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

《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本市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健全規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國庫各代理支庫: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行為,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市分行修訂了《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2023年11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健全規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明確徵收的非稅收入,其收繳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九)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稅收入。
第四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按規定的預算管理級次上繳各級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本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職責。
第六條 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 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徵收。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
法律、法規對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上海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非稅系統”)是辦理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的開票、對賬、分成、入庫、退庫(退付)、更正(調庫)等業務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由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分級維護。
第九條 上海市 “一網通辦”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支付平台”)是本市非稅收入線上繳納的繳款平台,可通過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方式實施收繳。非稅系統通過統一標準接口接入公共支付平台。
第十條 繳款人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有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繳納非稅收入過程中,享有並承擔以下權利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履行繳款義務;
(二)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非稅收入的有關國家規定以及收繳管理方式;
(三)對違規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可向財政、審計、監察等管理部門舉報。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 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部門和參與單位有:各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簡稱“人行上海市分行”)、各級主管部門、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公共支付平台非稅收入清算銀行(以下簡稱“清算銀行”)、國家金庫上海市各代理支庫管轄分行(以下簡稱“國庫代理行”)、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管轄分行(以下簡稱“專戶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牽頭制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制度;
(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收繳;
(三)會同人行上海市分行管理本市非稅收入收繳賬戶;
(四)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負責非稅收入收繳及退庫(退付)的監督管理;
(六)會同人行上海市分行加強對代理銀行、清算銀行經辦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管理。
第十三條 人行上海市分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制度;
(二)負責監督檢查代理銀行、清算銀行經辦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
(三)協助財政部門督促執收單位及時做好非稅收入收繳業務;
(四)負責監督檢查代理銀行、清算銀行辦理非稅收入資金的匯劃清算業務;
(五)負責檢查指導國庫代理行就繳入國庫的非稅收入入庫信息和資金的分發、劃撥,以及入庫回單傳遞等工作;
(六)負責監督非稅收入收繳相關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等備案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
(三)組織管理本部門非稅收入票據的領用、發放、保管、繳銷等;
(四)負責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及退庫(退付)的監管;
(五)負責建立健全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五條 各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公示非稅收入徵收依據和徵收事項,包括項目、對象、範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按照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進行徵收,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
(三)受理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及退庫(退付)業務;
(四)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登記、使用、保管、核銷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管理。
第十六條 代理銀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準確、及時辦理非稅收入的款項收納,匯劃清算至指定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
(二)接受財政部門和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非稅收入收繳清算賬戶,核算反映非稅收入款項的收納和清算;
(四)按規定向財政部門、人行上海市分行提供非稅收入繳款信息,開展對賬工作。
第十七條 清算銀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準確、及時辦理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渠道劃轉的非稅收入款項的歸集、匹配核對和匯劃清算業務;
(二)接受市財政局和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監督管理;
(三)做好非稅收入收繳工作,按規定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非稅收入收繳清算賬戶,核算反映非稅收入款項的收納和清算。
第十八條 國庫代理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準確、及時辦理非稅收入收繳入庫(賬)信息和資金的分發、劃轉;
(二)接受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設立非稅收入收繳清算賬戶,核算反映非稅收入款項的收繳和清算;
(四)按規定向人行上海市分行提供非稅收入入庫回單信息等。
第十九條 專戶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準確、及時辦理非稅收入收繳入賬信息和資金的分發、劃轉;
(二)接受財政部門、人行上海市分行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提供非稅收入入賬回單信息等。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賬戶包括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執收單位收入匯繳專戶(以下簡稱“匯繳專戶”)、非稅收入退付備用金專戶(以下簡稱“備用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國庫單一賬戶是各級財政部門開設在對應國庫部門的國庫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納入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入庫、退庫、更正(調庫)等業務。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戶是各級財政部門開設在商業銀行營業網點的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入賬、退付等業務。財政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
第二十三條 匯繳專戶是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並向人行上海市分行報備開設的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需要匯總繳納的非稅收入,該賬戶只能用於非稅收入匯繳,不得用於支出、退付等業務。匯繳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專戶是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並向人行上海市分行報備開設的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按核定額度預撥備用金,只能用於非稅收入的退庫(退付)和清算補足業務,備用金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撤銷匯繳專戶和備用金專戶。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撤銷匯繳專戶、備用金專戶的,應按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並向人行上海市分行報備。
第四章 收繳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依法收取非稅收入時,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非稅收入票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按照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規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 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包括《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以下簡稱“電子繳款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電子)》(以下簡稱“電子通用票據”)。非稅收入紙質票據包括《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收據》(以下簡稱“紙質通用收據”)和專用定額票據(以下簡稱“定額票據”)。
第二十九條 本市非稅收入收繳方式有直接繳納、集中匯繳、部門代征、銀行代收等,具體收繳方式由財政部門按照規範管理、方便繳款、有效監督的原則確定。
直接繳納是繳款人通過公共支付平台,或者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電子繳款書,通過代理銀行營業網點櫃面、自助終端、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渠道辦理繳款。代理銀行、清算銀行按照規定的收繳方式及流程,及時、足額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收繳方式。
集中匯繳是執收單位使用非稅收入票據向繳款人收取非稅收入應繳款項,在當日或次工作日上午前,將所收款項通過非稅系統按非稅收入項目匯總開具電子繳款書,通過代理銀行營業網點櫃面、網上銀行辦理繳款。代理銀行按照規定的收繳方式及流程,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收繳方式。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部門代征是由代征部門將代征的非稅收入按規定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收繳方式。部門代征的非稅收入,由徵收部門向繳款人開具稅務發票、公用事業費收據等非財政票據。
銀行代收是本市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法定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依法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代收銀行根據繳款人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罰款數額,代開電子繳款書收取罰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收繳方式。
第三十條 非稅收入涉及分成的(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凡市級執收單位徵收向中央級分成的,區級執收單位徵收向市級或中央級分成的,按規定的分成比例拆分分級入庫。
第三十一條 各代理銀行應當根據《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上海銀髮〔2022〕185號)辦理非稅收入收繳業務,所收款項應於次工作日前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 各清算銀行應當根據《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上海銀髮〔2022〕185號)辦理非稅收入款項的清分業務,公共支付平台渠道劃轉的非稅收入款項應於當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 各代理銀行、清算銀行應當根據《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上海銀髮〔2022〕185號)及時通過非稅系統將繳款信息和對賬信息傳送市財政局,將對賬成功的繳款信息傳送人行上海市分行。
第五章 退庫(退付)管理
第三十四條 非稅收入的退庫(退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誤繳、多繳、政策調整,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退庫(退付)的其他情形,可辦理非稅收入退庫(退付)。
第三十五條 非稅收入退庫(退付)分為財政直接退庫(退付)和備用金預退兩種方式。財政直接退庫(退付)是指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將應退非稅收入款項直接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退還至繳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財政直接退庫(退付)僅限轉賬方式。備用金預退是指執收單位審核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通過備用金專戶將應退非稅收入款項預退至繳款人。
第三十六條 備用金額度由執收單位根據退付高峰期的月退付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部門核准後,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向執收單位備用金專戶劃撥備用金。
執收單位按月向財政部門提出備用金補足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執收單位的預退信息審核無誤後,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中劃撥補足備用金。每年12月25日,執收單位應當暫停辦理備用金退付,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備用金補足申請,待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補足備用金後,於年底前將備用金全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次年年初重新申請備用金額度。
第三十七條 繳款人在申請退庫(退付)時,應當憑原始繳款憑證向執收單位提出退庫(退付)申請,並提供原始繳款人名稱、證件號碼、申請理由和退款賬號(如與繳款時所用賬號不一致,需說明理由)等信息,由執收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庫部門(專戶行)按規定的程式審核確認後退庫(退付)。
第三十八條 非稅收入退庫(退付)的審核程式:
執收單位審核繳款人提供的原始繳款憑證、退庫(退付)申請等材料,審核通過後提交主管部門覆核,覆核無誤的由主管部門提交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授權委託執收單位審核並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的,由主管部門將授權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收到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授權委託執收單位提交的退庫(退付)申請後,需查驗申請退庫(退付)款項是否已收繳入庫(專戶),申請退庫(退付)金額是否在已繳款額度之內,多次申請退庫(退付)的,其退庫(退付)總額不得超過繳款金額。
凡技術原因(如清算、誤收等)產生的退庫(退付)申請,應按實際收繳情況審核;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退庫(退付)申請,應根據有關規定審核。
國庫部門(專戶行)收到退庫電子憑證,校驗財政部門電子印鑑和數據信息等無誤後,及時從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辦理退庫(退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執收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繳款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281號)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執收單位、代征部門、代收銀行未按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代理銀行、清算銀行、國庫代理行、專戶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延壓、挪用或拒收非稅收入的,由相關銀行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人行上海市分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按照國家和本市國庫集中收繳、非稅收入劃轉等政策制度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為止。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所發生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參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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