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

《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是為了保障河湖長制實施,統籌流域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規定精神,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經2022年9月16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由湖北省委、省政府於2022年9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委、省政府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
(2022年9月16日中共湖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2年9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湖長制實施,統籌流域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河湖長制,是指在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湖長(以下統稱河湖長),組織領導其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督促相關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推動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的目標任務和行動計畫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全省河湖長制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有力、保護有效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條 全面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等水體及岸線。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河湖長制實施範圍的塘堰、溪溝等小微水體,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七條 建立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
按照流域設立河湖長,跨省、市重要河湖設立省級河湖長;河湖所在的市(含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含鎮、街道,下同)、村(含社區,下同)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鄉級以上河湖長原則上由同級黨委和政府負責人擔任。村級河湖長由鄉級黨委和政府明確。
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市、縣、鄉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分別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
鄉級以上河湖長實行席位制,擔任河湖長的負責人職務發生變動的,由相應崗位新任負責人接替。新任負責人未到崗前,由同級其他黨委和政府負責人或者聯繫部門主要負責人代為履行相應河湖長工作職責。
鼓勵和支持設立民間河湖長,配合各級河湖長做好相關工作,共同保護河湖生態環境。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河湖長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組織領導體系。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設立河湖長制辦公室,承擔本級河湖長制日常工作,對本級總河湖長負責。省河湖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各級河湖長制聯席會議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護相關職責,協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配齊配強河湖長制辦公室工作人員,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本級河湖長設立情況明確河湖長聯繫部門,由其協助相應河湖長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 全省公安機關明確省、市、縣、鄉四級河湖警長,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機構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一條 全省檢察機關明確省、市、縣三級河湖檢察長,分別由同級檢察機關負責同志擔任。省、市、縣檢察機關均至少明確一名檢察官負責聯繫同級河湖長制辦公室,協助河湖長開展河湖長制有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總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河湖長制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組織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領導機制;
(三)主持研究河湖長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事項;
(四)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部署安排河湖管理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
(五)組織召開總河湖長會議,研究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的全局性問題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督促指導本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繫部門和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副總河湖長協助本級總河湖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審定責任河湖的“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護方案並督導實施;
(三)明晰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管理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四)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的巡查和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五)組織對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完成省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市、縣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細化實施方案;
(二)組織研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予以解決;
(三)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專項治理、整治行動;
(四)牽頭協調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相關地區以及部門(單位)落實流域(跨界)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五)對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組織考核;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鄉級河湖長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
(二)開展責任河湖經常性巡查,及時處理和上報發現的相關河湖問題;
(三)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等活動;
(四)組織落實小微水體的管理保護工作;
(五)指導監督村級河湖長開展工作;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當與村級河湖長明確約定其具體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工作:開展責任河湖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並勸阻相關違法行為,並向上級河湖長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落實小微水體具體管理保護工作;教育引導村民、居民保護河湖資源、改善河湖生態環境;完成上級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鄉級黨委和政府在村級河湖長職責約定中,應當同時明確經費保障和未履行職責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 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考核評價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完成本級黨委和政府、總河湖長和副總河湖長確定或者交辦的事項,協調完成本級其他河湖長確定或者交辦的事項,及時請示報告有關情況;
(二)督促協調本級河湖長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河湖長聯繫部門履行職責;
(三)研究起草河湖長制相關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落實“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護規劃、方案;
(四)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評選表彰;
(五)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六)完成上級河湖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任務;
(七)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八條 河湖長聯繫部門協助相應河湖長做好相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提醒相應河湖長履職,承擔相應河湖長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責任河湖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定期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巡查工作,協助相應河湖長抓好問題的跟蹤督辦落實;
(四)及時向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報告有關河湖長制工作情況,報送有關履職信息;
(五)完成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河湖警長在相應河湖長的領導下,研究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治安問題,依法遏制、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污染水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在河湖管理保護領域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二)健全本地河湖區域治安防控網路,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
(三)參與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協助相應河湖長開展巡查、調研、督查等工作,定期向相應河湖長和上級河湖警長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業務數據信息,配合開展法治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河湖檢察長負責推動行政監管執法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推進落實涉河湖公益訴訟制度,依法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督促水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依法對水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補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河湖長制辦公室聯絡檢察官協助本級河湖長開展河湖長制有關工作,督促有關行政機關落實本級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反饋的涉河湖有關問題。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總河湖長可以就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的重大事項簽發總河湖長令,對有關工作作出部署。
第二十二條 各級河湖長以及聯繫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河湖巡查工作,巡查頻次、形式、內容和情況通報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對跨界河湖組織開展聯合巡查、聯合執法工作。
對於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於自身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二)根據職責應由本級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三)根據職責應由上級河湖長或者上級相關部門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湖長協調處理;
(四)根據職責應由下級河湖長或者下級相關部門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湖長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日常管護機制,通過聘請河湖巡查員、保潔員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潔工作。
河湖垃圾(含水面漂浮物)納入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範圍。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河湖水質水量監測能力,最佳化監測站點布設,加強河湖跨界斷面動態監測,強化監測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在管理部門之間實現河湖水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執法處置等數據信息的及時共享,提高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化水平。跨界河湖問題突出的,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應當主動共享跨界河湖的水質水量、環境風險等基本信息,共同防禦水災害、水污染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名單應當通過本地政府入口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公開發布;鄉、村級河湖長名單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河湖重點水域和沿岸顯要位置應當設立河湖長公示牌,載明河湖長姓名、職務、職責、河湖管理保護範圍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河湖長制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評價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工作,從事河湖保護志願服務。
倡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河湖管理保護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吸納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河湖保護,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設立河湖保護基金,重點支持實施河湖管理保護、重大生態環境治理等項目。
基金管理組織機構依法依規接受社會捐贈,按照捐贈者意願用於本地或者具體河湖的管理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害河湖行為舉報制度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制度。
有關部門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危害河湖行為的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予以核查、處理。
第三十條 加強河湖管理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建立健全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做好實施河湖長制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增強社會各界的責任意識、參與意識,凝聚生態文明建設的共識與合力,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河湖保護的良好氛圍。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河湖保護和河湖長制的公益性宣傳。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二條 嚴格河湖長制考核。縣級以上總河湖長應當組織對本級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下一級地方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縣級以上河湖長應當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
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河湖長制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並與河湖長制“以獎代補”資金安排掛鈎。
第三十三條 對河湖長制工作成績顯著的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縣級以上總河湖長應當約談本級河湖長和下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應當約談本級相關部門(單位)、下級河湖長和下級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應當約談聯繫部門和下級河湖長。
第三十五條 各級河湖長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上級河湖長指令不力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或者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三)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河湖問題未採取及時有效處置措施的;
(四)其他怠於履行河湖長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制辦公室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上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要求不力的;
(二)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河湖問題,未及時提醒相關河湖長履職,未及時分辦、督辦相關職能部門履職的;
(三)未組織開展編制“一河(湖)一策”,未組織開展河湖長制考核的;
(四)其他違反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河湖長聯繫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
(一)未認真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和相應河湖長要求不力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責任河湖巡查和問題跟蹤督辦職責的;
(三)履行聯繫部門職責不力,對責任河湖的河湖長制工作推進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履行職能部門職責不力,造成河湖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等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水利廳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9月28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發《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河湖長制工作省級黨內法規,是我省河湖長制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為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規支撐和保障。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以《規定》出台為重要契機和重要抓手,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河湖長制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奮力推進我省河湖長制工作提檔升級,為湖北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積極擔當作為。
充分認識制定出台《規定》的重要意義
一是貫徹中央決策、推進制度創新的重要舉措。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解決我國複雜水問題、保障國家水安全,從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制度創新。制定出台《規定》,加強河湖長製法規制度建設,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我省河湖長制走深走實的重要舉措。
二是緊貼省情水情、落實省委要求的重要保障。我省是河湖大省,肩負著確保“一江清水東流、一庫淨水北送”的特殊政治責任。特有的省情、水情,決定了我省河湖管理保護任務繁重而艱巨。制定出台省委黨內法規,進一步強化河湖長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作用,是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關於堅決守住流域安全底線的工作要求、統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鞏固工作成果、實現提檔升級的重要行動。2016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正確指導和有力推動下,在全省各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河湖長制整體工作位居全國前列。現在乘勢而上,將我省河湖長制體制機制方面的探索、創新成果,通過系統提煉上升為省委黨內法規,有利於增強規範性、權威性和約束力,更好地解決河湖長責權不夠統一、部門合力凝聚不夠、考核結果落地運用不夠、正向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進一步推進河湖長制提檔升級。
四是加強黨的領導、落實黨政責任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關鍵,是強化各級黨委的領導作用,夯實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制定出台省委黨內法規,加強河湖長制工作制度保障和規則指引,契合河湖長制的工作特點,有利於更好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等“關鍵少數”責任,確保河湖長制落地見效。
全面把握《規定》的體系和內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水利廳組織開展了河湖長制黨內法規制定專題調研、徵求意見等前期工作。《規定》初稿形成後,先後3次徵求了長江水利委員會、省直有關單位和各市州意見,組織進行了專家論證,對徵求到的意見建議逐條分析、充分吸納,反覆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2022年8月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對《規定》送審稿進行審議並原則通過。經2022年9月16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9月28日省委、省政府發布《規定》。
《規定》堅持政治引領、突出問題導向、體現湖北特色,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河湖長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強化河湖長制”工作要求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政策精神,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水資源和水域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長江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等法律規定要求,全面系統總結歸納了我省河湖長制工作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政治性、規範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共六章三十九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為組織體系(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為工作職責(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第四章為工作機制(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為考核獎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六章為附則(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
《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法規的目的和依據。第一條明確,為了保障河湖長制實施,統籌流域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是明確了河湖長制的制度定義。第二條明確,河湖長制是指在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湖長,組織領導其責任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督促相關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推動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的目標任務和行動計畫的工作制度。
三是明確了河湖長制工作指導思想。第三條明確,全省河湖長制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有力、保護有效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湖北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明確了河湖長制工作原則。第四條明確,全面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五是明確了《規定》適用範圍。第五條明確,本規定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等水體及岸線。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河湖長制實施範圍的塘堰、溪溝等小微水體,適用本規定。
六是明確了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任務。第六條明確,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任務。
七是明確了河湖長制組織體系。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明確,“建立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按照流域設立河湖長,跨省、市重要河湖設立省級河湖長;河湖所在的市(含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縣(含縣級市、區)、鄉(含鎮、街道)、村(含社區)分級分段設立河湖長。鄉級以上河湖長原則上由同級黨委和政府負責人擔任。村級河湖長由鄉級黨委和政府明確。”“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市、縣、鄉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分別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擔任。”“鄉級以上河湖長實行席位制”“鼓勵和支持設立民間河湖長”。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河湖長制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組織領導體系。”並分別對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繫部門、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和聯絡檢察官設定作出規定。
八是明確了相關方面工作職責。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對各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繫部門,各級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以及聯絡檢察官等各相關方面的工作職責有針對性地作出了明確規定。
九是明確了河湖長制工作機制。第二十一條明確,“縣級以上總河湖長可以就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的重大事項簽發總河湖長令,對有關工作作出部署。”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分別對河湖巡查、日常管護、水質水量監測、信息共享、公開公示、社會監督、志願服務、河湖保護基金、舉報、公益訴訟、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等工作機制、制度作出規定。
十是明確了河湖長制工作考核獎懲措施。第三十二條規定,“嚴格河湖長制考核。縣級以上總河湖長應當組織對本級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下一級地方河湖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縣級以上河湖長應當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河湖長制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並與河湖長制‘以獎代補’資金安排掛鈎。”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河湖長制工作成績顯著的相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各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繫部門等應當進行約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分別對各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繫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作出規定。
十一是明確了《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第三十八條明確,“本規定由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水利廳承擔。”第三十九條明確,“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切實推進《規定》貫徹落實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報告指出,堅決守住流域安全底線。治荊楚必先治水。《規定》的出台和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要求、開創我省河湖管理保護和河湖長制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和水利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要求,切實履行省委、省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踔厲奮發,篤行不怠,全力推進《規定》落地落實。
一是加強學習宣傳,廣泛凝聚共識。要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規定》作為當前河湖長制工作的重要任務,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要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座談會、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多條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組織開展《規定》學習宣傳活動,使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級河湖長和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以及聯絡檢察官、社會公眾充分認識《規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義,全面把握、了解《規定》內容和要求,切實增強河湖管理保護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參與意識,廣泛營造愛湖護湖濃厚氛圍。
二是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工作機制。《規定》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河湖長制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工作組織領導體系。要按照《規定》要求設立各級、各類河湖長和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以及聯絡檢察官,設定河湖長制辦公室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建立河湖長制聯席會議制度。要落實《規定》要求,健全完善河湖巡查、日常管護、水質水量監測、信息共享、公開公示、社會監督、志願服務、河湖保護基金、舉報、公益訴訟、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等各項工作機制、制度,形成完整配套、緊密銜接、有機統一、協同高效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
三是壓實工作責任,強化工作合力。要按照《規定》要求,全面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級河湖長和河湖警長、河湖檢察長以及聯絡檢察官等各方面河湖治理保護的工作職責,特別是要強化黨政領導責任,統籌資源力量,形成強大工作合力,共同扛起“治水”政治責任,共同擔負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各項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任務,切實推進守底線與促發展有機結合、“治水”與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效銜接,確保一江清水東流、一庫淨水北送。
四是嚴格考核獎懲,確保落地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要認真執行《規定》要求,嚴格河湖長制考核,認真研究制定河湖長制年度考核和專項考核方案,科學設定考核項目、考核標準,嚴密開展考核工作,使考核結果做到真實客觀、準確公正。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嚴格落實獎懲規定,強化考核監督剛性約束,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切實推進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級河湖長和有關人員切實知責明責、履職盡責。對於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各種行為,嚴格依照《規定》進行約談和處理處分,嚴肅追責問責,確保《規定》執行到位、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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