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研究

集體研究

集體研究,本意是指集思廣益的一種民主決策方式,但由於常常成為某些人瀆職犯罪、推卸責任的有利武器,因此在更多情況下具有貶義。

簡介,表現,實質,法規,

簡介

集體研究,是一種逃避責任的政治行為和現象。集體研究的目的,本來是集思廣益,聽取各方的意見與建議,分析事情的成敗與得失因素,對即將公布、實施的方案、政策等,應儘可能做到科學決策、長遠規劃、為民著想。但某些政府部門在興辦犁己灶各種新工程新項目、制訂各種新計畫新辦法時,常常先成立一個領導小組,所辦之事,都掛上“集體研究”的美名。事情辦好了,主要領導業績不小,少不了領導有方的讚譽和邀功請賞的言詞;辦砸了,主要領導甩甩袖子,以集體研究決策為藉口,以客觀因素作搪塞,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信譽影響,以及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都以遺疊勸充憾、抱歉等一推了之,或者乾脆拍拍屁股走人,換一個地方,官照當、權照掌,過自己的太平日子。

表現

“集體研究”其實是一件舊武器,也是一些官員經常使用的武器。每當他們的決策受到民眾反對時,出霉犁船炒了問題被追究責任時,都會答覆這是“集體研究決定”的。所謂“集體研究決定”,實際可能有三種情況:
一是真正的“集體研究決定”,確實是領導班子充分討論、民主表決形成的,這樣的情況不太多;
二是虛假的“集體研甩寒記承究決定”,本來就是具有決定權的官員,特別是一把手個人決定的,根本沒有集體研究的過程;
三是半真半假的“集體研究決定”。說它“半真”,因雅煉拳為確實有開會研究的程式;說它“半假”,是因為研究完還是一把手拍板的,大家擁護還來不及,就不會發表不同意見。

實質

“集體研究”的說法並不能真的嚇唬人:
一方面,“集體研究決定”只是決定的程式可能不錯,防止了個人說了算,但並不意味著其決定的內容就天然正確。決定是否正確,還要看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個人決定是個人錯誤,集體研究則說明整個班子都缺乏人性,情況只能更糟糕。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集體研究決定”就法不責眾,板子打在“集體”身上,反而不去問責具體個人。

法規

2013年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有關情況。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實施瀆職行為並收受賄賂的應當數罪併罰。對於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的行為,則首次明確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集體研究
當前在土地資源、生態環境等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甚至地方一級黨政部門集體研究違法決定的瀆職現象,出現危害結果後涉事人員往往以經集體研究為由推卸責任。一些負責人還刻意假借集體研究掩飾其個人意志。解釋規盛尋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明確“集體研究”式瀆職是犯罪,有利於提醒主要領導人加強責任意識,要么在其位謀其政,握緊權負好責,要么退其位不負其責。不論是集體研究還是雄炒笑個人決策,主要領導幹部都必須承擔領導責任,出現問題或差錯不能推諉,拿“集體研究”作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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