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標準

社會生活中人們從政治上衡量事物的標準。體現一定社會主體的利益、立場和觀點、態度,服務於一定的政治目的。1942年,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提出政治標準第一、藝術標準第二的文藝批評原則,要求將革命的政治內容與儘可能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統一。1957年,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又論及判斷人們言論和行動是非的六條政治標準,其中最主要的是社會主義道路和黨的領導兩條。鄧小平在我國歷史新時期,提出必須在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他把社會主義現代化看作是當前最大的政治,提出“各項工作都要有助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都要以是否有助於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作為衡量做得對或不對的標準”(《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3頁)。1992年初,他在南方談話中進一步提出,對於改革開放中的所作所為,“判斷的標準,應該主要看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上書第3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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