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及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範公司章程管理行為;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2020年12月31日印發,共四十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
- 印發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1日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及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範公司章程管理行為;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2020年12月31日印發,共四十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及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範公司章程管理行為;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2...
上海市嘉定區國資委出資企業公司章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和加強出資企業公司章程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並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效力 第一,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公司...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檔案”,如果章程中對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如授予人力資源部制定,那人力資源部就是制定規章制度的適格主體。制定規章制度的適格主體,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的,依據章程規定執行,如果章程沒有特別...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資或者由各級人民政府劃轉母公司直接管理並取得控制權的企業。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許可權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國家統一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主管財政機關的主要職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自治區屬國有企業。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第十四條 堅持和...
(三)其他職責。縣政府授權或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公司職責:(一)投資經營職責。通過國有資本投資推進縣屬國有企業資產資源資本化、證券化,拓展增量國有資本。通過國有資產經營積極轉型做實、提升盈利能力...
規範省管國有獨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一)制定或修改企業章程;(二)制定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或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作出重大調整;(三)企業年度投資計畫、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新增投資項目、超過年度投資計畫...
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
第五條 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監管部門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全市發展規劃;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及公司章程; (三)突出主營業務、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突出效益優先和...
第一條 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檔案;(二)增減資本;(三)分立與合併;(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五)清算與結業。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區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
第三章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公司區分一人有限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 股東主體要適格股東有獨立制定章程的權利 經營範圍 註冊資本要一次性繳足 不設股東會股東的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再出資設立境外企業,在辦理境外的相關法律手續之前,應當將擬設立境外企業的章程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中提出的“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的合理形式和途徑”的要求,為了理順產權關係,規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行為,探索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的合理形式和提高國有資產整體運營效益的途徑,特制定江西省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試點辦法 ...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託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六)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
(二)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依法參與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章程;(三)代表市政府依法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公司章程的制訂及修訂,國有資產轉讓,與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