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動上海國有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合規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經營管理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16日,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16日,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滬國資委規〔2022〕2號印發《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推動上海國有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合規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監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受託監管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畫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企業應當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全面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確保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第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六條 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2.堅持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落實到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子企業和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下貫通。
3.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
4.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第七條 企業應當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層、企業主要負責人、合規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能定位,加強對合規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
1.企業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2.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審議批准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
(2)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3)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並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4)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定及職責。
(5)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3.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2)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計畫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3)根據董事會決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4)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5)指導監督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6)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4.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5.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九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或企業相關負責人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由企業相關負責人兼任的,其本職工作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衝突。
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等。
2.參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提出合規審查意見。
3.指導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4.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業務和職能部門、各分支機構、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考核評價。
5.向董事會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合規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6.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2.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3.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4.及時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5.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6.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定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幹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或明確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其他部門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其職能與合規管理職能不得衝突。
合規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畫和工作報告等。
2.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契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的合規審查。
3.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4.指導、監督、檢查業務及職能部門、各分支機構、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考核評價。
5.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
6.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諮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7.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境外經營重要地區、重點項目應當明確合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十二條 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積極引導、支持公司律師充分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法律服務保障職能,推動完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防範化解企業合規經營風險。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根據適用範圍、效力層級等,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制度體系包括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或專項指南、操作指引等。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確總體目標、機構職責、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針對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稅務管理、數據保護、招標採購、關聯交易、投資併購、資產租賃(管理)、融資擔保等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根據子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等,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規風險評估結果,制定相關制度操作指引,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將合規要求與合規風險管控機制嵌入制度流程。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以及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現或暴露的合規管理缺陷,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推動風險防範關口前移,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並定期更新合規風險資料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合規管理部門可以主動跨前服務,及時提供合規建議。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明確合規管理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切實防範各類合規風險。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強化合規檢查,並將合規檢查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合規檢查,應客觀公正並保留相應的證據,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給予支持,業務及職能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企業發生合規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按要求報告。
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置。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及時制定和實施合規整改計畫,通過健全規章制度、最佳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報告機制。年度合規管理工作情況應納入經理層年度經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後向市國資委報告。
企業發生合規風險事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首席合規官(或合規總監)、合規委員會報告。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在收到訴訟材料、監管材料等15日內向市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台,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受理違規舉報,並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後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完善違規經營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責任追究情形和範圍,細化問責標準,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核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企業應當建立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記錄製度,將違規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規容錯免責制度,制定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把依法合規作為免責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加強專職、兼職合規管理員配備,通過持續加強業務培訓,提升隊伍能力水平。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避免交叉重複,提高管理效能。企業合規管理應當加強與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司法監督等機制的協調聯動,形成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企業可以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參與評價。
支持、鼓勵企業按照國家標準,通過合規管理體系貫標認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細化評價指標,納入對業務和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所屬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考核評價。對員工和所屬企業合規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員工考核、幹部任用、評優評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引導、鼓勵員工提出合規管理改進建議,宣揚守法誠信、合規經營典範,對在合規管理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激勵獎勵。
第五章 合規文化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合規文化,將其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樹立依法合規、守法誠信的價值觀,遵守合規要求、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為合規性負責,營造依規辦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加強全員合規知識和能力的教育培訓,並將合規管理作為初任領導幹部、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及時發布合規手冊,組織簽訂合規承諾,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風險預警、合規審查、合規檢查、典型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為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合規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投資、採購等其他信息系統,以及市國資委監管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共享。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逐步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快速處置。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市國資委按照《市國資委監管提示函、責任約談和通報工作規則》提示或約談相關企業並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市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對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有效建立並運行,因個別員工或利益相關方的不當行為導致發生違規風險的,市國資委可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式,免除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推動所屬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企業合規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區國資委、委託監管單位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監管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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