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旨在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規範公共法律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及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 發布機關: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範公共法律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法律需求而組織提供的法律服務、服務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事項。
公共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第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為目標,堅持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則,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整合最佳化服務資源,促進資源共建共享,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獲取、監督、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和對公共法律服務提出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的宣傳,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運行保障機制,推動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法律服務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管轄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推進,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公共法律服務各項制度和措施;
(二)統籌城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三)最佳化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流程;
(四)監督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
(五)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六)與公共法律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做好立項審批、經費保障、服務運行、隊伍建設等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條 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十一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定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定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民委員會設定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實體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以及網路平台。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建設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服務指南,明確各類各級平台提供的服務事項、承辦機構、辦事流程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全省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編制本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
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調解等服務;
(二)公證、仲裁、司法鑑定、律師等法律服務指引;
(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諮詢,引導相關服務;
(四)具備條件的,提供監所遠程視頻探視等服務;
(五)其他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律諮詢服務;
(二)引導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等;
(三)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和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告知社區矯正政策以及救助幫扶途徑等;
(四)組織協調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五)其他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配備法律顧問。村(居)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居)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網路平台主要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服務相關業務辦理指引,以及受理民眾意見建議等服務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整合各項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拓展熱線平台和網路平台功能。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與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有效銜接,為公眾提供法治宣傳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優先向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困難家庭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為推動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建設、最佳化營商環境、高質量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預防化解重大風險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針對重大公共事件、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法律服務,為企業法人、行業組織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提供專項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配契約級外事、商務等主管部門,為重大涉外經貿活動和推動對外開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刑事辯護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和刑事辯護律師資源調配機制,逐步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為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法律事務,為國家機關依法履職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等提供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師生、退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等參與、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志願活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體系,保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經費,建立與公共法律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布局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推進各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規範化建設。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可以獨立設定,或者依託法律援助中心、政務服務場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等設定,按照標準化要求建設。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網路平台的統一規劃發展、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調度運營、統一協調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數字政府建設總體框架下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信息化建設和移動端功能建設,實現實體、熱線、網路平台融通發展,服務資源整合最佳化,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數據資源庫,完善數據標準體系,加強網路信息安全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分析套用,最佳化服務事項和服務流程;加強公共法律服務數據匯聚分享,歸集各類服務數據,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知識庫,推動服務規範化。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專家庫,為公共法律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提供專業意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村(居)法律顧問、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志願者等構成的公共法律服務團,統籌向法律服務資源較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開展面向農村偏遠地區的流動公共法律服務,拓展公共法律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者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智力成果、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寬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籌集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堅持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相結合,市場化服務與公益性服務相結合,鼓勵各類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人員專業培訓教育機制,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提升職業道德素養,提高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水平。
第三十七條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誠信檔案,如實記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情況;符合志願服務條件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錄入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法律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將參與公共法律志願服務的情況作為法律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參與社會服務、社會實踐和專業實習的重要內容和考核評價的依據。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招用法律專業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法律專業人員時,可以將志願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服務平台、服務時間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公共法律服務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建立完善投訴受理、處理和反饋機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年度法治建設績效工作考核,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情況、服務平台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考核評價,開展法律服務質量評估,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和服務人員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對公共法律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和服務人員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
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從業人員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法律服務對象等行為的,記入其公共法律服務誠信檔案,由法律服務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自治章程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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