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公廁管理實施辦法
(1992年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公廁管理,提高公廁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國務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市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機場、商場、賓館、影劇院、公園、體育場、展覽館、醫院等)附設的公用廁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場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廁和風景名勝、旅遊點的公廁管理。
第四條公廁是城市環境衛生的重要基礎設施,任何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並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住宅小區、集貿市場(不含以街為市的市場,下同)及公共建築、必須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公廁。
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市或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八條主要街道兩側及廣場、車站、展覽館等附近設定的公廁,應當設立明顯的標誌或指示牌。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公廁的規劃用地或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第十條新建的公廁應為水沖式公廁,對現有旱式公廁,應逐步進行改造。
公廁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十一條車站、商場、賓館、影劇院等公共建築和集貿市場沒有附設公廁或原有公廁及其附屬設施不足的,其產權單位應按照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部門建設或改造。
第十二條對於損壞嚴重或年久失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公廁,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因建設需要拆遷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廁,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經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後,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辦理拆遷手續。
第十三條公廁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通知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公廁產權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檔案局和國家計委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建立一廁一檔的管理制度。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建檔。
第十五條公廁的管理和維護,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街道兩側產權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公廁,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集貿市場的公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擴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移交後出產權或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遊點和公園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其它的公廁,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公廁的衛生管理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有專人管理和保潔制度;
(二)各類設備、設施整潔;
(三)無蠅蛆、無積糞、無尿鹼、基本無臭;
(四)貯糞地有蓋,糞便不滿溢。
第十七條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廁,產權單位必須向所在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核批准:
(一)水沖式或沼氣式公廁;
(二)牆面、地面、大小便池採用耐腐蝕的材料;
(三)有洗手盆(地)、掛衣鉤和鏡子;
(四)各類設備、設施使用功能良好。
第十八條有償服務的公廁可對附近居民實行月票制度。對孤寡老人、殘疾人、兒童、現役軍人(含武警)入廁,不予收費。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工作。
承包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償服務的公廁,承包基數由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准,並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承包有償服務的公廁不得轉包。
第二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管理的有償服務公廁應當按規定提取公廁管理維護基金,專項用於公廁的管理的維護。
第二十一條有償服務的公廁應公布收費、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及服務管理員的監督號碼,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公廁應當堅持晝夜開放。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使用公廁,必須服從公廁管理員的管理;不準在公廁內傾倒垃圾,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不準盜竊、破壞、損壞公廁的各類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對在公廁規劃、建設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在公廁內傾倒垃圾、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的,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損壞公廁設備、設施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阻礙、辱罵、毆打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罰款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收據,並按有關罰沒款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處罰時,必須出示證件。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罰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應忠於職守,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過去有關城市公廁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