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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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企業職工民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組織設定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准,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上級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工作。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式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國有企業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1人,其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一般15至21人。黨委委員一般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黨委委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國有企業黨總支一般由5至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有1年以上黨齡。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定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工程項目、研發團隊等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企業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本企業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民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職工民眾完成本單位各項任務。
(二)按照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創先爭優,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四)密切聯繫職工民眾,推動解決職工民眾合理訴求,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監督黨員、幹部和企業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財經人事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民眾的利益。
(六)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按照規定向黨員、民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黨委副書記。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是否分設,結合實際確定。分設的一般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總經理、黨員總經理擔任黨委副書記。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專責抓好黨建工作。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定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理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規範動議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式,落實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做好選配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加大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力度,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重點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領域緊缺人才工作,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章: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採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線上學習培訓等方式,強化政治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組織引導黨員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恆課題和全體黨員、幹部的終身課題,形成長效機制。
第十九條 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認真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堅持重溫入黨誓詞、重溫入黨志願書等有效做法,落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
第二十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增強黨員意識。加強和改進青年黨員、農民工黨員、出國(境)黨員、流動黨員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的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做好離退休職工黨員、兼併重組破產企業職工黨員管理服務工作。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黨員,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在重要節日、紀念日等走訪慰問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經常聯繫關心因公傷殘黨員、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二十一條 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重視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力爭每個班組都有黨員。注重把生產經營骨幹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生產經營骨幹。對技術能手、青年專家等優秀人才,黨組織應當加強聯繫、重點培養。
第二十二條 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範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形式,引導黨員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模範、提高效益的標兵、服務民眾的先鋒。引導黨員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注重發揮黨員在區域化黨建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黨的政治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擔負起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範政治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幹部職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進頭腦,引領職工民眾聽黨話、跟黨走。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抓好形勢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培育家國情懷,增強應對挑戰的鬥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深化文明單位創建,組織開展崗位技能競賽,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職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健全落實企業領導人員基層聯繫點、黨員與職工結對幫帶等制度,定期開展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有針對性做好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注意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產能、處置“殭屍企業”和企業破產等過程中,深入細緻做好思想工作,解決職工民眾困難,引導職工民眾擁護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第二十七條 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橋樑紐帶作用,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民眾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立業,多為職工民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民眾利益。
第七章: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途徑,推進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員定期評議黨組織領導班子等制度。落實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聯繫黨員民眾等制度,積極反映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加強對企業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突出“三重一大”決策、工程招投標、改制重組、產權變更和交易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嚴肅查處侵吞揮霍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違規違紀問題。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條 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內設紀檢組織、黨委工作機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通過巡視巡察、考察考核、調研督導、處理信訪舉報、抽查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方式,督促企業領導人員依規依法用權、廉潔履職。
善用企業監事會、審計、法律、財務等監督力量,發揮職工民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決懲治和預防腐敗。
各級紀委監委派駐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企業黨委(黨組)實行監督,督促推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健全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黨委)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巨觀指導。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指導為主,企業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協助。
中管金融企業黨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黨組織,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履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黨員成員應當積極支持、主動參與企業黨建工作。
各級黨組織應當強化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全面推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政治素質考察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黨組織每年年初向上級黨組織全面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企業黨組織報告抓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和精幹高效協調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有關機構可以與企業職能相近的管理部門合署辦公。領導人員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一般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分屬兩個部門的應當由同一個領導班子成員分管。
第三十六條 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選拔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台階。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熟悉經營管理、作風正派、在職工民眾中有威信的黨員骨幹做企業黨建工作,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企業複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嚴格落實同職級、同待遇政策,推動黨務工作人員與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雙向交流。
加強對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第三十七條 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並向生產經營一線傾斜。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整合利用各類資源,建好用好黨組織活動陣地。
建立黨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制,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抓好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整頓提升。注重運用網路信息化手段和新媒體平台,增強黨組織活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實效性。
第三十八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並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結合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修訂解讀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章要求,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全面規範,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出發,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採取有力措施,強化責任落實,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認真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國有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中央組織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解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背景和過程,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2016年10月,黨中央專門召開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為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指明了方向。十九大黨章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國有企業黨組織功能定位,為國有企業黨組織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各企業認真貫徹黨中央部署要求,紮實推進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探索積累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將黨中央對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一系列政策進行系統集成,將企業加強黨的建設好經驗好做法加以總結提煉,對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作出整體設計和全面規範,很有必要。
  按照黨中央要求,2018年下半年,我們著手開展《條例》起草工作。起草組深入學習、系統梳理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先後到21個省區市、119家國有企業實地調研,訪談座談356名地方黨委組織部、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形成初稿後,廣泛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管金融企業和中管企業共124個單位意見。2019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先後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稿。12月30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實施,對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請問制定《條例》主要遵循什麼原則?
  答:在《條例》制定工作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貫徹黨中央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充分體現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有關部署。二是堅持系統集成。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吸收已有制度成果,結合企業實際,突出重點難點,做到與已有政策有機銜接、相互貫通。三是強化問題導向。聚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存在的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問題,以及新一輪央企巡視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措施辦法。四是注重繼承創新。適應新時代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新要求,把長期以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固化為制度規定。對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則要求,留出政策空間。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條例》共9章41條,涵蓋了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各個方面。《條例》闡明了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規範了國有企業黨組織的設定,規定了國有企業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明確了加強國有企業黨員隊伍建設的有關要求。《條例》明確了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的關係,從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決策把關、幹部人才工作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條例》強調要加強國有企業黨的政治建設,完善國有企業黨內民主和監督體系。《條例》對國有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工作保障等方面也作出規定。
  總體上看,《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緊密結合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實際,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理論、實踐和制度成果,回應了基層關心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具有較強指導性和操作性。
  問:黨的十九大和黨章強調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請問《條例》對體現和落實這一要求,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國有企業是黨領導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所當然要堅持黨的領導。《條例》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章要求,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鮮明提出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並以此作為一條紅線貫穿始終,作出一系列規定,提出明確要求。明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切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使黨組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實踐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關於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要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分層分類、因地制宜,注意區分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與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企業,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不同情況,避免簡單化、一刀切。關於“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董事長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的企業、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如何落實,要結合實際情況,不能機械套用、上下一般粗。
  問:黨的十九大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強調要嚴密黨的組織體系、提升基層黨組織組織力,請問《條例》是如何體現和落實這一要求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鮮明提出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強調要以組織體系建設為重點。黨的十九大強調突出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條例》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加強國有企業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在指導思想上,強調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二是在組織設定上,要求規範各類黨組織的設定,明確在臨時工程項目研發團隊成立臨時黨組織,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同步設定或者調整黨的組織、有效開展黨的工作。三是在幹部培養上,要求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落實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20字”要求,著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四是在工作開展上,要求堅持和推動黨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深度融合,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找準服務生產經營、凝聚職工民眾、參與基層治理的著力點,推進基層黨建理念創新、機制創新、手段創新,以高質量黨建工作推動企業各項生產經營任務落實,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五是在基礎保障上,要求根據實際需要設定黨務工作機構,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建好用好活動陣地,確保黨組織有機構管事、有人幹事、有經費辦事。
  問:《條例》明確,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請問在具體落實中如何把握?
  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對重大問題進行前置研究討論是落實“兩個一以貫之”要求、把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的重要制度安排。《條例》明確規定,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企業發展戰略等6個方面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前置研究討論主要是看決策事項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契合黨和國家的戰略部署,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否有利於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職工民眾合法權益
  實踐中,各企業要根據這6個方面的事項範圍,結合實際制定前置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釐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防止把黨委(黨組)會議當成“筐”,大事小事都往裡裝。黨組織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辦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錯位。藉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否定或取消黨的領導無疑是錯誤的,但把黨組織直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決策和指揮中心也不符合企業黨組織的功能定位。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企業,前置研究的內容和重點應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各地要加強對企業前置研究討論制度機制建設的具體指導,儘快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的前置研究討論事項清單示範文本。
  同時要注意,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前置研究討論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體決策,進入董事會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對於董事會提出異議的事項,黨委(黨組)要加強分析研究,加強與董事會協調溝通,並及時調整完善;溝通協調達不成一致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或者出資人報告。
  問:黨的十九大強調將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對此《條例》是如何體現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決定黨的建設方向和效果。黨的十九大鮮明提出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條例》貫徹總書記指示要求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從國有企業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特點出發,專門制定“黨的政治建設”一章,對加強國有企業黨的政治建設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強調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範政治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二是要求以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幹部職工,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進頭腦,引領職工民眾聽黨話、跟黨走。三是明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培育家國情懷,增強應對挑戰的鬥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四是提出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五是強調堅持黨建帶群建,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民眾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立業,多為職工民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民眾利益。
  問: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請問《條例》對加強國有企業黨員隊伍建設有哪些要求?
  答:《條例》對國有企業黨員教育管理服務監督、發揮作用和發展黨員工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加強教育培訓,要求強化政治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組織引導黨員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建立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長效機制。二是嚴格監督管理,要求嚴肅黨的組織生活,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領導幹部講黨課等制度,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嚴格執行黨的紀律。三是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強調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注重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力爭每個班組都有黨員,對技術能手、青年專家等優秀人才,黨組織應當加強聯繫、重點培養。四是推動發揮作用,提出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動,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範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引導黨員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注意發揮黨員在區域化黨建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問:關於健全國有企業黨的建設領導體制、落實黨建責任,《條例》提出了哪些要求?中央企業如何更好履行對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的領導指導責任?
  答:《條例》貫徹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頂層設計,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建立統一歸口、責任明晰、有機銜接的國有企業黨建工作領導體制。提出健全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黨委)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此外,《條例》還明確,中管金融企業黨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黨組織,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
  抓黨建就要抓責任制,抓責任制就要抓責任人。《條例》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責任體系、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作出規定。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抓好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作為應盡之責、分內之事。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經常過問,組織部門要牽頭抓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織要加強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逐級壓實責任。《條例》提出要強化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全面推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落實。《條例》強調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及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違反《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指導為主,企業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協助。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負責抓好直屬企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的研究謀劃、部署推動、督促落實。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式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地方黨委統籌抓好黨的關係在地方的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具體承擔黨員發展巨觀指導、黨內統計、黨費管理,以及參加全國和地方黨代會代表的推選、黨內表彰等工作的組織部署、督促檢查。
  問:做好國有企業黨建工作,力量保障很重要。請問《條例》對國有企業黨務工作機構設定和加強黨務工作隊伍建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標準越來越高,對黨務幹部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從實踐情況看,國有企業黨的工作機構設定不統一、名稱不規範、職能不聚焦、人員力量不足等問題一直比較突出。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從3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是規範機構設定。要求國有企業黨委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領導人員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一般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分屬兩個部門的應當由同一個領導班子成員分管。二是明確人員配備。要求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選拔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台階;選拔政治素質好、熟悉經營管理、作風正派、在職工民眾中有威信的黨員骨幹做企業黨建工作,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企業複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三是強化素質提升。要求加強對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解決有熱情沒招數、想乾不會幹等問題。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任務。按照黨中央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出發,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採取有力措施,強化責任落實,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要通過集中學習、專題研討等方式,使各級黨組織特別是國有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嚴格遵守和執行《條例》規定。要組織開展培訓,把《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對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織和國有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重點培訓,對國有企業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專題輪訓,提高運用《條例》推動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提升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質量的本領。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有關問題。中央組織部將舉辦學習貫徹《條例》專題研討班,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各項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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