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是上海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修訂的辦法。

2024年4月1日,《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至 2029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24年4月1日,《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為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本市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市政府授權的市級機構(部門)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和由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資所辦的一級企業。一級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照規定應當上交的年度淨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淨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獲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以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比例應分得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四條 市財政局履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和指導職責,組織做好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和有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出資人單位”)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組織和監督所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交國庫,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範圍與比例
第六條 由市政府授權的市級機構(部門)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快推進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一級企業按照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納入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企業範圍以及國有資本收益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比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出資人單位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淨利潤的比例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市場競爭類及金融服務類、功能保障類、公益性企業、文化企業和小微企業等。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出資人單位根據行業、企業類型等,研究提出具體分類分檔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健全動態調整機制,需要作出調整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出資人單位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新增企業適用的分類分檔上交收益比例,由市財政局商有關單位審核確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出資人單位應當統籌考慮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財務狀況、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股東意見等研究提出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所提意見的利潤分配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收益上交水平。逐步最佳化完善參股企業國有股收益上交機制,參照國有控股企業要求執行。出資人單位應當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後,企業應當及時按規定上交國有股股息紅利。
當年不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九條 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實行全額上交。
第十條 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市財政局和出資人單位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會同出資人單位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應當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申報與核定
第十一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利潤收入,由企業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一次申報。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母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並附送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大會(股東會)及其類似權力機構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股東大會(股東會)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原則上不晚於當年9月底。
(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者出資人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經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企業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對上述(二)至(五)項收入,出資人單位可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並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不同情況核定:
(一)利潤收入,根據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計算企業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依法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按照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對於因更正前期會計差錯引起的以前年度淨利潤增加的部分,應根據上述計算口徑予以補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公司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全額核定。
(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產權轉讓協定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並按照產權、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全額核定。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報告,根據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淨收益全額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出資人單位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四章 收益上交與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應交利潤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資人單位報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原則上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起4個月內交清。
(二)出資人單位在收到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凡對企業統一實施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的,出資人單位也可在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完成後,根據相關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覆核。
(三)市財政局在收到出資人單位的審核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覆核後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出資人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五)企業根據出資人單位下達的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書明確的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四條 除應交利潤以外的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出資人單位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並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申報意見。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出資人單位的申報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對覆核後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出資人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在“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明確的限繳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於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單位,市財政局和出資人單位應當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予以催繳,並將因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而產生的利息收入,一併上交國庫。
第十六條 各項國有資本收益的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本辦法應當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單位有隱瞞、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違規審核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區可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或者修訂相應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為止。此前如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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