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十堰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是十堰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方便公眾使用,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十堰市城區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道路、廣場、居民小區、公共綠地、車站、碼頭、賓館、商場、體育、文化、休閒、娛樂等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建改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是城市公廁的主管部門,城市公廁由市級統一規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單獨建設的城市公廁,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轄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及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廁是城市環境衛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城市公廁設備設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編制城市公廁建設專項規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廁建設納入城市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按照服務半徑老城區800米、新城區500米的覆蓋標準,通過新建、改(擴)建、附建、公共設施開放共享等方式,推進城市公廁建設,基本解決城市如廁難問題。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城市公廁:
  (一)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園、大型公共綠地、大型公共停車場、旅遊景區;
  (二)車站、機場、碼頭、大中型集貿市場和商場超市、加油站、醫院、體育、文化、教育場館、會議展覽場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
  (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或居民戶數1000戶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區。
  在人員密集、城市公廁數量不足且無法新建城市公廁的區域,區域內的公共機構應當將其內部廁所向公眾免費開放。城市公廁的設定應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劃撥、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應當按照城市公廁建設專項規劃和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城市公廁。
  第十條 城市公廁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場所、公園、廣場、機場、車站、客運碼頭、體育館(場)、大型商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城市公廁應當符合二類以上的標準,有條件的應當興建生態公廁。二類以上的城市公廁應當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應當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禁止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積極引進推廣城市公廁建設先進技術,使新建、改(擴)建、附建城市公廁符合節能、環保等技術要求,實現低碳綠色生態環保。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城市公廁但未設定或原有的城市公廁不符合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公廁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新(擴)建或改造。對於損壞嚴重或年久失修的城市公廁,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進行改造或重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城市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拆除、遷移方案,經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重建。
  第十四條 新(擴)建、改建項目同時配套或附設城市公廁的,城市公廁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建設城市公廁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經批准按規劃設定的城市公廁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以商建廁、以商養廁、以商管廁”的市場化運行模式,廣泛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廁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城市公廁投資主體與融資渠道多元化發展。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標準,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責任人:
  (一)城市道路兩側設定的城市公廁,由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商品交易和商業服務場所設定的城市公廁,由產權單位或經營服務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廁,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面保持整潔、完好,通風良好,無塗抹、刻畫、張貼;
  (二)確定專人負責保潔;
  (三)廁內設施設備齊全、完好、乾淨,管道暢通、無堵塞;
  (四)廁內無蛆、無蛛網,基本無異味;
  (五)便器內無積便、尿鹼,化糞池無漫溢;
  (六)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菸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進行消毒除臭處理;
  (八)公廁占地範圍內清潔衛生、綠化配套,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九)根據城市公廁管理等級標準和公眾需要提供相關用品。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責任人應當在城市公廁的顯著位置設定標誌(識),確保城市公廁標誌(識)安全牢固、完好整潔,並在城市公廁內明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保潔維護單位名稱。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責任人對發生在城市公廁內破環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24小時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公共場所的城市公廁在開放時間內,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經營性場所的城市公廁在其經營服務時間內,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二十條 城市公廁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和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化糞池內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損壞城市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六)將城市公廁內設施挪作他用;
  (七)其他影響城市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鼓勵推廣“網際網路+”、“智慧型+”城市公廁服務,逐步引入城市公廁查詢APP導航系統,提高城市公廁智慧型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配套建設或設定城市公廁,擅自拆除、損壞、占用、封閉城市公廁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破壞、盜竊城市公廁設備、設施,阻撓城市公廁建設和環境衛生作業,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履行城市公廁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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