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工作規則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工作規則,為了規範省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程式,保證案件審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06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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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工作規則

檔案全文

一、申請
(一)接受申請。包括來訪、來信、基層轉送的書面申請,以及來訪的口頭申請。接受書面申請的,根據當事人的數量,要求提交申請書的份數,同時要求提供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接受口頭申請的,省政府法制辦應安排兩名工作人員在場,詢問申請人的身份、審查證件、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當場做好筆錄,並將筆錄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字或印指模加以確認。
(二)審查申請。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條件;是否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受理;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是否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申請複議的事項是否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案範圍;是否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補正申請。申請材料不全,經審查難以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辦理申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需補正申請材料的在收到補正材料)後5日內作出處理。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口頭申請的應當面告知。
(五)登記申請。登記接受申請的處理情況,以便統計、存檔備查。
二、受理
(一)審核簽批。對符合申請條件應由本機關受理的,由省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處提出立案受理意見,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法制辦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審核簽批。
(二)制發通知。根據審核意見,製作答覆通知書,涉及第三人的製作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答覆通知書和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均加蓋省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三)送達通知。7日內分別向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傳送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為省政府工作部門的,直接送達通知書,被申請人為市州政府的,傳真送達通知書。
(四)提交答覆。被申請人自收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交,將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而決定撤銷。第三人在收到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應當提交書面答覆意見,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響複議機關的審查和決定。
(五)複議告知。在受理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複議案件後,省政府法制辦應書面告知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
三、審理
(一)確定辦案人員。省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處指定合適人員組成兩人以上辦案組,明確主辦、協辦人員。辦案人員應當抓緊時間,嚴格依法辦理。
(二)審理方式。按照複議法的規定,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著重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審理中認為有必要時,辦案人員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
(三)審理要求。辦案人員應熟悉了解案情,及時對案件提出處理建議。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複議案件,採用簡易程式加以解決。對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複議案件,由省政府法制辦採取公開聽證、當面核實、徵求行政複議專家組意見等多種方式,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審理中,辦案人員認為申請人申請在複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合理的,報法制辦分管副主任、主任簽批,發出決定停止執法具體行政行為的通知;發現有複議法規定中止或終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終止審理的決定,決定書由省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處提出建議,報分管副主任、主任簽批。停止執行通知、中止和終止審理決定加蓋省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四、決定
(一)決定的期限。按複議法的規定,一般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60日內審結的,經法制辦分管副主任、主任簽批可延長30日作出。延期審理通知書加蓋省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二)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擬作出維持決定的複議案件,由省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處和分管副主任、主任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案件相關部門的副省長簽批。
對擬作出維持決定的重大複雜、民眾關注的複議案件,需要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案件,在公開聽證、當面核實、徵求行政複議專家組意見的基礎上,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並由分管案件相關部門的副省長或秘書長召開有分管副秘書長及相關人員參加的行政複議案件審查會議,聽取省政府法制辦的情況匯報,研究作出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書擬定後,由分管案件相關部門的副省長審簽,報省長簽批。特別重大的複議案件,提請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決定。
(三)省政府召開行政複議案件審查會議,由省政府法制辦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內提出,由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安排。根據案件的需要,審查會議可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五、送達歸檔
(一)省領導簽批覆議決定後,由省政府法制辦行政複議處製作文書,加蓋省政府印章,並分別送達給有關當事人。
(二)結案後對在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經辦人員應按順序整理好案卷,按文書處理規定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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