展;武漢城市圈其他城市應當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準確定位、各有側重、主動作為,發揮在改革試驗中的共同支撐作用。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改革試驗工作,建立健全、完善專門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明確並落實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和問責制,確保改革試驗工作順利進行。
省人民政府負責改革試驗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承擔綜合協調、督導服務等具體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試驗工作。
武漢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履行推進改革試驗的各項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相關部門、武漢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方面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議制度,對改革試驗中跨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重要事項等進行協調。
武漢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通過建立行政首長聯席會議、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等多層級的協商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改革試驗事項進行協商。
重點改革試驗事項,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立項或者備案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積極爭取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共建機制,共同支持、推進改革試驗工作。
第九條 武漢城市圈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企業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引導社會中介組織發揮社會服務作用,鼓勵專家學者發揮參謀諮詢作用,支持新聞媒體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形成各方支持、社會參與、共同推進的格局。
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的改革試驗事項,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據改革試驗總體方案,按照科學定位、差異布局、體現特色、協調發展的原則,制定武漢城市圈區域規劃和空間、產業發展、綜合交通、社會事業、生態環境等專項規劃,明確改革試驗長期目標、近期目標。
武漢城市圈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發展規劃,整體推進。
加強規劃的組織實施,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堅持在規劃指引下建設,在保護基礎上開發。
第十一條 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各城市功能定位,積極推進產業最佳化布局和雙向合理轉移,促進產業一體化;發展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文化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植和提升戰略、特色產業,完善現代產業體系,促進產業振興。
建立健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制度和退出補償制度,對符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要求的產業,優先列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優先列入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畫和政府性資金扶持計畫,優先列入土地、金融服務等資源配置支持範圍;嚴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產業進入。
第十二條 堅持自主創新,以光電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先進制造等領域為主攻方向,以延伸產業鏈、壯大產業群為主線,加強政策引導,最佳化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環境,提升武漢城市圈在國家創新體系和產業布局中的地位。
發揮武漢科教資源優勢,將武漢建成具有重要影響的綜合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和自主創新示範區。
第十三條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強化政策措施,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完善科技投融資體系,建立科技企業孵化、科技信息與大型科學儀器共享、科技成果交易和推廣運用等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促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研究機構等科研資源的整合,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率。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運行規範、誠信公平、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和人才自由流動的機制,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職業培訓體系和勞動保障監察機制,完善高級人才雙向聘任、人才資質互認等制度,促進人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加強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制定並落實吸引人才集聚的優惠扶持政策,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發揮專業技術、管理等各類人才在改革試驗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 統籌安排、合理開發利用武漢城市圈土地資源,推進低丘崗地改造等國土整治,建立健全統一的耕地有償保護、占補平衡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對符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要求的重點項目用地優先給予支持。
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有序流轉,實行城市土地投資強度分級分類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促進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完善節能減排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大力推廣節能、節水、節材,加快推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及其試驗區發展,鼓勵生態園區建設,支持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材料的推廣套用,探索資源綜合利用新途徑,依法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工業廢棄物處理認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等制度,實現能源資源的節約利用。
完善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圍繞節能減排加快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的產能和技術。
建立資源開發補償、衰退產業援助、資源枯竭企業扶助等制度,推進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以水環境生態治理修復、森林保護以及大氣污染、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為重點,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補償、環境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等制度,完善環境生態保護的體制機制,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共享、環境監督執法聯動的協同監管體系,實現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一體化,保障生態安全。
加快大東湖生態水網構建等重點工程的規劃建設,加強湖泊、濕地及長江、漢江湖北流域的保護、治理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統籌城鄉發展,建立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互動、區域協調、共同繁榮的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格局。
第十九條 加強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建立城鄉共享、功能完善的交通、水利、能源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以高速公路、城際鐵路、機場及港口建設等為重點,形成布局合理、銜接緊密、安全高效的公路、鐵路、航空、水路等綜合性大交通網路,實現客運便捷化、貨運物流化和管理智慧型化。
第二十條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救助為輔、商業保險為補充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保險在武漢城市圈的流轉和接續。
第二十一條 完善社會事業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實現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共享。
加快通信、計算機、廣播電視三網融合和電信資費標準的統一,推進電子政務和農村、社區信息化等社會信息化建設,實現城鄉、城際信息資源共享聯動。
推進城市交通、商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一卡通建設,實現武漢城市圈內一卡通用、一卡多用。
第二十二條 加快發展武漢城市圈信息服務、現代物流、商務會展等高端服務業。
發展配套性強、輻射面廣的專業市場,做大做強商貿龍頭企業,支持大型商業集團發展連鎖經營,構建武漢城市圈商貿信息網路。
第二十三條 推進武漢城市圈金融一體化,增強金融市場融資服務功能,加快金融主體和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逐步形成金融資源高度集聚、金融體系基本完備、經營機制靈活高效的金融市場。
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相結合,服務於武漢城市圈前瞻性、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和發展中小企業的投融資平台;改革創新農民抵押擔保方式,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抵押融資服務;鼓勵對符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要求的產業、企業和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增強金融在改革試驗中的引導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四條 完善公共財政體制,調整最佳化財政分配關係,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財政分配機制,充分發揮公共財政對改革試驗的引導、促進和服務作用。
省人民政府、武漢城市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對符合改革試驗要求的產業、企業和項目,積極爭取財政和稅收支持,推進保稅物流中心和綜合保稅區建設。
第二十五條 創新對內對外開放體制機制,提升招商引資的質量和水平,營造符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要求、有利於承接國內外資本技術和產業轉移的良好環境。
統一市場準入政策、市場法制環境,推進市場準入、市場監管和消費維權等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以提升政府的服務能力和執行能力為重點,建設法治、服務、責任、節約型政府。
改進政府服務方式,建立高效、規範、便民的統一服務平台,推進和完善政務公開,進一步規範、減少行政許可,加快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的改革。
第二十七條 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根據改革試驗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省人大常委會、武漢城市圈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情況的報告、適時作出決議決定等,依法加強監督,支持和促進改革試驗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武漢城市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保護改革試驗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在改革試驗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改革試驗的需要和本條例的規定,適時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