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監察局規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辦法(試行)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監察局規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辦法(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監察局規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縣“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事前監督,規範“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健全監督工作機制,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構建廉政風險防範體系,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集體決策原則。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四)堅持科學決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範決策原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許可權進行決策。
(六)堅持報備監督原則。鄉鎮(街道)、縣級各部門(單位)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備,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的措施以及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黨的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等事項、精神文明建設
(三)部門(單位)、鄉鎮(街道)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部署、隊伍建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重要事項;
(四)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調整,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各種獎勵和表彰等重要事項;
(五)涉及人民民眾和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以及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重要幹部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股所級幹部任免和調整;
(二)組織人事、紀檢、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三)推薦後備幹部、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四)工作人員的輪崗交流、競爭上崗、公開招考(聘)等;
(五)其他幹部任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設備等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處置和經營權的出租出讓,房屋修繕、改造,重要設備、大宗物資採購,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等。
第六條大額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財政預算內(外)的各類資金除了執行上級政策支付、發放款項外一次性支出在一萬元及以上的支出使用情況。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程式
第七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選拔任免幹部,應按照有關規定,在集體研究決定前應徵求各方的意見;對與人民民眾和幹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民眾代表大會、幹部職工大會或聽證、公示等形式最廣泛的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專家評估論證等。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議事規則提出,議題準備充分,並經黨政主要領導審閱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
第九條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時,以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的內容形成決定。涉及決策事項的科(室)、中心(站所)負責人和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職工代表等可根據會議議題內容,按有關規定列席相關會議。
第十條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黨委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執行決定的同時,保留個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式。
第四章報備監督程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縣級各部門(單位)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在決策前三天書面向縣紀檢監察機關報備,自覺接受監督。各部門(單位)向負責聯繫的紀工委監察分局報備,鄉鎮(街道)向縣紀委黨風室報備。
第十四條各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向縣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備“三重一大”事項應提供相應的方案、安排意見、相關檔案、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縣紀委監察局根據各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報備事項,視情況派人列席會議或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監督重點:
(一)在重大決策方面,重點對是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否存在不執行、亂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等問題的監督。
(二)重要幹部任免方面,重點抓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資格審查、考試、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結果運用、任前公示等環節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重大項目安排方面,重點抓好是否依法進行,招投標、政府採購、產權交易是否按規定程式實施,是否存在串標、圍標等違規行為,主管部門是否進行嚴格審查,項目質量、資金使用,以及增加工程量是否按法定程式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准等情況的監督。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重點對增加和變更固定資產是否經相關部門批准,資金來源渠道是否規範、政府採購及公開招投標程式是否完備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重點抓好納入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是否堅持“收支兩條線”,是否存在“小金庫”,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內容的監督。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科級領導班子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不按規定報備“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紀委、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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