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2015年7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25號印發《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債務管理協調機制、債務舉借、預算管理、資金使用、債務償還、風險防控、監督考核、附則9章51條,由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5〕2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9日
通知內容,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府發〔2015〕2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規範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擔保等行為,防範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擔保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
(一)政府債務是指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且確需其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具體包括:通過省政府代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的債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形成,需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經國務院批准鎖定的政府存量債務。
(二)或有債務是指存量債務中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以及政府依法提供擔保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形成的債務。
第四條 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
一般債務,是指政府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的政府債務。
專項債務,是指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的,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償還的政府債務。
第五條 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量力而行、風險可控。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實行限額管理。加強或有債務監管,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債務風險,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政府性債務實行分級負責,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是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責任主體。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三)程式規範、強化約束。建立科學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規範債務舉借程式。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嚴格限定債務資金用途。
(四)明確責任、依法償債。堅持“誰舉債、誰償還”,分清政府債務和企事業單位債務的償債責任,企事業單位不得轉嫁債務或逃廢債務。市級政府財政不承擔區(市)縣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
(五)風險預警、目標考核。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應急處置、考核問責機制,將政府債務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市政府對區(市)縣政府目標考核。
第二章 債務管理協調機制
第六條 成立市長任主任,分管財政的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政府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交委、市建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審計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目督辦)、市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債務管委會)。
市債務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七條 市債務管委會統籌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研究審定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政府債務年度收支預算、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投融資計畫、省政府轉貸我市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重大債務資金舉借和償還;研究確定全市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研究解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債務管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市債務管委會研究事項,就研究事項分別徵求市級相關部門意見;組織召開市債務管委會會議,起草並印發會議紀要等日常工作;承辦市債務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監督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編制政府債務年度收支預算;分析政府性債務規模及風險狀況;匯總重大債務資金舉借和償還情況;統計上報全市政府性債務。
(二)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和項目審批,編制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投融資計畫,嚴格控制債務風險較高地區新開工項目。
(三)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所監管國有企業政府性債務和自主經營性債務年度舉借、償還計畫;監督管理所監管國有企業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積極組織償債資金,確保債務按期償還;統計分析所監管國有企業政府性債務和自主經營性債務的風險情況。
(四)金融辦負責聯繫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監督檢查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
(五)國土部門負責合理安排土地出讓進度,確保以土地出讓收入為還款來源的債務按期償還。
(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歸口管理企事業單位政府性債務和自主經營性債務年度舉借、償還計畫;監督管理歸口管理企事業單位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督促歸口管理企事業單位積極組織償債資金,確保債務按期償還;統計分析歸口管理企事業單位政府性債務和自主經營性債務的風險情況。
(七)審計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計監督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區(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政府投資公司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八)目標督查部門負責對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進行目標考核。
(九)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地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建設,審核本級政府債務年度收支預算,審核確定本級重大債務資金的舉借和償還等,研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實施債務管理考核。
各區(市)縣政府要參照市債務管委會的組織架構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級和行政區域內鄉鎮級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性債務的統一管理。
第三章 債務舉借
第十條 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第十一條 市、區(市)縣兩級政府舉借政府債務,需由省政府以地方政府債券方式代為舉借,再通過轉貸方式安排給市、區(市)縣級政府。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
鄉鎮級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舉借政府債務。
第十二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確定償債資金來源,制定債務償還計畫。
第十三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和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
(一)債務高風險地區,應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餘額,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規模下降到限額之前,按照“增減掛鈎”原則,經規定程式審核後準予在當年償還債務額度內適度舉借債務。
(二)債務風險相對較低地區,應當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一般債務規模增長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長相協調;專項債務規模增長應與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增長相協調。
第十四條 分級核定政府債務限額和舉債規模。
(一)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准債務限額內合理確定全市舉債規模,按規定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債務規模,核定市級債務規模和區(市)縣債務限額。
(二)區(市)縣政府在市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本地舉債規模,按規定報區(市)縣人大或區(市)縣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本級政府舉借債務不得突破上級政府核定的限額和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規模。
第十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舉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債務部分納入規模限額管理。
第十六條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資運營。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應當依法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不得違法違規向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違法違規提供融資應自行承擔損失。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預算收支的內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政府債務收支實行分級預算管理。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將債務收支納入本級預算管理,鄉鎮級政府(街道辦事處)存量債務納入區(市)縣級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實行分層編制。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分別核定單位債務收支、部門債務收支和政府債務收支,分層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式由本級政府審定後,報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或有債務納入預算監管範圍,以預算報表備註或附表方式向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報告。對依法應由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或有債務,償債資金應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第二十四條 加強償債準備金管理。從2015年1月1日起,各級政府不得新設各種形式的償債準備金。對已經設立的各類償債準備金,要納入預算管理,優先用於償還到期政府存量債務。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償債準備金的設立和計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五條 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公益性資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設施、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公共衛生、文化體育、教育科研、環境整治、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六條 政府債務資金全額納入國庫,實行專賬管理。對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債務,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政府債務支出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債務資金。債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債務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政府債務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編制有目標、執行有監控、完成有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有套用”的全過程政府債務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追蹤監督,防止債務資金濫用,防控財政金融風險。
第六章 債務償還
第三十一條 分類落實償債資金。
(一)政府債務償還。對舉借的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對舉借的專項債務,主要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二)或有債務償還。按照協定約定由債務單位落實償債資金;按規定認定確需政府負責償還的或有債務,依法履行法定程式後,償債資金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二)經批准動用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三)經批准動用原已設立的償債準備金;
(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項目收益和債務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資產出讓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債務單位應按照預算安排和還款計畫償還到期債務,對未按時償還到期債務的單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第三十四條 分類處置存量債務。
(一)政府債務。對經國務院批准鎖定的政府存量債務,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
(二)或有債務。對確需地方政府履行擔保或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如債務單位無法履行償還責任,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協定約定,並將償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三)企事業單位債務。由企事業單位自身運營收入還本付息的存量債務,不納入政府債務範圍,應當繼續由企事業單位自身運營收入償還;對單位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償還的存量債務,可以通過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等多種措施,提高項目盈利水平,增強償債能力。
第三十五條 對經國務院批准鎖定的政府存量債務,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式後,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償還(置換)債務,降低利息負擔,最佳化期限結構,緩釋償債風險。
第七章 風險防控
第三十六條 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完善防範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政府債務總量、債務結構、綜合財力、可償債財力等因素,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債務風險指標,評估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債務風險狀況,並定期通報。
第三十八條 建立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加強對全市債務動態監控,全面、準確、及時反映全市債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 或有債務單位應根據到期債務規模、償債資金來源、資產負債水平等指標,評估本單位債務風險情況,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嚴格區分政府債務和企事業單位債務。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嚴格限定由自身運營收入償還,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自身償債能力。企事業單位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第四十一條 市、區(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出現償債危機時須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按照預案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二條 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監控、考核評價、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健全政府性債務統計制度。債務信息作為債務風險預警、規模控制、考核評價的基本依據,債務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債務單位應當及時將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相關信息逐筆錄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應當單獨統計、單獨管理。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析報告。
(三)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分析報告。
第四十四條 完善政府債務考核機制。市政府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區(市)縣政府目標考核範圍。重點考核政府債務制度建設、管理和風險控制等情況,財政部門將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區(市)縣財政運行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十五條 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監督,將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和風險管控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完善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定期向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
第四十七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健全對違法違規舉借和使用政府債務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財政、發改、國資、金融、審計、監察及相關主管部門等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過程監管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和償還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出現的問題。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政府債務不納入預算管理;
(二)超過債務限額舉債;
(三)不按規定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四)違法違規對單位和個人舉借債務提供擔保;
(五)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
(六)不按規定公開或提供虛假政府債務信息;
(七)惡意轉嫁或逃廢債務;
(八)強制金融機構提供政府性融資;
(九)其他違反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存量債務,是指經國務院批准鎖定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償完畢的政府性債務。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前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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