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介紹
社會心理學中的群體行為(勒龐,1895),社會學的社會運動範疇(斯梅爾塞,1962;梯利,2004),
新制度經濟學的
制度變遷(道格拉斯·諾斯,1981;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93),以及公共管理學中公共物品(或集體物品)供給(奧爾森,1966;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93)等有關集團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追求問題,都屬於集體行動的範疇。那么,何謂集體行動呢?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
趙鼎新教授將集體行動看作是與社會運動、革命同一範疇的三個概念。他認為,集體行動,就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具有很大自發性的制度外政治行為;而社會運動就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高度組織化的、尋求或反對特定社會變革的制度外政治行為;而革命,則是有大規模人群參與的、
高度組織化的、旨在奪取政權並按照某種意識形態對社會進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為。從以上三個概念的界定中,我們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它們都被看作是制度外的集體性政治行為,從而與選舉等制度內的政治集體行動相區別。[ 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P2-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因此,它們都屬於查爾斯。梯利所說的“鬥爭政治”範疇。
美國經濟學家曼庫爾。奧爾森以畢其一生的精力研究集體行動而著稱於世。他先後發表《
集體行動的邏輯》、《國家的興衰》以及《
權力與繁榮》三部著作來提出他集體行動的理論。其中《
集體行動的邏輯》揭示了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集體並非必然產生集體行動的根源在於集團內廣泛存在的“
搭便車”現象,正因為集團共同利益是一種公共物品,即使成員不付出成本也能坐享收益的
物品,因而,一個理性的人是不會參與到集體行動中來的,因為這要花費私人的成本,而收益卻是集體共享。
所以,為了克服這種“搭便車”困境,奧爾森設計了一種強制和“選擇性激勵”的組織策略,前者指依靠一種中央集權的方式來迫使集團成員參與集體行動,而後者指正面的獎勵與反面的懲罰相結合,對參與集體行動的成員實施獎勵,而不參與者進行懲罰。《國家的興衰》是奧爾森運用其集體行動理論解釋一個國家為何興衰的原因。核心觀點是大量存在的分利集團的成功集體行動阻礙了國家的進步和繁榮,而在一些重大的災難和變故之後,社會的分利集團被打碎,從而有效地阻礙了這些分利集團的集體行動,整個社會或國家因而獲得繁榮,如戰後的日本。《
權力與繁榮》則分析了為什麼有些國家的政府能促進經濟的繁榮而有些國家政府卻阻礙了經濟的發展。還有,蘇聯經濟體制解體後,為何市場體制並沒有使它繁榮起來,反而陷入長久衰退的困境?等等。奧爾森認為,經濟繁榮的必要條件是:一方面,對所有的個人權利必須清晰明確地界定並使之具有安全性,契約能夠公正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不存在對私人權利的掠奪。在此基礎上,奧爾森創立了一個全新的經濟學概念,即“市場擴展性政府”。它是指有足夠的權力來形成和保護私人產權、有效地執行契約、形成對掠奪個人權利的約束,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集體行動貫穿整個人類社會的始終,只要存在單個個體無法實現的公共物品的供給的合作問題,就存在集體行動的現象。作為一種理論,對集體行動的研究,貫穿社會科學的整個領域,只要存在克服合作中“
搭便車”困境的問題,就需要利用集體行動的理論分析框架。諸如
制度變遷、公司治理、社會運動等等領域都屬於為了達到一個組織的目標而進行集體行動的過程。而且還利於身體上的幫助。因此,對集體行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絡釋義
collective action
三、績效榮譽團隊匯聚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組織堅固的團隊,讓成員瞭解個人績效永遠是建築在團體績效之上,團隊有績效,個人才有績效,團隊成員應共同分工努力達成集體成...
短語
生存要求集體行動Survival Demands Collective Action
有組織集體行動Organized Collective Action
集體行動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集體行動計畫CAP Collective Action Plans ; CAP
集體行動非常必要Teamwork is essential ; it gives the enemy other people to shoot at
而集體行動But Class Action
集體行動條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
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研究述評
〔摘 要〕有關集體行動的研究在國內學界正成為一個跨學科的顯題,本文旨在對這一研究領域作一個簡要的考察並提出一些判斷。作者發現,目前對於集體行動的研究,在研究取向和方法上,運用結構性分析居多而過程分析較少;運用理性主義分析居多而建構主義分析較少;另一方面,在過程分析和建構主義分析的運用逐漸增多的同時,多種研究取向和方法也開始有相互融合的趨勢。在研究議題上,既有研究主要涉及集體行動發生的原因、政治機會機構、動員結構、策略和手段、話語等方面,有點遺憾是,大部分研究在這些議題上缺乏足夠的理論關懷以及必要的實證方法的支撐。值得注意的是,新的集體行動或者集體行動的新的特徵的大量出現,挑戰了很多既有的理論,它需要研究者們給予更多的關注。
〔關鍵字〕集體行動;結構分析;過程分析
中國自1990年以來,伴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社會的急劇變遷,新型的主要集中在經濟和利益層面的社會矛盾或社會衝突逐漸增多,尤其是在基層社會,幾乎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社會現象也引發了眾多社會問題研究者的關注。這方面的基礎性研究在近些年來開始逐漸增多,在這個過程中,研究者們在不斷地學習和借鑑西方社會運動理論的同時,也致力於本土化理論的建構。
在這類文獻中,有一組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如“集體抗爭”、“維權行動”、“群體性事件”、“社會衝突”“社會運動”、“集體行動”等,而且每一個概念又往往包含一系列的子概念。研究者們在闡述自己所使用的概念時,往往堅持該概念在內涵或研究方法上的獨特性。
為了便於研究者之間的學術對話或交流,本文使用“集體行動”概念作為研究當前中國社會矛盾或衝突的一個統攝性概念,〔1〕並把以上述的各個概念為“標籤”的文獻統稱為關於“集體行動”的研究文獻。總之,本文所考察的主要是國內學者研究中國大陸1990年以後的“集體行動”的基礎性研究的文獻。
本文的述評方法有兩個。第一,以西方社會運動理論為參照。首先,因為其理論與方法的相對成熟,在參照中可以比較清晰地了解中國集體行動研究的基本狀況;其次,一些研究者借鑑和使用了一些西方社會運動理論,並開始展開了對話;最後,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在發展中的一些探索和困惑,也可能是中國研究者們需要面對的。第二,本文交織地使用勞丹式的“概念問題”和“經驗問題”兩個角度來評估這些文獻。〔2〕
本文分為“研究取向與方法”和“研究議題”兩個部分依次進行討論。
一、研究取向與方法
1. 結構分析和過程分析
結構分析方法可以簡單地界定為以“結構”為核心概念,研究對象是所有的集體,試圖通過個人與集體與相關集體之間關係來解釋這些個人與群體的行為,一個基本的前提假設是集體行動中的參與和行動是與
社會組織的劃分相一致的。〔3〕在本文所考察的文獻中,運用結構分析方法的研究最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對產生農村集體行動的基層政府與社會結構特徵的分析。
代表性的研究如,趙樹楷認為農村社會的衝突主要由基層政府對農民的“利益剝奪”造成的;〔4〕張靜通過對基層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聯結構及其角色的變化的分析,認為當前的基層政府是一個穩定程度較低的基層結構,並日益捲入社會衝突之中。〔5〕在同一個脈絡里,于建嶸則把這種分析延伸到對農村權威結構的分析,認為利益分化和衝突及基層政府行為失范而造成的農村權威結構失衡,是農村社會政治性衝突的基礎性根源,同時,這種失衡的起動因素主要依賴於具體的誘發性事件。〔6〕
隨後的研究者在不斷地拓展這項研究。如張玉林認為在以經濟成長為主要任期考核指標的壓力型政治/行政制度下,地方官員們與追求利潤的企業家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形成“政經一體化體制”。在這種體制所催生的環境衝突中,對處於先天性的弱勢地位的農民而言,伴隨著暴力的“群體性事件”就幾乎是他們唯一可以選擇的促使企業和政府讓步的途徑。〔7〕肖唐鏢認為“自90 年代中期以後, 他們(農民) 的行動越來越帶有‘迫逼性‘的特點”。〔8〕這類文獻均強調了結構特徵對發生集體行動的決定作用。于建嶸在這個理路下,提出“壓迫性反應”的解釋框架,〔9〕認為在某些情形下,集體行動的原動力並不是基於行動主體的選擇,而是基於對“集團”(參與者的集團)內外壓力的反應,並藉此來修正和補充當前流行的解釋集體行動的“選擇性激勵”理論。于建嶸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把這種結構分析方法轉向了對農民維權抗爭活動內在結構中的“行動取向”的研究。〔10〕
結構性分析也被運用於對都市集體行動的分析,代表性的研究如馮仕政考察了單位的異質性對集體抗爭發生機制(反過來說也就是控制機制)的影響即單位特徵的分割效應。馮的貢獻在於沒有採用“結構-行動”這樣簡單的對應式的模式,而是綜合運用了西方社會運動理論的一些主流的解釋框架,在結構與行動之間加入了機制這個環節,構成“結構-機制-行動”模式,其中的機制,被歸納為“製造相對剝奪”,“提供
政治環境”,“便利資源動員”等。〔11〕但馮對上述的三個機制在一個具體的分割效應中相互間會是怎樣的關聯或相互影響,並沒有給出一個有效的說明,同時,這項研究在總體上仍然是一種靜態的視角,無法照顧到抗爭事件複雜的互動過程。
研究者們也在對這種結構性分析方法的不足進行反思。如孫立平針對靜態結構分析具有“結構上的不可見性”的缺陷,提出了“過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即“力圖將所要研究的對象由靜態的結構轉向由若干事件所構成的動態過程,並將過程看作是一種獨立的解釋變項或解釋源泉”。〔12〕應星拓展了這種研究方法,認為“敘事”方法與邏輯-科學話語同樣是一種基本的認知方式,對於豐富社會學的想像力有著重要的意義。〔13〕在具體研究中,應星、晉軍通過講述西南一個水電站的移民集體上訪的故事,展示了弱者如何通過“問題化”的技術在中國當代獨特的社會權力運作機制中傳達出來,而且在集體上訪及與其相伴生的集體“鬧事”過程中可以發現農民與國家各自的行動的策略和邊界。〔14〕隨後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里通過說故事的方式揭示了新時期發生在集體上訪這樣的正面遭遇時,權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實踐中運作的。〔15〕李懷在一項對城市拆遷所引發的集體行動的研究中展示了其“不確定性”的特徵。〔16〕他批評“結構”解釋誇大了
社會政策等結構性條件對利益主體(行動者)行為選擇的制約性,輕視了行動者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事實上,利益主體是追求多元化目標的能動的“行動者”,同時“行動者”之間存在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他們對利益的表達自然顯得複雜而不確定。
“過程-事件的分析”對行動者的假設契合了西方社會運動理論中的建構主義視角,即認為行動者是嵌入社會並被社會性地構成的存在,並且在與其他行動者的互動中改變其界限與特徵。楊繼濤利用這種方法,對魯西南某景區開發引起的社會衝突進行的細緻研究,展示了一個結構分析無法發現的機制和過程,即“發生在傳統的
農村社區的一系列衝突,不僅是利益的爭奪,更是兩種基於不同知識型態的觀念的較量;在這種衝突中,隨著各種鬥爭策略的運用,新型的權力網路逐漸形成,這一權力之網反映的不是衝突某一方的妥協或勝利,而是雙方互相‘學習‘從而創造新關係的過程。”〔17〕
本文至此,似乎給讀者這樣一個印象即對“結構分析”和“過程-事件分析”抱著抑前褒後的態度,事實上,在本文看來,這兩種方法各有長短,前者能提供集體行動的一些關鍵的初始條件和情境,但往往無法對結構與行動之間的“銜接處”給出有效的說明;後者展示了集體行動的一些關鍵的機制和過程,卻不能說明為什麼恰恰是這些機制在起作用而不是那些。按照查爾斯·蒂利的說法,前者是大範圍的原因,後者是小範圍原因。〔18〕由此,本文認為,兩種方法的結合似乎更有益於我們的研究。學者張靜在運用結構/制度分析時稱需要重視“過程”(“事件”)因素,認為它們之間是密不可分的。〔19〕近來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倡導這兩種方法的融合,如渠敬東提出堅持結構分析和機制分析相結合的
學科視角,處理現代中國
社會轉型中的大問題。〔20〕而當前的研究現狀是大多數研究者採用的是結構性分析,而運用“過程-事件的分析”的研究還顯得非常薄弱。本文認為對集體行動的研究需要更多的“過程-事件的分析”方法以及在這個基礎上多種方法的融合。目前有研究者開始嘗試融合這兩種方法,如張磊在中觀與微觀層次上使用資源動員和政治過程理論、在巨觀層次上使用利益集團理論的社會政治現象,並把這兩個層次結合起來考察業主維權運動產生的深層原因和動員機制。〔21〕孟偉在考察瀅水山莊業主集體行動時展示了城市業主在進行維權活動中,以行動性集體進行策略性行動的行為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