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佛山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是佛山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oshan city public toilet》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廁所規範管理,提高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獨立式、附屬式、移動式公廁,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本市公廁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衛生適用、節能環保、管理規範的原則,實行免費開放。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廁管理的指導、監督、協調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廁管理的組織實施。區環衛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公廁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工作。
發改、國土規劃、財政、環保、旅遊、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廁建設、管理資金投入,足額撥付養管費用。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設施公廁建設,組織編制相關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服務保障能力。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活動式公廁等設備材料的儲備,並在減災避險、大型活動等場所預留應急公廁供水、排水管道以及電力接口。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將公廁的配套和建設納入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市國土規劃管理部門應保障公廁建設用地的供給。
區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公廁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督促公廁建設單位嚴格按相關規範建設公廁,以確保公廁的建設質量。
公廁相關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經批准後方可調整。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 下列地區和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
(一)廣場和道路兩側;
(二)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遊覽景點等公共場所;
(三)大型居住區及其他民眾活動頻繁區域。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廁,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建。
第十三條 新建公廁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成果、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等先進技術,達到節能、節水、環保、防異味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本市新建公廁應當達到或者高於國家規定的城市二類公廁設計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會展及商業場所、公園、旅遊景區、廣場、商業大街、體育、教育場館、機場、一等(級)以上車站和港口客運站等公共場所的公廁,應當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節能、節水、環保、防異味的設施、設備和技術;
(二)設定殘疾人或者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包括進門的無障礙通道和專用廁位);
(三)採用防滑、防滲、耐腐蝕、易清洗的建築裝修材料;
(四)安裝照明、通風設備以及防蠅、防鼠設施;
(五)設定直通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間;
(六)設定糞便排放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獨立式公廁外牆與相鄰建築物距離不應小於5米,周圍應設定不少於3米的綠化帶;
(八)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九)產權屬於政府的公廁,應儘量設定在市政道路兩側,如未能設定在市政道路兩則的,距離市政道路不超過30米。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廁,未達到《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規定的三類公廁標準的,產權單位應當對該公廁按照二類或以上公廁標準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廁,未設有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對該公廁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公廁的改造,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的公廁,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十八條 公廁導向牌、指示牌應設定於主路旁、公廁附近及出入口,設定應當規範、醒目。
第十九條 獨立或配套建設的公廁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區環衛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公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流動密集區域、公廁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地區設定活動式公廁。因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活動,活動場所內及附近沒有公廁或者所在區域現有公廁不能滿足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定環保移動臨時公廁,並按照標準做好清掃保潔等服務工作,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移除。
前款所列活動的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活動舉辦地所在區環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禁止損毀、移動、停用、占用、拆除公廁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到所在區環衛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準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
第二十二條 拆除重建公廁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就地、就近和先建後拆的建設原則,將重建計畫向社會公示,並設定臨時公廁。
公廁竣工投入使用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產權屬於政府的公廁應當全天免費開放。
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遊覽景點等公共建築和場所附設的公廁,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在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以外、具備條件的沿街單位和非經營性場所內部衛生間向公眾免費開放。
區環衛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內部衛生間對外開放的,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區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
對外開放的公廁應當設定指示標誌,明示開放時間並接受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公廁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毀損設施、設備或者將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廁的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其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拆遷工地或者建築工程施工工地設定的臨時廁所,其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並在工程竣工後拆除。
第二十七條 公廁的維修養護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種設施齊全完好、運行正常、外觀整潔;
(二)採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風;
(三)洗手台、面鏡、門窗、天花板、地面、牆壁、隔斷板、便器、開關、手柄、門鎖等設施損壞的,應於3日內修復或者更換;
(四)供水、供電、排水、通風、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項目,應當於12小時內修復或者更換;
(五)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水池無雜物;
(六)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內暴露的管道無鏽蝕;
(八)破損修復後,要與整體協調;
(九)建築外檐保持完好、整潔,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第二十八條 公廁衛生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無蠅,無蛆蟲,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菸頭、紙屑等雜物,便器及時沖刷無污垢、雜物、積糞、糞疤、尿鹼、蛆蟲,牆壁、頂棚、擋板無積灰、污跡、蛛網和其他污物等;
(二)門窗、隔斷板等整潔,無亂塗亂畫,無積灰、污跡、蛛網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沖刷地面時應當設定防滑標誌;
(四)空氣流通,基本無異味;
(五)室內設施和工具擺放有序、乾淨整潔;
(六)屋頂及衛生責任區內環境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
(七)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消毒處理;
(八)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公廁(包括化糞池)的清掏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掏,廢棄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時不得泄漏、遺撒;
(三)責任單位或者委託的清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對清掏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公廁的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接受公眾監督,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潔服務制度和規範;
(二)在明顯位置設定管理責任牌公示監督部門和電話;
(三)按規定設定指示標誌;
(四)明示對外開放時間;
(五)根據等級標準和公眾需要提供相關用品。
第三十一條 公廁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停用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公示停用期限,並向區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公廁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就近選擇適當地點設定活動式廁所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解決公眾用廁需求。
第三十二條 公廁維修養護、清掃保潔工作應當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
第三十三條 公廁維護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落實清掃保潔制度,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區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廁維修養護、清掃保潔、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廁或者未履行公廁補建責任的,由區環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不履行公廁改造責任或者改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環衛主管部門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六條、三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環衛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或根據《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收費的,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建設、改造公廁時,相鄰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阻礙管理人員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或養護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破壞公廁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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