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
- 地區:十堰市
- 目的: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
- 適用範圍:全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
問題的暫行規定》和湖北省建設廳、湖北省工商局頒發的《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實施辦法》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管理,系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在全市範圍內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
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加工
生產等承發包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凡在十堰市轄區內從事上述承發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建築市場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建築市場進行管理
,支持公平競爭,保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具體執
行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對建築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規定,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組織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十堰市建築市場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三)負責辦理全市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建築檢測試驗單位的資質審查登記手續;
(四)負責本市城區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審查建設業主的發包條件和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核發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五)負責本市城區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資格和抗震設防的審查;
(六)監督檢查承發包雙方對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承發包契約的執行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六條 市建設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職責:
(一)本管理辦法中所明確的職責;
(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 各縣(市)建設局(委)是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建設局(委)對建築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市場管理;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建築市場管理實施辦法;
(三)負責辦理本地建築企業資質登記手續和外來建築隊伍的入境註冊手續 ;
(四)負責本轄區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審查建設業主的發包條件和承包方的資質等級,核發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五)負責本轄區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資格和抗震設防的審查;
(六)監督檢查本轄區承發包雙方對建築市場管理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承發包契約的執行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築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市場的管理法規,負責建築市場的工商行政管理;
(二)依據市建委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或資質註冊證書,依法核發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對建築工程承發包契約進行鑑證;
(四)依法審查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其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建築市場的秩序。
第九條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建築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核發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推廣使用《建設工程契約示範文本》,依法對建築工程承發包契約進行鑑證;
(三)依法審查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建築市場秩序。
第三章 資質、隊伍管理
第十條 勘察、設計、施工、預製構件生產、建設監理等單位,必須持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兩證”)進入市場 ,必須按“兩證”核定的主營和兼營範圍承攬工程任務,不得擅自越級和超越經營範圍承攬工程任務。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預製構件生產、建設監理單位所持的“兩證”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出賣、塗改、轉借或偽造。
第十二條 凡進入十堰市承包、分包工程項目或提供勞務的外地施工企業必須持有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外省的持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本省的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出的外出介紹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企業管理手冊,開戶銀行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企業駐市生產、技術負責人的委託書、職稱證件、身份證,在市城區承接工程項目的到市建管處,在縣(市)承接工程項目的到縣(市)建設局(委)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和領取《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註冊證書》,憑《外來施工企業資質註冊證書》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工商局辦理《臨時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市建管處、縣(市)建設局(委)每季度末向市建委報告一次外來施工隊伍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凡在十堰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施工企業,需要分包工程或使用建築勞務
的,須簽訂工程分包或勞務使用契約,並將副本報市建管處或縣(市)建設局(委)備案。
第十四條 本市和駐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與外來單位聯營或成建制引用
外來施工企業,須報經市建管處或縣(市)建設局(委)審核批准後,雙方簽訂聯營契約或引用
協定,報同級工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凡在十堰市轄區內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交納
費用。
第十六條 市建委、縣(市)建設局(委)對本轄區施工企業資質實行年檢,根據年檢情況
,重新核定資質等級及經營範圍。本市施工企業應向市建委、建管處或縣(市)建設局(委)
提交年度經營效果、資產變更、技術力量、施工業績等資料,接受年檢。
市建管處、各縣(市)建設局(委)每年度對外來施工企業進行一次檢查評審,並重新辦理
審批和註冊登記,根據企業的施工業績、技術力量和施工能力重新確定在十堰市轄區內的
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 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施工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檢制度。本市企
業必須如實填寫《年檢報告書》,提供有關帳冊、檔案、圖簽。外來企業每年初須提供有效
備案資料,辦理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市建管處、縣(市)建設局(委)建立《施工經營管理手冊》管理制度,工商行
政管理局應建立《施工企業登記管理手冊》管理制度,主要記錄施工企業經營活動和核准登
記事項等。上述兩手冊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檢的重要
依據,施工單位須妥善保管,不得塗改。
第四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對十堰市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永久建築和臨時的建築)
,實行《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審批制度。建設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市建委或縣(市)建設
局(委)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領取《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申辦《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檔案齊全;
二已辦理完畢規劃、征地手續;
三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完成;
四建設資金已經審計部門審定同意);
五施工圖的設計資格和抗震設防已審查通過;
六經招標或議標已確定施工單位;
七施工單位已辦理項目註冊手續.;
八已辦理質量監督或建設監理委託手續;
九已辦理施工契約的鑑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築裝飾工程申辦《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施工圖的設計資格已審查通過;
二經招標或議標已確定施工單位;
三施工單位已辦理項目註冊手續;
四經消防部門審查並簽署允許施工意見;
五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土石方、擋牆工程申辦《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項計畫批准書已下達;
二已辦理完畢規劃、征地手續;
三施工圖的設計資格已審查通過;
四經招標或議標已確定施工單位;
五施工單位已辦理項目登記手續;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五章 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持有合法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單位
,均可在十堰市轄區內承攬與證書規定等級、範圍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業務。非持證單位和個
人不得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四條 外地進入本市轄區的勘察設計單位,在承接業務簽訂契約前,必須持單位工
程勘察設計證書、收費資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單位情況介紹書、法人代表委託書和被委
托人的職稱證、身份證,到市建委辦理驗證、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規程進行勘察設
計。設計檔案編制深度必須符合國家抗震、消防、防盜、環保、節能設計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之間,可聯合承攬勘察設計業務;資格等級不同的
,以級別高的一方為主,並由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按勘察設計費的2%向市建委交納管理費。外來勘察設計單
位按項目交納,本市勘察設計單位按年度一次交納。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給建設單位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檔案資料,應包括方
案圖、各專業施工圖、設計概算、地質資料等,並加蓋勘察、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各勘察
設計單位的圖簽必須與出圖專用章一致,否則無效。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經規劃部門審批或交付使用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設計單位同
意,不得擅自修改。若發現設計檔案有誤或由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必須由原設
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設計單位有責任派員到施工現場服務,進行技術交底和配合施
工;有權監督設計檔案的實施,參加工程竣工驗收;變更外部造型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
第六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十條 市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城區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招標投標工
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縣(市)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由縣(市)建設局(委)負責。招投標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建設項目的招標條件、招標書、標底和中標條件;審查投
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投標書,批准參加投標單位;主持評標、定標,對建設項目的招標進行
全過程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凡在十堰市轄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投資在50萬元以上或
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不具備招標條件和
不在招標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經審核批准後,可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三十二條 發包單位的招標資格,由市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市)建設局(委)審核認定
。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計畫檔案齊全;
二土地徵用、搬遷已完成;
三施工圖已通過設計資質、抗震設防審查;
四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齊全;
五資金落實。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或議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有資格的招標單位編制或委託
有相應資質的中介組織編制。
第三十五條 凡持有《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本市和外地(已註冊的)設計、
施工、建設監理單位,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應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以技術質量水平、管理水
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因素公開擇優承包,不得搞行業部門保護和私下交易。
第三十七條 招標單位不得隱瞞工程真實情況、泄露標底或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
單位不得串通投標,哄抬(壓)標價,不得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標。
第七章 承發包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發包前,發包單位必須到市建委或縣(市)建設局(委)辦理項目報
建手續。項目報建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計畫、工程規模、開竣工日期
、發包條件、工程籌建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發包對象必須是持有“兩證”並具有與工程規模相應資質等級
的施工單位;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的發包對象必須是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有關
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生產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無資質或資質條件不足的施工單位。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發包,應將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契約;大
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經市建委或縣(市)建設局(委)批准後,亦可分別發包給幾個專業施工
企業承包。
第四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需分包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市建委或縣(市)建設局(委)
批准,方可簽訂分包契約。分包單位必須按契約規定自行組織完成工程施工任務,嚴禁倒手
轉包。
第八章 契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承發包雙方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按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聯合制發的《建設工程契約示範文本》統一格式,簽訂承發包契約,並嚴格履行。
第四十三條 承發包契約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辦理簽證手續,並報市建委或縣(市)建設局(委)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承發包契約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任何一方均可根據仲裁協定到經濟契約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工程造價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工程定額管理機構,對工程造價實施管理,負責編制、發布、解釋
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地區材料預算價格及有關定額資料,對工程概預算、承
包契約價、結算價及工程標底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糾紛。
第四十六條 承發包雙方必須遵照國家、省、市現行工程價格規定、計價方法和取費標
準,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工程造價按照成本加稅金加利潤的原則。如建設單位提出縮短工期
要求,導致施工單位增加投入,雙方可協商確定增加費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建設實行優質優價。凡獲省級優良工程的建設項目,可按工程總造價
的3─4%;獲市級優良工程的建設項目,可按工程總造價的2—3%,由發包單位獎勵給承包單
位。工程一次交工驗收不合格,可按工程總造價的3%對承包單位處以罰款。獎罰條件由雙方
協商確定,並寫入契約條款。
第四十八條 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可參照國際慣例,適當調
整現場費用和經營管理性費用。
第四十九條 建築工程決算由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單位組織審查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服
務組織審查,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條 市、縣(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測管理
。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築施工、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和建築構配件生產的
單位,必須接受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對
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核定質量等級。對未經質量監督機構驗收評定合格的工程,建設單
位不得強行使用,物價部門不得核定銷售價格,不得銷售,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不予轉為固定資產。
第五十三條 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由市、縣(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檢測試驗。嚴禁使用未經檢測和沒有出廠合格證的建築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外地進入本
市的砼構件,必須經工程所在地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站檢測合格並出具檢測報告,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設計檔案和技術標準,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施
工過程中的各種技術資料。應詳細準確,並與施工進度同步製作,工程驗收時,必須提交竣
工技術資斜。
第五十五條 建立優良工程獎勵基金,實行優良工程獎勵制度。所有建設項目,由施工
單位按每平方米0.15元的標準交納優良工程獎勵基金。獎勵基金城區由建管處統一收取,縣
(市)由縣(市)建設局(委)統一收取,用於獎勵省、申級優良工程的施工單位。其獎勵標準為
省優工程每平方米0.6元,市優工程每平方米0.3元。
第十一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建築行業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對工程建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和監
督。
第五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護欄、護網、機電、起重設備、腳手架、井字架,易
燃易爆物品、輸變電線路及井溝等,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標準,落實安全措施。在居民稠
密區和交通要道施工,必須實行封閉作業,封閉高度應超過作業層2米,確保施工人員、行
人及車輛安全。
第五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電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機械工和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
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本工種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十九條 城區施工現場實行掛牌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磚砌圍牆,圍牆高度不得低於
2.2米,臨街圍牆刷白。施工現場應整潔、無積水,道略暢通,不得臨街沖洗石料,硝解石
灰,攪拌砂漿、砼;不得在夜間進行有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六十條 施工單位按工程項目造價的l‰(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向建築行業勞動安
全監察機構交納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的退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
行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退還保證金本息;得分在70至79分的,退還保證金本金;得
分在60至69分的,退還保證金的70%;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退還保證金。扣留的保證金用
於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
第十二章 建設監理管理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設監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縣(市)建設
監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為縣(市)建設局(委)。
第六十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均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下列工程項目必
須委託監理:
(—)民用建築單體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
(二)工業建築單體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單層工業建築跨度在18米以上(包括1
8米跨度)的項目;
(三)住宅小區工程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利用國外貸款、贈款的建設的項目;
(五)市政工程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六)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或建設單位自願申請監理的項目。
第六十三條 建設監理單位原則上應通過招標投標取得監理業務,也可由建設單位直接
定向委託。建設單位可委託一個監理單位,也可委託若干個監理單位分別承接同一項目不同
階段或不同內容的監理業務。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委託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須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委託契約。
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督權力應在工程承包契約中明確。建設單位應將監理委託契約報市建委或
縣(市)建設局(委)備案。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及所授予的許可權,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並為監理工作提
供方便。
第六十六條 建設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建設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監理單
位代表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投資、工期、質量要求和建設單位委託的監理內容,依據有關規
定,對工程建設實施建設監督和管理,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六十七條 凡屬應委託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辦理委託監理手續的,市建委或
縣(市)建設局及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前各項審批手續。
第十三章 罰 則
第六十八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
停止勘察、設計或施工,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未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
二不經批准擅自分包工程的;
三應委託建設監理而未辦理委託監理的;
四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
第六十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分別以警
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或施工,停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沒
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一無證、無照或擅自越級承接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賣<<資質等級證>>和<<營業執照>>、設計圖簽的;
三非法轉包工程,或以包代管收取管理費的,或不經批准擅自分包工程的;
四在居民稠密區、交通要道施工未實行封閉作業的,或施工現場不設圍牆的;
第七十條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的,由工程所在
地建委或建設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中因使用無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不合格的建築原材料、構配件
、設備,或因設計、施工不按標準執行,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按國家建設
部《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建築市場管理人員以權謀私、循私舞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
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
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
院起訴又拒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人民政府十政(89)112號檔案即《關
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市和縣(市)有關檔案,以
本檔案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