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程
漢字的簡化工作從1956年開始,到1964年3月,制訂出了《
簡化字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簡化字總表》的最終版本是1986年修訂版,共收2,274個簡化字及14個簡化偏旁:第一表收不可用作簡化偏旁的簡化字350個,第二表收可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132個及訁[訁]、飠[飠]、糹[糹]、釒[釒]等14個簡化偏旁,第三表收類推簡化字1,753個,《附錄》收習慣被看作簡化字的
規範漢字39個,其《說明》里有提到表外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1977年曾推出過《第二次
漢字簡化方案》,1986年6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語委《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從此,「
二簡字」被停止使用。
簡字指由楷體字簡化的漢字字型。
隸書是
篆書的簡化,
草書、
行書又是隸書的簡化,簡化字是正楷書的簡化,但漢字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由繁複趨於簡約並非總趨勢,篆書不是
甲骨文的簡化,
楷書也不是隸書的簡化,為了使文字更為明確地記錄語言,人們就使用更多的字形來分擔文字的記錄職能,從而產生了大量
分化字。楷書的減筆字在南北朝時期(4~6世紀)已經出現,到唐宋以後逐漸加多,大體都是一些常用而筆畫又比較多的字,這些字大部分是受草書、行書的影響而簡化的。另外,有一類簡體字是用兩三筆簡單的符號代替複雜的部分。例如樹、戲、難、歡、對、覌(觀)、劉、斉(齊)、喬、風、區、應、興、斂、釋、羅、歲。這些都是民間久已流行的俗體字。現在使用的簡化字是在前代已有的
俗字、
古字、
草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整理改進的,而且有不少字簡化時被合併至另一字,具體有三類情況:
一是用已經存在的簡單的字代替複雜的字,如「後」(如:皇后、
皇天后土)代替「後」(如:後面)、「斗」(dǒu,如:斗笠、
斗篷、
五斗米、
北斗七星)代替「鬦」(dòu,如:鬦爭)、「里」(如:故里、公里、里程碑)代替「裏」、「衤里」(如:裏面)、「谷」(如:山谷)代替「榖」(如:稻榖)。
二是用一個新的簡化字代替兩個或多個字,如「發」(fā,如:發展)和「髪」(fà,如:毛髪、理髪)合併為「發」、「暦」(如:日暦)和「歴」(如:歴史)合併為「歷」。
三是部分合併,即將某字部分意義載入到另一個筆畫簡單的字上,該字其他意義仍然保留的,如:藉口、憑藉的「藉」簡化作「借」,慰藉、狼藉等的藉仍用「藉」;瞭讀liǎo(瞭解)時,簡作「了」,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乾坤、乾隆的「乾」讀qián(前),不簡化為「乾」;宮商角徵羽的「徵」讀zhǐ(止),不簡化為「征」。
這3種方法有時將字源和意義不相關、甚至讀音也不同、歷史上從未或很少通用的字進行合併,這樣一來就容易誤讀,例如:
唐德宗李适的「適」(kuò)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ì,中藥
白朮的「術」(zhú)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ù,「
叶韻」的「葉」(xié)就很可能被誤讀為yè。
上世紀70年代曾經有過一批簡化字,如「展」字曾被簡化為「屍」字下面加上「一」,被當時的人們形容為「屍橫遍野」,這樣的
二簡字都被廢除了,台灣、香港、澳門則沒有進行
漢字簡化。
為糾正社會用字混亂,便於民眾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
原《簡化字總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整。「疊」、「覆」、「像」不再作「迭」、「復」、「象」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疊〕」、「象〔像〕」,「復」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覆〕。「瞭」字讀「liǎo」(瞭解)時,仍簡作「了」,「瞭」字讀「liào」時仍作「瞭」,不簡作「了」。 此外,對第一表「余〔餘〕」的腳註內容作了補充,第三表「訁」下偏旁類推字「讎」字加了腳註。
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以利套用。《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廢止。我們要求社會用字以《 簡化字總表》為標準:凡是在《簡化字總表》中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應該用簡化字而不用繁體字;凡是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簡化字,包括《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簡化字和社會上流行的各種簡體字,都是不規範的簡化字,應當停止使用。希望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教育、新聞等部門多作宣傳,採取各種措施,引導大家逐漸用好規範的簡化字。
1964年說明
《簡化字總表》說明
1.本表收錄1956年國務院公布的《
漢字簡化方案》中的全部
簡化字。關於簡化
偏旁的套用範圍,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規定以及1964年3月7日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也收錄本表內(本表所說的偏旁,不限於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內部外部,總之指一個字的可以分出來的組成部分而言。這個組成部分在一個字里可以是筆畫較少的,也可以是筆畫較多的。例如「擺」字,「
扌」固然是偏旁,但是「罷」也作偏旁)。
2.總表分成三個表。表內所有
簡化字和簡化
偏旁後面,都在
括弧里列入原來的繁體。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個不作偏旁用的簡化字。這些字的繁體一般都不用作別的字的偏旁。個別能作別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簡化字簡化。如「習」字簡化,但「褶」、「熠」等字不類推簡化。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二、14個簡化偏旁。
第一項所列
繁體字,無論單獨用或者作別的字的偏旁用,同樣簡化。第二項的簡化偏旁,不論在一個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訁、飠、糹、釒」一般只能用於左偏旁。這些簡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單獨使用。
在《
漢字簡化方案》中已另行簡化的繁體字,不能再適用上述原則簡化。例如「戰」、「過」、「夸」,按《
漢字簡化方案》已簡化,因此不能按「單」、「咼」、「訁」作為
偏旁簡化作「單戈 」、「辶咼 」、「 訁夸」。
除本表所列的146個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將某一簡化字的部分結構當作簡化偏旁使用。例如「陽」按《
漢字簡化方案》作「陽」,但不得任意將「日」當作「昜」的簡化偏旁。如「楊」應按簡化偏旁「(昜)」簡化作「楊」,不得簡化作「木日 」。
第三表所收的是套用第二表的
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漢字總數很多,這個表不必盡列。例如有「車」旁的字,如果儘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個,其中有許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現在為了適應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簡化字的範圍,基本上以《
新華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漢字八千個左右)為標準。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
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3.此外,在1955年文化部和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
異體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異體字和被選用的
正體字繁簡不同,一般人習慣把這些筆畫少的正體字看作
簡化字。為了便於檢查,本表把這些字列為一表,作為附錄。
4.一部分簡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適當的註解。例如「乾」是「乾」(gān)的簡化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並不簡化;又如「長吁短嘆」的「吁」仍舊讀xū;這種一字兩讀的情形,在漢字里本來常有,如果不注出來,就容易引起誤會。又如以「余」代「飠余」,以「復」代「覆」,雖然民眾已經習慣了,而在某些情況下卻不適宜,需要區別。又如「么」和「麼」有什麼不同(「么」原本是「麼」的俗字,後成為「麼」的簡化字),「馬」字究竟幾筆,等等。諸如此類可能發生疑難的地方,都在頁末加了腳註。——1964年5月
簡化方式
《簡化字總表》的簡化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對俗體筆畫的「省簡」,比如「觀」、「備」、「關」、「質」、「總」、「驢」、「鐵」、「鐘」、「繼」、「覺」、「雞」、「鸞」、「繪」等簡化字是從「覌」、「俻」、「関」、「貭」、「縂」、「馿」、「鉄」、「鈡」、「継」、「覚」、「鳮」、「鵉」、「絵」等俗字進一步演變而來。
第二種是「省變」,大多是從草書中演變而來,比如訁[訁]、飠[飠]、糹[糹]、釒[釒]還有見、頁、貝、車、東、馬、魚、咼、當、韋、書、長、門、鳥、烏、專、盡、為、壽、會等字及其類推簡化字。「糸」字是個部首字,作左偏旁時港台通行字型改為「麼」下加三點變作「糹」,大陸簡體為「糹」(俗稱「絞絲旁」)。糸部漢字的本意均與
絲線、紡織、布匹有關,例如「絲」、「線」、「經」、「綁」、「紋」、「紛」、「絞」、「系」、「緊」、「絮」、「累」、「繁」、「紊」、「紫」等等。在
草書中就有寫作今天的「糹」旁這種形式,所以現在帶「糹」字旁的字就都用簡體「糹」來表示了。註: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時簡化,訁、飠、糹、釒一般只能用於左偏旁(「辯」、「罰」、「辮」、「絲」、「銜」等字亦簡化,但「信」、「誓」、「燮」、「飧」、「餐」、「系」、「絮」、「紫」、「淦」、「鎜」、「鏖」、「鑫」等字不簡化)。
第三種是用同音字或近音字取代,比如:
稻穀的谷和山谷的谷,本來是兩個字,而為了省略筆畫,就統一用筆畫少的「谷」替代了。
憂鬱的郁和馥郁的郁,本來是兩個字,而為了省略筆畫,就統一用筆畫少的「郁」替代了。
地名更改
下列地名用字,因為生僻難認,已經國務院批准更改,錄後以備檢查。
黑龍江
青海
新疆
江西
廣西
四川
貴州
陝西
其他
此外,還有以下兩種更改地名用字的情況:(1) 由於
漢字簡化,例如遼寧省瀋陽市改為瀋陽市;(2)由於
異體字整理,例如河南省
濬縣改為
濬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