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該《規則》分為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處理和政務信息工作、督促檢查工作、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等12章8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 發布機構: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十政發〔2019〕2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打造區域性增長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市目標,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奮力推進全市高質量發展。
三、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領域全過程,確保中央大政方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全面領導,對市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市政府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離市期間,受市長委託,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市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市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政務活動職責。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制。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二、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全市實際,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發展計畫目標;著力建設漢江生態經濟帶,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著力打造美麗、暢通、創新、幸福、開放、活力的生態十堰。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非應急管理體系(12345市長熱線)、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貫徹落實湖北長江大保護“十大標誌性戰役”、湖北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十大戰略性舉措”和“四個三重大生態工程”,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三線一單”硬約束,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督察力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七、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加大數字政府建設力度,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進一步簡政放權,實現“減事項、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事中事後監管“全覆蓋、全歸集、全管控”、政務服務“一網通、一門進、一次辦”,最大限度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以高質量服務供給推動全市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起草,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市政府規章由市政府進行解釋,具體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承辦。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賦予的許可權,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地方立法工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重要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立法後評估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務院、省、市政府決定和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十四、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市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健全完善市政府決策諮詢制度,為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三十、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逐步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電視電話會議,積極採取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方式向社會公開。
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二、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按照“一網覆蓋、一次辦好”的總體要求,加快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辦)、村(社區)四級聯通的全市政務服務“一張網”,並與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要以整合促便捷,推進更多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凡能通過網路提交和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工作對象上門提交或重複提交,凡能通過網上核驗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單位重複提供,凡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不斷提升全程網辦率和一次辦好率。
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打破數據壁壘,消除信息孤島,深入推進“網路通、數據通、業務通”,加快實現跨層級、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數據互聯互通和協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數位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著力辦好十堰政府網、“十堰市人民政府”移動端(政務服務APP),拓展政務公開渠道,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公開接訪、重點約訪和帶案下訪,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委辦公室、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和市委各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市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市級預算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市政府部門、單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四)討論需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市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檔案;
(五)審議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機關領導列席會議,也可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民眾代表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可以邀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列席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計畫、需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重大項目和重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二)研究部署市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市政府班子建設及政府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有關事項;
(三)研究部署政府自身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召開市政府黨組民主生活會;
(四)研究需要向市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印發的重要檔案;
(五)研究制定市政府有關重要制度和檔案;
(六)研究需由市政府黨組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黨組會議可安排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邀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參加,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包括:
(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所需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科技、金融、法律、黨建、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識;
(四)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重要講話精神;
(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制定的重大規劃、重要部署等;
(六)上級黨組織要求學習的其他重要內容。
市政府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每季度召開不少於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機關黨組成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
四十五、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一般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參加,市政府機關黨組成員、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負責人、市政府辦公室各相關科室負責人列席,如有需要可安排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市政府工作,通報和討論市政府有關重要事項。
四十六、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
對需市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充分徵求意見,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協助工作的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協調。協調一致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凡事先未經協商、徵求意見的議題,市政府辦公室不予安排。
四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室要審核把關。
四十八、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各部門參加會議必須是主要負責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與會的,會前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四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或制發的紀要,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印發。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專題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一、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併的堅決合併。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徵得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報送請示。
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五十二、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責、嚴格把關,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動,不為部門召開的會議發會議通知。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式,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研究提出意見並統籌辦理。

第九章

公文處理和政務信息工作
五十三、各地、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與要求,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報文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市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五十四、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須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協調或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收到檔案之後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五、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六、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市政府名義報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由市長簽發;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審批公文,由市長簽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市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五)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秘書長核報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後發。
五十七、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加強發文統籌,科學制定並嚴格執行年度發文計畫,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檔案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
五十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市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實行政務信息工作季度通報制度,將政務信息工作納入年度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五十九、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落實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四)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措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議和重要輿情;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國、省內外可供借鑑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六十、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圍繞中心,注意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第十章

督促檢查工作
六十一、把督促檢查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對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協調解決矛盾問題,並對辦理結果嚴格負責把關。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抓工作合力。
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專題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市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能落實,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六十三、市政府辦公室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畫,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實地督查、聯合督查、專項督查、暗訪督查、調查覆核、督促整改、限期報告、定期會商、約談通報、督查結果運用、追責問責問題移交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市政府常務會議適時聽取市級以上(含市級)重大督查工作匯報,並及時下發督查通報。市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二)國務院、省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三)《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四)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五)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
(六)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七)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八)市級以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落實;
(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六十四、督促檢查活動要注重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多看現場、多見實事、多訪民眾,重點了解工作措施落實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嚴禁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不得將工作匯報、會議記錄、台賬資料等“留痕”情況視同工作實際開展情況,不得將領導批示、召開會議、出台檔案、機構編制和經費保障等簡單作為衡量工作優劣的標準,堅決糾正重“痕”不重“績”現象。
對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台賬,實行銷號管理,對問題責任單位發督辦通知,督促責任單位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時限清單。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緊盯不落實的事,問責不落實的人,推進問題整改到位,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六十五、強化市政府督查結果運用,適時對國務院、省、市政府重大督查單項工作排名靠後的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以市政府名義進行通報。年終結合市委、市政府對各地各部門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實施量化評比。
六十六、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實行嚴格的計畫管理和報批制度,年底申報審批翌年各類實地督查活動計畫。除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全覆蓋的實地督查。未經批准,不得以市直部門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九、嚴格文稿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須事先報市政府批准。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市出訪、出差或休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市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市外出,應提前3日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七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馳而不息糾正“四風”。各級黨委(黨組)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防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範圍內的領導責任。堅持從市政府組成人員帶頭做起,自覺接受監督,發揮示範效應。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規範行政權力。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具有審批權、執法權以及履行內部監督、工作指導、公共服務職能的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為企業和民眾服務的職責,不斷最佳化便民服務措施,對職責範圍內的服務事項,要馬上辦、一次辦、網上辦,應由本級辦理的不得推給上級或轉給下級,應由本部門辦理的不得推給其他部門,部門內設科室之間不得推諉。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按規定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勤勉務實幹事。推進工作必須有具體措施,明確責任清單和時間節點,一項一項抓落實、見成效。不得熱衷於搞輿論造勢、工作浮在表面,不得報喜不報憂、報功不報過,不得講成績誇大其詞、講問題避重就輕,不得開了會、發了文就說成工作已經落實,不得情況沒搞清楚、問題沒研究透就盲目安排部署,不得工作一安排部署就開始上報階段性效果,不得把點上的工作成績、經驗放大成面上的成績、經驗。
提倡“開短會、發短文、講短話、簡辦事、勤儉節約”。全省性會議開到縣一級的,市縣兩級只對貫徹落實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不再層層比照向下延伸召開相同會議;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開到縣鄉的,不再層層召開會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發至縣一級的檔案,除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檔案的外,一般不再層層制發相關檔案,重在結合實際研究本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七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學習,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將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重要基礎和必經程式,做到沒有深入調研不決策、沒有廣泛聽取意見不決策、沒有充分諮詢論證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多開展蹲點式、隨機性、不打招呼的調研,多到現場調研、走訪民眾,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結合工作實際,每年確定1-2個重點調研課題,深入基層調研,研究解決問題,完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帶頭落實基層聯繫點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聯繫點開展1次蹲點式調研,努力把聯繫點打造成為解剖“麻雀”、破解難題、探索試驗的視窗。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調研活動,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人不超過3人,縣市區陪同的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調研時,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縣市區由1位負責同志陪同,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可不陪同。調研活動不得預先“踩點”,不得層層陪同,不得走馬觀花,不得“走秀”,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不得收受禮品和土特產,不提與調研無關的要求,不增加基層負擔。調研中涉及的相關縣市區和單位不得安排車輛隨行,不得設計“經典線路”,不得臨時“包裝”,不得安排“民眾演員”,不得要求“背台詞”,不得掩蓋問題、弄虛作假。
八十、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為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不題詞、題字、作序。
八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十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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