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
  • 發布日期:2014-03-28
  • 印發機構:佛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三章 建(構)築物,第四章 公共場所和設施,第五章 園林綠化,第六章 環境衛生,第七章 戶外廣告及標識,第八章 城市照明,第九章 施工工地,第十章 城市水域,第十一章 居住區,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塑造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構)築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及標識、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區等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城市特色,提高全體市民的市容環衛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維護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四條 城市道路、橋樑應保持平整、完好、暢通,出現破損、沉陷、積水等影響安全及市容觀瞻的,應及時修復。
第五條 人行道鋪設率達100%,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應採用統一磚型鋪設,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線條和圖案清晰;路面應定期沖洗,保持潔淨、無堆放物、無積水、無亂塗亂畫,如有破損,套用同種磚型及時修復。
第六條 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須按要求設定無障礙設施,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保證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設施、井蓋、電線桿及各類攤、亭占用或騎壓盲道。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恢復原狀。
第七條 臨街各類建(構)築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應採用暗溝暗管與地下排水管道連線,無污水溢流。地下排水管的進水口應設定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彎管或其它防蚊設施。排水溝(管)應保障暢通無滲水、無堵塞、無露天排水溝渠。井蓋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鬆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城市道路應在各類路口、橋樑等處按規範設定指示牌。各類指示牌、標線應規範、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墩、綠化帶應保持完好、整潔。
第九條 道路和橋樑範圍內不得擅自擺設攤點、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經營作業或設定其他與道路、橋樑通行功能不符的設施。經批准設定的臨時停車場(點)應規範管理,施劃標線,設定相關安全及警示標誌,確保車輛停放有序。
第十條 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施工場地周圍應按規定設定隔離護欄、警示標誌和施工銘牌,施工機具、材料應擺放整齊,破損路面應及時修復,施工中的廢棄物應在24小時內完成清運;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對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損害。施工廢水及泥漿必須經過沉澱過濾後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後應平整現場、恢復原貌。

第三章 建(構)築物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注重城市美學,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與街景環境相協調。同一小區的建築風格及空間形態應相對統一,並與其所在的區域環境及整體容貌協調。
第十二條 具有歷史價值的文化古蹟、名人故居、歷史遺蹟和時代標誌性的建(構)築物,應設定專門標誌,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裝飾、裝修,宜保持原有風貌特色,產生殘損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及時修復、恢復原貌。
第十三條 建成區水域及河道兩側不得搭建有損岸坡、堤壩的建(構)築物。沿河建築形式、高度和外牆面色彩應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十四條 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無擅自在建(構)築物的四周搭建建(構)築物,無擅自拆牆改門、改變外立面原有設計和建(構)築物功能用途,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第十五條 臨街無破殘的建(構)物、危險房屋,臨街破殘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危險房屋,應及時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建築物、臨街建(構)築物的外牆面、玻璃幕牆、金屬板類等,應按照不同建(構)築物類型定期進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條 臨街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應高於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應接入下水道排放。空調外機應保持外觀整潔、完好,周邊無垃圾和廢物,造成牆面污跡的應及時清洗和粉刷,破損和已喪失功能的空調外機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第十八條 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臨街建築物的隔離設施應採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柵欄等作為分界,並保持其完好、整潔和美觀。
第十九條 屋頂、露台安裝的設施設備應不損害屋頂、露台的結構、功能和外觀,不得隨意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其輪廓、形態、顏色不得隨意改動。綠化不得對建(構)築物造成功能性損害,枯枝、落葉應及時清理,無積水、垃圾、衛生死角。
第二十條 臨街陽台、窗台、觀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陽台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防盜網應採用不銹材料,且不超出建築物外牆;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窗門內側;同一樓宇應採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
第二十一條 新建商住樓應設有統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餐飲及食品加工製作場所產生油煙的,應通過油煙淨化處理裝置進行處置達標,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築物,臨街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被污染的建築物應及時進行清洗。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現無障礙設施被毀損、占用的情況。無障礙設施發生毀損的,建設(使用)單位要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的臨時建(構)築物(如報刊亭、電話亭等)使用期滿,建設(使用)單位應立即拆除,並將場地清理乾淨、恢復原貌。

第四章 公共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廣場、車站、港口、碼頭、人行天橋、體育場館、劇場、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美觀,無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拉掛、亂擺賣、亂停放、亂搭建,無人員乞討、露宿。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設定的經營攤點應規範經營,並保持攤點及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舉辦的節慶、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宣傳活動,不得損壞市政設施,應保持環境整潔,活動結束後無廢棄物,並恢復場地原貌。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採取隱蔽措施。
第二十八條 郵政、通訊、廣播電視、電力、燃氣、供水、交通、消防、環衛、文體休閒等各類公共設施,應規範設定,排列有序,無污染、塵土,無亂寫亂畫、亂塗亂貼,並保持設施的整潔、美觀及完好。各類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書報亭、閱報欄、宣傳欄、公告信息欄、電話亭等各類攤、亭、棚設施,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兼顧功能適用與外形美觀,保持乾淨整潔,安全牢固。
第三十條 公共廁所應保持清潔衛生,排污暢通,做到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於95%,保證運轉正常;公共廁所標誌及指示牌要設定合理,保證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條 公交站點、候車亭、各種車輛停車場應設施完好、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應整齊停靠在車庫或指定的車輛停放場所。機車、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停放點或劃定的停放區域有序停放,不得騎壓和阻擋無障礙設施,不應停放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第三十三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現無障礙設施被毀損、占用的情況。無障礙設施發生毀損的,要及時修復。

第五章 園林綠化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與主體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化要體現植物造景為主;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樹、市花和基調樹種營造地域特色;以鄉土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優良園林植物新品種,豐富物種多樣性。
第三十六條 對古樹名木應進行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並根據《佛山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養護。
第三十七條 綠地無垃圾、無積水,當天產生垃圾當天清運。
第三十八條 綠地、行道樹和綠道標識、綠道配套設施上無各類廣告和懸掛物。
第三十九條 保持綠地、綠道配套設施乾淨衛生,無損壞現象;配套設施和鋪裝地面無污漬。
第四十條 綠地內植物生長旺盛,植物無倒伏現象;植物基本無病蟲害。樹木無枯枝、斷枝。不宜出現泥土裸露。
第四十一條 綠地內基本無雜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齊,構圖圖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條 道路行道樹無缺株,行道樹的下緣線要修剪整齊。
第四十三條 嚴禁損壞植物,嚴禁在綠地內焚燒垃圾和枯枝葉,嚴禁擅自砍伐、修剪和遷移樹木。
第四十四條 嚴禁侵占綠地,嚴禁在綠地或綠道上亂擺亂賣、亂停亂放車輛、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壞綠化、綠道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雕塑小品、遊樂設施、射燈、坐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園林綠化和亮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水體清澈,無雜物漂浮。
第四十六條 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因地制宜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單位、居民區的庭院綠化和陽台綠化應經常管護,綠化、美化效果明顯。
第四十七條 河流兩岸應有樹木、花草環繞。公路、鐵路、水域護坡等的綠化帶無暴露垃圾。

第六章 環境衛生

第四十八條 道路、橋樑、廣場、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河道、停車場、候車亭(棚)、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遊園、劇場及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按有關規範、標準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垃圾日產日清,設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潔。
第四十九條 市區內無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菸頭、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膠袋(盒)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他污物;
(四)從高空、建(構)築物向外擲物、潑水;
(五)將路面樹葉、砂石、廢紙等掃進市政排水管網設施內;
(六)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七)跨門經營、占道經營、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搭建亭(棚);
(八)商場(店)、餐館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陳設雜亂,櫥窗污濁或亂張貼小廣告;
(九)亂寫、亂畫、亂貼、亂刻及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十條 集貿市場及各類攤區、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設施整潔,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無占道經營,無油煙、噪聲擾民,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場進出口不得設定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洗車場所應保持排污暢通,場地清潔衛生。
第五十一條 各類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誌齊全醒目,不得帶泥土進城和拋撒各類廢棄物。
第五十二條 載運容易撒落、泄漏、飛揚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封閉運輸。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損壞或挪用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十四條 對生活垃圾投放點、垃圾中轉站、垃圾庫、果皮箱、垃圾車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一)垃圾收集桶(屋)、轉運台的垃圾應日產日清,不得隨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擺放在屋外,無亂堆放廢品雜物的現象;
(二)垃圾轉運站要進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風、除臭、除噪、防蠅防鼠設施完好;有規範標示牌,公布站點名稱、操作守則、作業時間和投訴電話;有專人管理,不得在站內翻撿垃圾;每次清運作業完成後,地面、牆壁應清洗乾淨,無散落垃圾和積存污水,無雜物亂堆放,做到周圍環境整潔,無蠅無臭。
第五十五條 城市垃圾收運應實現分類化、容器化、密閉化和機械化,處理實行戶外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傾倒、拋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種垃圾、工業垃圾和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一)醫院、療養院、賓館、科研單位、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和其它危險(嚴控)廢物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隨意排放、丟棄,污染環境。
(二)危險廢棄類工業垃圾應送專門的危險廢棄物處理場處置;醫療垃圾應採用專門容器收集,運輸時連同容器一起運送醫療衛生垃圾焚燒廠處置。
(三)建築垃圾和余泥渣土應單獨收集並統一運送指定的受納場處置。道路兩側或公共場所無堆放建築物料。
第五十六條 公共廁所的地面、牆面、門窗、蹲位、燈具、衣帽鉤等應保持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鹼、惡臭。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挖、維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產生的渣土、樹枝、雜草等廢棄物應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除完畢。
第五十八條 城市中心城區禁止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畜家禽。

第七章 戶外廣告及標識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六十條 戶外廣告和標誌設定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安全要求。廣告標誌的設定應當遵循安全、科學、美觀原則,功能、總體布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畫面應保持清晰,外形應整潔美觀,定期維護清理。
第六十一條 下列情形嚴禁設定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物控制地帶。
第六十二條 商業街區的戶外招牌及標識宜採用內透式燈箱或LED燈等節能環保材料和燈具,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
第六十三條 建(構)築物以及居民樓的樓頂不宜設定戶外廣告及標識。
第六十四條 同一建築物外立面的廣告、招牌及標識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不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功能;廣告、招牌及標識設定不遮擋門牌號碼,不應遮蓋建築物的玻璃幕牆、窗戶及建築物外觀的主要裝飾結構。
第六十五條 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築物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牆上設定的廣告招牌,其形式、規格、設定位置、色彩、燈光效果應達到整體和諧、統一;一般不應多層設定廣告。建築物外牆的廣告招牌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台以下設定,其牌面高度不得大於3米,寬度不超出建築物兩側牆面,且必須與建築立面平行。
第六十六條 各類指示牌、門牌等標識應設定在適當位置,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觀,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及城市綠化;標識的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整潔、完好。車站、碼頭等視窗場所設定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導標誌牌等標識應清晰、充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學校、展覽館、博物館、音樂廳、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車站、碼頭等重要公共建築及其附屬廣場、綠地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避免影響主體景觀的整體效果。
第六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文字用語準確,簡化名稱符合國家標準,材質精良、設計新穎、製作精美、用字規範、牢固安全,字跡和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相協調,並保持清潔。凡陳舊、破損、脫漆、缺字、錯字的,應及時整修或更換。
第六十九條 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空置。對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設施,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七十條 未經批准,城市道路、橋樑、公共場所、建(構)築物、綠地等戶外空間不得擅自設定過街橫幅、彩旗、彩條、充氣物、電子顯示牌(屏)、燈箱等廣告、宣傳標語及標誌、標牌。
第七十一條 不得在建(構)築物、護欄、信箱、電話亭、宣傳欄、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電桿、路燈桿及其他設施上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和亂張貼廣告或印刷品。
第七十二條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車載廣告,應簡潔明快,色彩與車輛底色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車體不懸掛條幅,不遮擋車窗設定廣告,廣告製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響視線的材料。

第八章 城市照明

第七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應以功能性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燈具應體現綠色照明;注重燈飾照明的藝術性,同一條道路的路燈桿型、燈飾型、光源、燈飾的安裝高度、角度、外型配色應統一或整體協調,整齊美觀。
第七十四條 燈桿、燈飾、配電櫃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並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
第七十五條 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要求達到95%以上。出現故障或者殘缺時應及時修復。
第七十六條 城市照明應符合生態保護、環境保護的要求;居住區附近的照明設施,其光線投射角度應進行控制,以免過強光線射入居室,干擾居民休息。
第七十七條 城市燈飾應充分反映建(構)築物和城市景觀體的特徵,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景觀照明設施應採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燈源,並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線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七十八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壞損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更換和維修,並注意城市燈飾的清洗,保持燈飾的應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燈飾照明應嚴格控制眩光,容易產生眩光的地方,應採用控光燈具。
第七十九條 景觀照明燈飾應根據季節變化及區分“平時、普通節日、重大節假日”三種不同照明需求,科學安排亮、熄燈時間;景觀照明燈飾及商業燈飾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國家的規定值,燈飾壞損、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標準的,應及時修復。

第九章 施工工地

第八十條 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牆、圍欄遮擋,圍牆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定硬質圍牆。臨街建築施工工地周圍宜設定不低於2m的遮擋牆,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牆高度不宜低於1.8m,圍欄高度不宜低於1.6m。圍牆、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牆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塗亂畫等現象。靠近圍牆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牆頂部。
第八十一條 施工工地外牆應寫明工程概況及美化裝飾,實行封閉式施工(無法封閉的市政工程除外),圍牆出入口應設定板式鐵門,門頭應設定施工企業標誌,門口處掛五牌一圖(“五牌一圖”是指工程概況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環境保護牌、消防保衛牌、平面布置圖),工地管理做到內部標準化、外部景觀化。
第八十二條 施工工地進出口應進行硬底化處理,在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台,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保證車輛不帶泥上路。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得超限超載,實行封閉運輸,沿途無撒漏、無污水溢流現象。
第八十三條 施工工地應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擾民。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第八十四條 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停工場地應進行內外整理,保持整潔美觀,封閉大門。
第八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清除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八十六條 施工、拆遷和裝飾等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除,不得隨意排入城市道路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八十七條 施工工地內的積水要及時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積水和建築物內積水要定期投藥滅殺蚊蟲,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要定期投藥滅鼠、滅蠅,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愛衛會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章 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條 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等廢棄漂浮物,應對廢棄漂浮物及時清除。
第八十九條 城市水域內的碼頭應保持地面整潔;各類船舶、躉船應容貌整潔,無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
第九十條 城市水域兩側駁岸應按規範栽種樹木、設定綠帶,並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九十一條 禁止向水域及灘涂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第九十二條 禁止在河堤保護區範圍內設定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第十一章 居住區

第九十三條 居住區路面應平整完好、道路暢通;無違章搭建、占道經營及有礙市容衛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暢通,無堵塞現象。
第九十四條 居民區應統一合理規劃生活、建築垃圾收集點;區內應設定有蓋可封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並定時清理,保持衛生整潔。
第九十五條 居住區公共娛樂、健身休閒、綠化等場地無晾曬,無積存垃圾,無積留污水,無安全隱患。
第九十六條 居住區應合理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點並劃線有序停放,不阻礙通行,不占用、騎壓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第九十七條 每幢居民樓宇應在適當位置設定告示張貼欄,居住區內無亂塗寫、亂張貼、亂拉掛,樓門內乾淨整潔,樓道無堵塞,牆面、玻璃乾淨無破損,照明燈完好、無缺失。
第九十八條 居住區不得設定五金、石器、木器製作及機動車修配等噪音擾民行業;不宜設定廢品回收、機動車清洗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經營項目;住宅不得改變使用功能開設餐飲、歌舞廳等油煙、噪音、廢氣污染的經營場所。
第九十九條 城市居住區嚴禁飼養家禽家畜,公共區域嚴禁種植農作物。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寵物在公共場地排放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清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條 國家、省對城市容貌標準有新的、更具體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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