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林地管理辦法》於十堰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林地管理辦法
- 有效期:五年
《十堰市林地管理辦法》於十堰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有效期五年
《十堰市林地管理辦法》於十堰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有效期五年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十堰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於2016年9月29日十堰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心城區山體保護...
第八條 徵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徵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損失,除將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處理外,還應按下列標準補償:(一)伐除人工...
我省人大和省政府十分重視林地管理的立法工作,1996年便將林地管理辦法作為地方性法規列入立法計畫。1996年12月省人大在評議省林業廳廳長韓永同志的述職報告時指出,林業廳要進一步加強林業立法工作,特別要儘快草擬林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第二十條 採伐林木,必須遵守《森林法》第二十七條、《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第九條、《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和以下規定:(一)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低產林改造和清理災害林採伐林木的,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採伐面積...
國有林場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或者其它工程設施的,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執行。第十二條 在國有林場內建立森林公園、風景區、保護區、渡假區、狩獵場、開發區等,必須報省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國有林場...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8.30由林業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
湖北省林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上報審批;採伐珍貴樹木,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上報審批;採伐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林木、低產林改造和清理災害林木,按照《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
第六條 國有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對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森林等自然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一)按照科學綠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
第十三條 在項目完成立項、規劃、設計的基礎上,可按相關規定與程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先行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第十四條 在各項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各相關審批部門要積極主動為項目開發企業...
《竹谿縣林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強化林地管理“紅線意識”,進一步規範使用林地行為,全面適應林地資源保護管理的新形勢。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林地管理“紅線意識”,進一步規範使用林地行為,全面適應林地資源保護管理的新形勢,根據《...
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檔案發布 1.1法規頒布 【法規標題】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發文字號】第2號令 【生效時間】2001-1-4 1....
(三)國家林業局不再審批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林業生產設施占用林地,審批許可權交給各省自行規定。目前按《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林業廳關於進一步簡化林地審批強化林地監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資〔2014〕89號)有關規定執行。(四...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是國家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的保護林地的管理辦法。針對對象 國家林業局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 發布內容 (2001年2號令)第一條 為了規範占用、徵用林地的...
區委、區政府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機制創新的實施意見》和《鄖陽區農村土地林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檔案,對全區土地流轉的原則、條件、方式、程式、監督管理及指導價格標準等進行了全方位的明確,通過政策引導,規範全區農村...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權人,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依法將全部或者部分林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轉移林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流出方,接受林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流入方。第四條 森林...
(二)調研階段。起草工作專班派出調研組分別到恩施州、十堰市以及浙江、廣東、廣西等地考察學習山體保護立法工作,並結合我市實際,深入研究,充分吸收和借鑑外地的先進經驗與做法。(三)完善階段。初稿形成以後,起草工作專班廣泛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