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社會用語用字管理,純潔祖國語言文字,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十堰市的實際情況,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的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十政辦發[2005]137號
  • 發布日期:2005-11-11
  • 執行日期::2005-12-11
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十政辦發[2005]137號
發布日期:2005-11-11
執行日期:2005-12-1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市語言文字套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社會用語用字管理,純潔祖國語言文字,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語言文字是指國語和規範漢字。凡轄區內的單位和公民,均應當遵守本辦法。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為四大重點領域。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制定本單位用語用字的管理規定。各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用語用字的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
三、國語的漢語拼音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標準,用漢語拼音拼寫現代漢語以198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標準;規範漢字的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異體字中的正體字以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漢字字形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1988年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四、大力推廣國語。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作為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公務員錄用條件。四大重點領域中,195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幹部、職工,應當達到相應的國語規定等級。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帶頭說國語,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凡主持會議、媒體採訪、外事活動,一律使用國語。各單位將國語作為機關文明用語,對幹部職工說國語提出明確要求。機關工作人員應將國語作為工作用語、會議用語和交際用語。
五、規範社會用字,嚴禁使用不規範漢字。轄區內面向社會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漢字都必須符合規範漢字要求,均不得出現使用錯別字,使用超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範圍的繁體字,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不規範的簡化字,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的現象。對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等出版物和廣告宣傳品用字,影視螢幕中台標、廠名、電視片名、字幕、欄目、廣告等用字,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單位名稱牌)、標誌牌及標語、廣告、大型活動名稱等各類用字,計算機軟體所涉及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中出現的不規範漢字情況,責任單位要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整改,對在限期內確實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或造價在2000元以上的金屬、鍛鑄及其他牌匾上的不規範社會用字,可暫在顯著位置配放書寫規範字的副牌,但須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予以改正。
六、建立社會用語用字監管制度。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對出版物用語用字以及印刷用字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負責對廣電媒體用語用字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企事業單位商標、商品包裝物、廣告牌及牌匾用字的監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名稱牌、門樓牌、招牌、地名牌用字的監督管理;金融、貿易、交通、旅遊、衛生、郵政、信息產業等管理部門負責對本服務行業用語用字的監督管理。
七、落實檢查和獎勵辦法。把規範用語用字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的重要內容,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社會語言文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語言文字套用管理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語言文字套用規範且不及時糾正的單位予以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被處理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文明單位評選。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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