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成立於2009年12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 地址:荊門市
- 作用:調解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9年12月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市醫調委工作職責,市醫調委受理範圍,醫調委接訪受理工作職責,醫調委接訪受理工作流程,當事人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成立於2009年12月,是依據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湖北省人民調解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專門負責醫療糾紛調解的、獨立於“第三方”民眾性組織。醫調委以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為目標,以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為宗旨,依法履行人民調解職能,為醫患雙方提供“三免服務”(免費諮詢、免費受理、免費調解),受理、調處患者與醫療機構、患者與醫護人員之間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醫療事件損害賠償糾紛以及醫療服務契約糾紛等。醫調委內設接訪受理室、調解室、警務室、聯動辦公室等,配備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十多名。醫調委依託大調解體系平台,建立和完善維穩、司法、衛生、公安、信訪及醫調委等相關職能部門整體聯動工作機制,是新形勢下妥善解決醫療糾紛,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創新性工程,也是荊門特色的大調解機制專業化發展的新標誌。
荊門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
市醫調委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研究制定轄區內醫療糾紛調處工作年度計畫、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和考評辦法。
2、接待民眾來電來信來訪,告知醫療糾紛處理的程式,提供法律、政策及診療情況的諮詢,做好受理的相關記錄。
3、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調處醫療糾紛,根據一方申請組織醫療鑑定,對重大、疑難涉醫糾紛和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涉醫問題等組織聽證對話。
4、掌握醫療糾紛的信息,定期分析並通報轄區內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管理部門反映醫療糾紛調處工作信息。
5、指導、督促、協調各相關醫院的醫療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會同相關部門防止矛盾糾紛激化。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開展相關的理論研究,探索化解醫療糾紛的新舉措。
6、完成上級領導和機關交辦的其它任務。
市醫調委受理範圍
受理患者與區域內醫療機構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患者與醫療機構、患者與醫護人員之間的民事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件糾紛以及醫療服務糾紛等。下列糾紛不予受理:
1、醫療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的;
2、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
3、司法機關或專門機關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解決的;
4、其它不宜由醫調委調處的醫療糾紛。
醫調委接訪受理工作職責
1、熱情接待,文明用語,耐心解釋、宣傳相關知識,不與當事人爭辯;
2、認真聽取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記錄詳細、真實;
3、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糾紛,指導當事人填寫調解申請書;
4、對有可能激化的糾紛先行調解,穩定事態後補辦登記等相關手續;
5、及時分流受理的糾紛,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及時請示匯報;
6、按規定格式整理調解卷宗,妥善保管,按年度歸檔。
醫調委接訪受理工作流程
1、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登記糾紛,確定調解人員;
3、了解糾紛情況,收集相關資料;
4、分析糾紛情況,擬制調解方案;
5、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溝通;
6、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履行《人民調解協定書》;
7、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
當事人須知
1、醫患任何一方提出調解申請後,由醫調委徵求對方意見,在雙方同意調解的情況下,由醫調委受理並開展相關調解工作。
2、患方當事人須提供身份證,患方委託代理人需提交委託代理書;醫方代理人需有院方委託代理書;雙方代理人都必須經醫調委確認後方可參加調解。
3.遵守調解程式,舉止文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相互尊重、消除紛爭、實事求是,遵守公共秩序。
4、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後,應在人民調解協定書上籤字並積極履行;調解不成的,醫調委告知雙方權利義務,可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當事人權利、義務
權利: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終止調解;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願,提出合理要求;
4、自願達成調解協定。
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遵守調解秩序,不得加劇和激化矛盾;
3、尊重醫學科學,尊重客觀事實;
4、自覺履行調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