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試行)

為規範中心領導幹部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的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式,強化監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試行)
  • 制定目的:規範中心領導幹部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的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式,強化監督管理
主要內容,決策形式,管理與監督,責任追究,其他,

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一)重大事項決策
1.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精神文明建設等重要工作。
3.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與調整;機構改革;中心內設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調整、職能職責確定;基層黨組織設定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
4.檢驗檢測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制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調整;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重大事故責任追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5.需向上級請示和報告的重要事項;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重要檔案、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重要講話和報告。
6.涉及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7.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心黨組管理幹部的選拔、任免、調整、考核、職稱評定、崗位異動、表彰和獎懲;後備幹部、黨外幹部和人才的選拔、培養、推薦;中心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2.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
3.研究、擬定、上報州級及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推薦名單。
4.公開招考(聘)工作人員方面的重大事項。
5.對違反黨紀政紀幹部職工的處理。
6.其它應當提交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年度列入重點建設、改造項目安排。
2.中心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項目的研究、審定、資金安排及管理辦法的制定。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轉讓及處置。
5.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資金使用
1.上級撥付的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
2.20萬元及以上非日常支出(工資及獎金、水電費、電話費、社會保險、公積金、差旅費除外)和單項價值或單次總額20萬元(原值)及以上的資產(房屋、土地、汽車除外)處置。
3.部門預算中待分配的不可預見費用的安排使用。
4.預算的調劑使用。
5.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

決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堅持集體領導、個別醞釀、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由中心黨組會集體研究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一)徵求意見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必要時應進行專家論證、律師諮詢、決策評估。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廣泛徵求民眾的意見建議。選拔任用幹部,應當徵求“一票否決”的意見。
(二)醞釀溝通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組成員通過適當的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科室所的,涉及主辦科室所應事先作好溝通協調工作;凡應協調而未協調或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對進入決策議題的事項,中心人事科組織準備上會的規範化材料,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中心黨組會召開前送達參會人員,保證其有時間了解相關情況,參加會議人員應認真閱讀,並做好發言準備。
(三)議題討論
1.黨組會討論和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根據需要,黨組可以請議程有關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在討論與領導班子成員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
2.在黨組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一般先由黨組成員或有關負責同志介紹上會材料,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
3.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表意見,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黨組書記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指定專人及時向其通報會議情況。黨組書記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4.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表決
1.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進行表決。
2.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五)會議記錄
指定專人記錄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會人員、記錄人員、列席人員、請假人員,對於缺席人員要記錄缺席原因,以及每項議題討論情況和最後決策情況,所有會議記錄必須經參加會議的黨組成員簽字確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程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六)決策實施
1.“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由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職責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負責人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組織落實,相關科室所具體實施,人事科負責督辦。
2.“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照組織程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黨組沒有做出新的決策前必須堅決執行。
3.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重新提交集體討論做出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做出臨時處置的,事後及時報告黨組並按程式予以追認。處置後未完成的事項需要黨組重新做出決策的,應當重新集體決策,並按照新決策執行。

管理與監督

(一)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人事科負責催辦黨組會議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及時向黨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項的黨組會,會前向州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告知,並商請安排人員參加。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的,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問責;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其他

(一)本制度由中心黨組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未明確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與黨和國家政策法規不一致的,嚴格按照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執行。
(三)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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