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公廁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公廁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水平,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公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廁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又名公共衛生間),是指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包括:
(一)市政公廁,是指由公共財政投資建設或者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後,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衛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廁所;
(二)社會公廁,是指在公交換乘樞紐、碼頭、捷運、火車站、機場、廣場、文體、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商業、加油站等對外開放區域的公共場所,由產權單位按照城鄉規劃自行配套建設和維護的廁所,以及住宅小區內設定的公共廁所;
(三)旅遊廁所,是指設定在景區、度假區、鄉村旅遊區(點)、景區沿線等旅遊活動場所並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主要為旅遊者服務的公共廁所;
(四)協定公廁,是指有關單位和環衛管理部門達成協定,將內部符合條件的或者改造升級後符合條件的廁所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公廁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並重、功能完善、衛生實用、美觀協調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環衛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公廁專項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公廁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環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公廁的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政公廁的建設和管理;
(二)對社會公廁管理維護的監督檢查;
(三)協定公廁的確定和監管。
旅遊廁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第七條 發展與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公廁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
第九條 公廁建設應當採用生態、環保、節能、節水、資源再生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第十條 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公廁規劃,作為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鄉規劃,並同步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在公共綠地上建設公廁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環衛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明確公廁建設位置。
涉及住宅、商業土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招拍掛時,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配套公廁規劃條件。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
(一)交通幹道兩側、公共健身步道;
(二)公交換乘樞紐、碼頭、捷運、火車站、機場、廣場、文體、醫院、公園、公共綠地、商業、加油站和機關事業單位對外開放區域等公共場所;
(三)住宅小區;
(四)其他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
第十二條 公廁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技術標準和相關規範的要求。
因地制宜,合理設定男女廁位比例,提高公廁中女廁位數量。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且建設公廁有困難的區域,可以設立移動公廁,或者鼓勵沿街單位將符合條件或者經改造升級後符合條件的內部廁所,在工作時間或者營業時間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
第十三條 公廁的建設責任分工如下:
(一)市政公廁由環衛管理部門或者區域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社會公廁、協定公廁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的責任主體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公廁使用情況,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改建。
第十四條 在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公廁排放的污水,滿足條件的,可以直接排入污水管網,或者經化糞池預處理後排入污水管網。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公廁排放的污水需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相應污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調整的,相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環衛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規劃建設公廁。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批時,應當要求建設工程配套公廁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市政公廁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按照先建後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重建建設標準不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七條 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檔案,由環衛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十八條 公廁日常維護、保潔的責任單位是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責任單位也可以將公廁的日常維護、保潔事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負責,雙方應簽訂協定,明確責任。
第十九條 公廁的日常維護、保潔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管理標準做到規範化、標準化。具體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有保潔制度;
(二)各類設施齊全、完好、整潔;
(三)地面乾淨、整潔,無雜物、無菸蒂,牆面、擋板沒有污跡和蛛網吊灰;
(四)便槽沒有積糞、糞疤、尿鹼、蠅蛆;
(五)採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六)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清水池有水無雜物;
(七)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無堵塞;
(八)室內地面、室外周圍及門口、通道無雜物雜草、無亂搭亂建。
前款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環衛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環衛管理部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廁的衛生保潔、設備設施維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公廁應當設定明顯的、符合規定的標誌,便於引導公眾使用。環衛管理部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和完善導向牌、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公眾尋找。
第二十二條 公廁實行全天候開放。經營性公共場所附設公廁,在營業時間內應對外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公告並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廁實行免費開放。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政公廁的建設、管理、維護經費。
鼓勵有關單位和環衛管理部門達成協定,將內部符合條件的或者改造升級後符合條件的廁所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相關辦法由環衛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環衛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簽訂協定時,應當將本辦法對公廁的管理要求納入協定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廁使用者應當遵守在公廁顯著位置公示的使用規定,文明使用公廁。公廁使用規定應當列明下列禁止實施的行為:
(一)在公廁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扔菸蒂;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損壞、盜竊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六)將公廁內設施、水電等資源移作他用;
(七)其它不文明的使用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廁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要求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6日印發的《蘇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蘇府〔2003〕97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公廁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20〕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廁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推進蘇州公廁精細化管理工作,我市對2003年6月26日印發的《蘇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蘇州市公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1月19日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解讀

《蘇州市公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9年蘇州市政府立法計畫項目,已於2020年1月19日經蘇州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廁所的管理是關係到市民生活環境改善的“關鍵小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廁在規劃、建設、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現象和新問題亟待解決,需要修訂《辦法》予以規範。而同時,原《辦法》由於適用範圍較窄、所依據的上位法及相關聯的同位階的規範性檔案已修訂或廢止,也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擴大適用範圍並對公廁進行分類。《辦法》第二條將適用範圍由蘇州市區建成區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第二十五條規定,農村公廁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要求按照本辦法執行。《辦法》第三條將公廁分為市政公廁、社會公廁、旅遊廁所和協定公廁四類,特別引入協定公廁的概念。
(二)明確多項監管措施保障公廁建設落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規劃建設公廁。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批時,應當要求建設工程配套公廁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市政公廁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按照先建後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重建建設標準不低於原有標準。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了在公共綠地上建設公廁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後,明確公廁建設位置。涉及住宅、商業土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招拍掛時,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配套公廁規劃條件。
(三)建立多項工作機制以緩解公廁數量不足問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且建設公廁有困難的區域,可以設立移動公廁,或者鼓勵沿街單位將符合條件或者經改造升級後符合條件的內部廁所,在工作時間或者營業時間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第二十三條規定鼓勵有關的單位和環衛管理部門達成協定,將內部廁所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相關辦法由環衛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提升軟硬體配備以滿足民眾的如廁需求。《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地制宜,合理設定男女廁位比例,提高公廁中女廁位數量。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廁應當設定明顯的、符合規定的標誌,便於引導公眾使用。環衛管理部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和完善導向牌、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公眾尋找。第二十四條對文明使用公廁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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