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西寧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社會公眾使用,進一步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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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社會公眾使用,進一步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在公共場所獨立設定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的,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包括:
(一)直管公廁,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公廁;
(二)社會公廁,是指由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公廁。
第四條 城市公廁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衛生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城市公廁專項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城市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
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城市公廁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廁的下列工作:
(一)負責直管公廁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社會公廁管理維護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園林、環境保護、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公廁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有計畫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廁建設及管理資金的投入,將城市公廁建設和維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和建設部門,按照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廁規劃和設計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編制城市公廁專項規劃。
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合理設定男女廁位比例,適當提高城市公廁中女廁位數量。
第九條 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應當設定城市公廁:
(一)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和商業街(區);
(二)旅遊景區(點)、公園;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
(五)交通場站、加油(氣)站、停車場;
(六)住宅小區。
第十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按照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商業街(區)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
(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等建設工程配套的公廁,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旅遊景區(點)、公園、交通場站、加油(氣)站、停車場的公廁,由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的公廁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城市公廁的場所,未設定城市公廁或者現有公廁未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條 城市公廁建設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安裝節能照明系統,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並實現公廁水沖化,不得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城市公廁。
城市公廁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設定應當方便老年人、兒童和孕婦使用,並按照規定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公廁建設項目的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用房,不得阻撓已規劃的城市公廁的建設。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廁的維護和管理由維護管理單位負責,並可以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委託給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的維護和保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面保持整潔、完好,無亂貼、亂畫;
(二)設施齊全、完好、乾淨,管道暢通、無堵塞;
(三)無蠅、無蛆、無蛛網、無異味;
(四)便器內無積便、尿鹼;
(五)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菸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進行消毒處理;
(八)占地範圍內衛生整潔、綠化配套,無亂搭、亂建、亂放;
(九)城市公廁保潔和維護管理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影響城市公廁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直管公廁應當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 商業、集貿市場、文化娛樂、交通場站、加油(氣)站、賓館、飯店、醫療機構、旅遊景區(點)等場所的社會公廁,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免費開放。
鼓勵其他社會公廁免費開放。收費的社會公廁免費開放的,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與其簽訂服務協定。
第十九條 收費的社會公廁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遷移、停用城市公廁,不得損壞城市公廁及其附屬設施。
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公示停用時間,並及時維修。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事先告知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除水、電設施故障外,應當在48小時內排除故障,恢復使用。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還建方案,報區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確無條件先建後拆的,可先採取臨時性過渡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時,現有公廁不能滿足社會公眾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定臨時公廁。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及時移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廁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廁標識和導向牌,並公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管理單位名稱。
第二十三條 新建城市公廁或者原有儲糞池公廁具備排入污水管網條件的,應當建造或者改造為化糞池公廁,公廁污水應當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對儲糞池內糞便進行收集和運輸,交由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城市公廁周圍進行工程項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糞便清運通道。
第二十四條 入廁人員應當遵守城市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
(二)向便器、洗手池、糞井內傾倒雜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四)將公廁設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區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公廁維護管理巡查制度,對公廁的衛生及設施進行檢查,對於不符合維護管理要求的,應當督促維護管理單位及時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廁保潔和維護管理的考評制度,並將直管公廁和簽訂服務協定社會公廁的保潔和維護工作納入全市城市綜合管理考評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公廁建設或者改建責任的,設立不符合設計標準的土廁、旱廁、簡廁等公廁的,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城市公廁的維護和保潔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開放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拆除、遷移城市公廁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廁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的罰款;損壞城市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的罰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舉辦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臨時公廁或者在活動結束後未及時移除臨時公廁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醒目位置設定城市公廁標識和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阻塞糞便清運通道的,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區主管部門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牆壁和其他設施上塗抹、刻畫、張貼的,責令清除,並按照每處五十元,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處以罰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糞井內傾倒雜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城市公廁設施挪作他用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城市公廁正常使用行為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大通、湟中、湟源縣城鎮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 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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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建立直管公廁、社會公廁相結合的城市公廁服務體系。近日,西寧市審議通過了《西寧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分別對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目前,西寧市城區內共有城市公廁489座,其中直屬公廁223座,社會公廁266座,已經達到住建部“每萬人4座”的設定標準。但城市公廁的建設管理和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辦法》提出,對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商業街(區)等區域或場所,必須設定城市公廁的強制性要求,規定了城市公廁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城市公廁的保潔和維護標準作了具體要求。同時,《辦法》還指出,直管公廁在規定的時間內免費開放,商業、集貿市場、文化娛樂、交通場站、加油(氣)站、賓館、飯店、醫療機構、旅遊景區(點)等場所的社會公廁,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免費開放。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城市公廁維護管理巡查制度、考評制度和投訴舉報制度。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的制定出台,對加強我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社會公眾使用,推動城市功能不斷完善,進一步促進文明城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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