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宿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宿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宿遷市發布《宿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中心城區公廁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在城區公共場所獨立設定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設定,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主要包括:
(一)環衛公廁,是指由公共財政投資建設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後,由城市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公共廁所;
(二)社會公廁,是指在車站、碼頭、廣場、文體場館、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商業街區、加油加氣站、集貿市場等對外開放區域的公共場所,由產權單位按照公共場所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公共廁所,以及居民集中居住區內設定的公共廁所;
(三)旅遊公廁,是指設定在景區、度假區、景區沿線等旅遊活動場所,主要為旅遊者服務的公共廁所;
(四)聯盟公廁,是指有關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簽訂協定,將內部符合條件的或者改造升級後符合條件的廁所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實用、功能完善、方便民眾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公廁建設、管理經費的投入。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城市公廁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行政、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提供公共服務,配合做好公廁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公共廁所文化,加強對民眾文明如廁行為的宣傳教育,營造共同締造、共同維護和文明如廁的氛圍。
第八條 環衛公廁的建設和維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公廁規劃,作為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涉及住宅、商業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時,依據相關規劃,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公廁要求。建設項目涉及公廁建設的,相關主管部門在項目方案論證時,應當聽取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設定城市公廁:
(一)城市主幹道及行人交通量較大的道路沿線;
(二)客運站、火車站、大型停車場等人流密集場所;
(三)公園綠地、大型廣場、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商場、醫院、體育場館、展覽館、文化及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四)居民集中居住區;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規劃中的城市公廁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經批准使用的土地中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二條 獨立設定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參加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規劃應當配套建設城市公廁的,配套城市公廁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廁應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經批准設定的城市公廁的建設,不得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封閉按照規劃建設的城市公廁或者改變其用途。確因建設需要,依法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拆除城市公廁的,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重建建設標準應當不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建設應當採用生態、環保、節能、節水、資源再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城市公廁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城市公廁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城市公廁,應當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管線應當與自來水管線有明確的區分,防止串聯用水。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的環衛公廁應當達到城市二類公廁設計標準,設定第三衛生間、工具間和管理間。商業街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城市公廁,應當逐步達到城市一類公廁設計標準。鼓勵人流密集場所建設街坊公舍,街坊公舍應當達到城市一類公廁設計標準,並視條件和實際需要增設WI-FI、充電設備、繳費設備、自動飲料售賣機、自動擦鞋機、空調、休息椅、雨傘收集器、開水機、母嬰室、血壓計等功能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及附屬配建的環衛公廁、旅遊公廁,男女廁位的比例應當達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場所,應當達到一比二。
第十八條 人流量大、城市公廁數量不足且建設城市公廁有困難的區域,可以設立移動公廁。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臨時公廁;因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所在區域現有公廁不能滿足需求的,舉辦者可以設定臨時公廁。臨時公廁使用期間,設定單位應當做好清掃保潔等服務工作,項目竣工或者活動結束後及時移除。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餐廳、超市、商業服務視窗、賓館飯店等將內部廁所對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注重人性化設計,按照規定設定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位、安全扶手等無障礙設施,提高城市公廁使用的便利性。
第二十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城市公廁檔案,由城市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城市公廁排放的污水,滿足條件的,可以直接排入污水管網,或者經化糞池預處理後排入污水管網。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城市公廁排放的污水需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相應污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影響公廁正常使用。城市公廁應當按照規範做好供水設施的防凍保溫工作。
第二十三條 環衛公廁的維護和管理由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社會公廁、旅遊公廁、聯盟公廁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鼓勵城市公廁的維護責任單位將公廁的日常維護委託給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廁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或者指路牌,便於引導公眾使用。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完善公廁電子地圖,方便公眾尋找。城市公廁夜間開放的,公廁標識應當晝夜可識別。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建立保潔制度,配備保潔管理人員,並且公示保潔標準、監督電話和管理單位名稱等內容。城市公廁的日常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無積水、痰跡和垃圾;
(二)大便池內無積糞、糞跡,小便池內無積尿和尿垢;
(三)牆壁、頂棚、門窗、燈具、洗手池保持整潔;
(四)廁所室內基本無蠅,化糞池和貯糞池周圍無蠅蛆孳生;
(五)化糞池、貯糞池、貯尿池內積存的糞液、尿液不得外溢,並及時清運;
(六)定期對洗手盆、門把手等進行消毒。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期間,應當迅速回響,按照要求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七)採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八)公廁門口、通道及周邊無雜物雜草、無亂搭亂建;
(九)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廁顯著位置公示公廁使用制度,設定文明用廁提示;公廁使用者應當遵守規定,文明使用公廁,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施設備。公民使用公廁時,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廁牆壁和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和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化糞池內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挪用、損毀公廁設施設備;
(六)其他不文明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使用城市公廁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並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需要臨時停用的,及時公示停用時間。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公廁的衛生保潔、設備設施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廁對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夜間使用頻次較高的環衛公廁原則上24小時開放,其他環衛公廁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社會公廁、旅遊公廁應當在經營、服務時間內開放。聯盟公廁應當在服務協定約定時間內開放。城市公廁開放時間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公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應建配套公廁工程造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未建的配套公廁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建設。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公廁未經驗收投入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遷移、拆除、封閉按照規劃建設的城市公廁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公廁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破壞公廁設施設備,阻撓公廁建設和環境衛生作業,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公廁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中心城區以外公廁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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