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激發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湖北省人民調解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本著“以獎代補、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鹹寧市司法局
第二條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由市縣兩級共同設立,市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300萬元,各縣(市、區,含鹹寧高新區)每年各出100萬元(通過財政結算辦理),總計1000萬元,納入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統籌管理,實行總額控制、滾動使用。
第三條 本基金主要用於全市範圍內經推選或者聘任擔任並在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市、縣、鄉、村四級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且做到“案結事了”的矛盾糾紛獎補。
第四條為規範基金管理,設立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財政局、市司法局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獎補標準按照調解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規範化程度等因素確定。按照“成功有獎、以獎代補、直補到人”等原則,實行一案一補,多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成功一件案件的,按照一件的獎補標準計算。市縣兩級法院委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定,除申請支付令、申請司法確認或者依據調解協定書內容申請出具民事調解書以外,若3個月內轉立案需重新審理裁判的,此類案件不認定為調解成功案件。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矛盾糾紛包括簡單矛盾糾紛、一般矛盾糾紛、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重特大矛盾糾紛。
(一)簡單矛盾糾紛,指糾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利益損害輕微、爭議不大、經人民調解員調解後達成書面協定且即時解決、即時履行的矛盾糾紛。
(二)一般矛盾糾紛,指涉案人數較少、調解結案金額較低或者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婚姻家庭、鄰里關係、房屋宅基地、輕微侵權等,經人民調解員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定的一般性矛盾糾紛。
(三)複雜疑難矛盾糾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實爭議較大、責任難以劃分,調解結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矛盾糾紛;(2)涉案人數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體性矛盾糾紛;(3)可能導致事態激化升級的矛盾糾紛;(4)其他複雜疑難矛盾糾紛。
(四)重特大矛盾糾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實爭議較大、責任難以劃分,調解結案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矛盾糾紛;(2)涉案人數超過30人以上的群體性矛盾糾紛;(3)多年累積、反覆性大、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矛盾糾紛;(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信訪矛盾糾紛;(5)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引發的矛盾糾紛;(6)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矛盾糾紛。
第七條 成功調解矛盾糾紛的獎補標準:
(一)成功調解簡單矛盾糾紛,有簡要案件登記、簽訂書面協定的,每件獎補50元。
(二)成功調解一般矛盾糾紛,達成協定,材料齊全,文書製作規範,每件獎補100元。
(三)成功調解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達成協定,材料齊全,文書製作規範,每件獎補500元。
(四)成功調解重特大矛盾糾紛,達成協定,材料齊全,文書製作規範,每件獎補1000元。
(五)成功調解特殊矛盾糾紛,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實行重獎。
第八條案件獎補實行分級審定。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調解成功的簡單矛盾糾紛、一般矛盾糾紛進行審核、公示、確定;對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重特大矛盾糾紛進行審核。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範圍調解成功的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重特大矛盾糾紛進行覆核、公示、確定。
第九條 案件獎補每年分4次審定、發放。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收集匯總提交上一季度調解成功矛盾糾紛登記表和調解協定書(或者人民調解卷宗);於每季度首月30日前,在對簡單、一般矛盾糾紛案件審定後上報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對複雜疑難、重特大矛盾糾紛案件,經審核後上報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審定。
鹹寧市司法局根據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審定的簡單、一般矛盾糾紛案件總數和本部門審定的複雜疑難、重特大矛盾糾紛案件總數,確定案件獎補總額,經鹹寧市人民調解獎補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於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將獎補經費發放至人民調解員個人賬戶。
第十條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整理調解案件材料和人民調解卷宗。簡單矛盾糾紛應在調解成功後當即填寫調解案件登記表、製作調解協定書,可以多個案件材料整理成冊;一般矛盾糾紛、複雜疑難矛盾糾紛、重特大矛盾糾紛應在調解成功後(達成書面調解協定)的15個工作日內整理有關案件材料,案件相關的矛盾糾紛受理登記表、當事人申請書、調查記錄、證據材料、調解筆錄、調解協定書(結案報告)、回訪記錄、司法確認書等材料應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收錄,並製作人民調解卷宗,實行一案一檔。
市縣兩級法院委託調解的案件,應當在調解平台上完成信息錄入,並辦理結案手續。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做好人民調解卷宗的整理、分類以及報送工作。各鄉鎮(街道)由司法所牽頭,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標準,對轄區內各類調解組織報送的案件卷宗做好登記、歸檔工作。市縣兩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件卷宗的登記、歸檔工作由同層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工作嚴重失職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黨委政法委負責指導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對調解案件進行審定。
紀委監委、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獎補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對通過謊報、多報、虛報調解案件等次、數量等手段騙取、套取獎補經費的人民調解員,除追回被騙取、套取的獎補經費以外,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並逐級追究審核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鹹寧市委政法委、鹹寧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鹹寧市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以獎代補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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