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在2003.08.1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在2003.08.1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在2003.08.11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3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2003年8月11日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調解工作,提高人民調...
該《規定》分總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人民調解員、受理與調解、指導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45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52號)予以廢止。規定發布 ...
第六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區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第七條 市、區司法行政...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工作,維護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生活秩序和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
74.《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52號)75.《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54號)76.《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5號)77.《湖北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成立於2009年12月,是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專門負責醫療糾紛調解的...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激發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湖北省人民調解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本著“...
1954年,政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名稱、設定,規範了人民調解的任務、工作原則和活動方式,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民眾自治性組織,要求人民調解必須依法及社會公德調解,遵守...
116、《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號)117、《湖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號)118、《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119、《湖北省長江河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對醫療糾紛的調解處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各市(州、林區)、縣(市、區)依法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醫療糾紛的民眾性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的...
第十五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配備法律顧問。村(居)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居)民提供法律諮詢...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國務院第322號令)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要求,經評估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11件規章予以廢止。
人民調解工作紀律(Discipline of People's Media-tion)是法規確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在調解工作中應當遵守的紀律。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紀律為: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3.不得侮辱、處罰...
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決策部署,定期向區委匯報司法行政工作情況,落實請示報告、政治督察、政治輪訓等制度,把黨的絕對領導貫徹到各環節。3.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任務、組織和領導、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的工作原則、工作方法、工作紀律等問題,是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法規。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及時調解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
2002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2]23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
(四)檢查、考核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依照規定決定或者建議獎懲;(五)適時向社會通報本地區社會治安情況,受理人民民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批評、建議和意見;(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鄉(...
人民調解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目前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稱《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8.27 實施時間 1989.08.2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轄區內老年人建立電子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工作;鼓勵為高齡、失能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定期體...
為了規範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定的司法確認程式,進一步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定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定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
勞動爭議調解、商事調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程式進行。第二十一條 商會調解組織可以依據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受理調解糾紛,也可以深入企業排查糾紛,主動受理案件,也可以受理人民法院以及有關部門委託委派調解的案件。第...
主要內容是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
(二)調解;(三)行政裁決;(四)行政複議;(五)仲裁;(六)訴訟;(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第二十條 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接受糾紛化解申請,有關法律服務工作者接受法律諮詢、委託...
重點規定調解中心的職責、調解的程式、時限、調解協定的履行和效力、醫患雙方等的權利和義務。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