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是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實施期間:2010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鹹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廁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廁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公車始末站、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廁所。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各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公廁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編制城市公廁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
(一)城市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圖書館、商場、集貿市場、劇場、體育場所、公園、廣場;
(三)對外開放的單位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八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設立流動公廁應符合城市公廁規劃要求,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城市新建的公廁應全部實現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
第十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儘量採用高效、節水型的衛拒贈糠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設建,必須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場所、主要公園、廣場、機場、車站、體育館(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廁必須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廣場、景點公廁應按旅遊公廁標準建設。一類公廁及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的二類公廁,應設定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禁止設建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二條 城市公廁立面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需要,與周邊城市設計相協調,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栽植樹木花草等,以美化環境。
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附近應設立明顯的公廁標誌和導示牌,道路指路牌上也應標明公廁的具體位置。公廁標誌、導示牌和指路牌的設計應符合《公共信息標誌圖形符號》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公廁應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審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抹乘鴉想和環甩洪淋付衛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建設項目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單位應通知環衛主管部門參與公廁的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端棵臭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由各區和有關單位分工負責:
(一)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由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臭循烏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廣場、劇場、體育場所及鹹陽湖等旅遊景區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套建的公廁經驗收合格後,由市住房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市舊城改造部門協調移交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六)其它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禁驗遷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七)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條 若因舊城改造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廁,建設單位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拆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建成。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環衛主管部門會同有講兆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按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不得隨意縮短開放時間或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須報環衛主管部門,並採取其他臨時措施保證市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公廁設備、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公廁內、外應保持整潔、衛生。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環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廁設專人管理,公開使用管理規定、服務項目、保潔制度、保潔人員,做到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廁應由市物價部門按照市環衛管理部門評定的公廁等級,確定收費標準,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收費公廁應公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接受市民監督。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收費公廁逐步過渡為不收費公廁。
第二十三條 禁止鐵路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民航機場等公共客運場所內公共廁所收費。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公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網公廁的糞便應及時清運,糞池應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公廁化糞池,每年至少清掏兩次。
第二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並執行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公廁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設規劃、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公廁及附屬設施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商綜合執法部門做出相應處罰。造成公廁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不履行公廁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擅自縮短公廁開放時間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01號)有關管理規定,責令糾正,並處警告、罰款。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廁管理人員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1、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
2、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3、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4、在便池外便溺;
5、損壞公廁內外設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公廁管理人員、保潔人員,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由各區和有關單位分工負責:
(一)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由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廣場、劇場、體育場所及鹹陽湖等旅遊景區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套建的公廁經驗收合格後,由市住房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市舊城改造部門協調移交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六)其它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七)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條 若因舊城改造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廁,建設單位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拆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建成。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環衛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按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不得隨意縮短開放時間或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須報環衛主管部門,並採取其他臨時措施保證市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公廁設備、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公廁內、外應保持整潔、衛生。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環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廁設專人管理,公開使用管理規定、服務項目、保潔制度、保潔人員,做到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廁應由市物價部門按照市環衛管理部門評定的公廁等級,確定收費標準,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收費公廁應公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接受市民監督。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收費公廁逐步過渡為不收費公廁。
第二十三條 禁止鐵路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民航機場等公共客運場所內公共廁所收費。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公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網公廁的糞便應及時清運,糞池應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公廁化糞池,每年至少清掏兩次。
第二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並執行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公廁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設規劃、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公廁及附屬設施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商綜合執法部門做出相應處罰。造成公廁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不履行公廁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擅自縮短公廁開放時間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01號)有關管理規定,責令糾正,並處警告、罰款。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廁管理人員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1、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
2、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3、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4、在便池外便溺;
5、損壞公廁內外設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公廁管理人員、保潔人員,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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