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由成都市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6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發布單位:成都市政府辦公廳
歷程,內容解讀,

歷程

2016年9月,成都市曾頒發《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但隨著城市發展和定位轉變,人民民眾對居住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有了更高的需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機制需要進一步提升和完善。
2023年6月,成都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對居住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規劃、建設、移交、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全面明確。其中要求,對含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當優先保證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確保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規模不減少、服務能力不降低、實施難度不增加。
對於城市新建區域,應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涉及增加居住人口規模的,應當相應提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規模。
城市更新區域,應當優先滿足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求。在原有控規要求的基礎上,為城市額外提供獨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可確保原有經營性建設規模不減少;對不具備條件提供獨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地塊,鼓勵劃出相應建築面積配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辦法》明確,實施城市更新和老舊小區改造的地塊,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統籌,優先實施地塊內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
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建設、投入使用,其中獨立占地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公廁、變電室和垃圾轉運站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優先於周邊住宅項目提前實施。同時,鼓勵以社區綜合體形式設定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社區綜合體項目,其基本公共服務設施計容建築面積應當不小於總計容建築面積的50%,剩餘部分原則用於發展便民商業服務(社區商業)等業態,功能設定可參照《成都市社區綜合體功能設定導則》執行。
此外,《辦法》指出,建設單位在首期項目銷售前,其同步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定書》約定的工程進度完成建設。房屋銷售時,應當在其銷售現場、官方網路平台公示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具體類別、建設規模和設定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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