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本市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發布

滬府規〔2019〕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本市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國資委出資並監管、市國資委出資並委託監管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直接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
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含公司,下同)、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年度淨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淨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獲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以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比例應分得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範圍與比例
第六條 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的企業範圍、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年度淨利潤的比例以及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下一年度如無調整,則按照上年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年度淨利潤的比例實行分類管理,區分一般企業、公益性企業、文化企業和小微企業等。具體認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負責。
第八條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並實行全額上繳。
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九條 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實行全額上繳。
第十條 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應當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申報與核定
第十一條 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利潤收入,由企業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一次申報。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母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並附送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大會(股東會)及其類似權利機構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者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企業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對上述(二)至(五)項收入,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可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並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區別以下不同情況核定:
(一)利潤收入,根據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計算核定。計算企業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公司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全額核定。
(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產權轉讓協定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並按照產權、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全額核定。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報告,根據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淨收益全額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四章 收益上繳與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應交利潤的上繳,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報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在收到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凡對企業統一實施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的,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也可在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完成後,根據相關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
(三)市財政局在收到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的審核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覆核後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五)企業根據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下達的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通知書明確的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四條 除應交利潤以外的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上繳,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並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申報意見。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的申報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覆核後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在“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明確的限繳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五條 屬於市國資委出資並委託監管的企業,其報送的材料、相關監管單位的審核意見以及市財政局的覆核意見同時抄送市國資委。
第十六條 對於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單位,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應當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予以催繳,並將因滯留、欠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而產生的利息收入,一併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各項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按照本辦法應當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企業、單位有拖欠、截留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相應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為止。此前如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下載連結)
1.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利潤收入)申報表
2.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股利、股息收入)申報表
3.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4.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清算收入)申報表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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