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2年8月2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公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 
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第三章 制度建設,第四章 運行機制,第五章 合規文化,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第七章 監督問責,第八章 附則,內容解讀,答記者問,

辦法全文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法規局   發布時間:2022-09-16
(2022年8月23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2 號公布 自 2022年10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畫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下貫通。
(三)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
(四)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突出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人員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第八條 中央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批准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三)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並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定及職責。
第九條 中央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計畫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和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第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法治建設領導機構等合署辦公,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二)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三)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四)及時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五)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中央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定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幹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年度計畫和工作報告等。
(二)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契約、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三)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四)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提出分類處置意見,組織或者參與對違規行為的調查。
(五)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諮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中央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根據適用範圍、效力層級等,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明確總體目標、機構職責、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反壟斷、反商業賄賂、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稅務管理、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以及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或者專項指南。
中央企業應當針對涉外業務重要領域,根據所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等,結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變化情況,及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並定期更新合規風險資料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發生合規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
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採取措施妥善應對。
中央企業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通過健全規章制度、最佳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設立違規舉報平台,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信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受理違規舉報,並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後果的,移交責任追究部門;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或者機構。
中央企業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制,明確責任範圍,細化問責標準,針對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所屬單位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違規行為記錄製度,將違規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協同運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避免交叉重複,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針對重點業務合規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第五章 合規文化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黨委(黨組)法治專題學習,推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培訓機制,制定年度培訓計畫,將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培訓必修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宣傳教育,及時發布合規手冊,組織簽訂合規承諾,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引導全體員工自覺踐行合規理念,遵守合規要求,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為合規性負責,培育具有企業特色的合規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實際將合規制度、典型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為記錄等納入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合規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規審查,強化過程管控。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息系統與財務、投資、採購等其他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用共享。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快速處置。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並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國資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合規管理制度,推動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是國資委成立以來第一個針對合規管理髮布的部門規章。 國資委強調,合規管理是企業切實有效防範經營風險的關鍵制度性措施,是新形勢下持續健全公司治理,確保企業良性循環、穩健發展的迫切需要。
《辦法》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
在監督問責方面,中央企業應當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答記者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守法經營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的一個大原則,企業只有依法合規經營才能行穩致遠。黨的十九大後,黨中央明確提出習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等中央檔案對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出明確要求。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國務院國資委高度重視合規管理工作,2018年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組織編制一系列重點領域合規指南,並將今年確定為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進一步加大推動力度。中央企業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合規管理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和明顯成效,為企業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保障。
黨中央明確提出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一流的企業必須要有一流的法治工作為保障。在當前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規則之爭、法律之爭的大背景下,中央企業面臨的國內外環境和風險挑戰日趨複雜嚴峻,必須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確保改革發展各項任務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為此,國務院國資委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總結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實踐、借鑑國際大企業先進做法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廣泛徵求了中央企業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經由國資委黨委會、委務會審議通過後印發。
問:與此前印發的《指引》相比,此次出台的《辦法》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以國資委令的形式印發,通過部門規章對中央企業進一步深化合規管理提出明確要求,與《指引》相比更加突出剛性約束,內容更全、要求更高、措施更實。具體來講,
一是明確合規管理相關主體職責。按照法人治理結構,規定了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首席合規官等主體的合規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合規管理“三道防線”職責。
二是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體系。要求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制定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具體制度或專項指南,構建分級分類的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強化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三是全面規範合規管理流程。對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合規審查、風險應對、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等提出明確要求,實現合規風險閉環管理。
四是積極培育合規文化。要求中央企業通過法治專題學習、業務培訓、加強宣傳教育等,多方式、全方位提升全員合規意識,營造合規文化氛圍。
五是加快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推動中央企業運用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嵌入業務流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快速處置。
問:我們注意到《辦法》中明確規定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是強化合規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從國際大企業實踐看,設立首席合規官是世界一流企業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規官作為企業核心管理層成員,全面領導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從中央企業實際看,近年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頂層設計和統籌依然不夠,工作協同有待進一步強化。為此,一些企業已經設定了首席合規官並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國際標準化組織印發的《合規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2021)明確規定,應當指定一人對合規管理體系運行負有職責、享有許可權。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鼓勵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並作為評估合規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因此,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既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合規管理職責、落實責任,統籌各方力量更好推動工作,也展現了中央企業對強化合規管理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態度,對推動各類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示範帶動作用。綜合以上考慮,我們在《辦法》中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
問:《辦法》中對合規審查作了明確規定,請問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加強合規審查是規範經營行為、防範違規風險的第一道關口,合規審查做到位就能從源頭上防住大部分合規風險。對此,我們在《辦法》中對合規審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明晰各部門合規審查職責和界限。業務及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合規管理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契約、重大決策等重要事項的合規審查,進一步明確各自分工,便於職責落地。
二是進一步提升合規審查的剛性。企業應當將合規審查作為必經程式嵌入流程,重大決策事項的合規審查意見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簽字,對決策事項的合規性提出明確意見,進一步突出合規審查的剛性約束,確保“應審必審”。
三是完善合規審查閉環管理。參考部分企業的經驗做法,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不斷完善審查標準、流程、重點等,定期對審查情況開展後評估以及合規評價,通過閉環管理不斷提升審查質量,更好支撐保障中心工作。
問:《辦法》對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專章作出規定,請介紹下有關情況。
答:《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首次提出,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設“智慧法治”,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數據化、網路化、智慧型化。這為企業法治建設搭乘數位化快車、實現加速發展帶來新機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超過半數中央企業建立了法治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統,但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方面還有一些差距。我們體會,世界一流企業之所以合規管理做得好,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真正將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流程,並通過數據分析、智慧型控制等方式,實現即時預警、快速處置,切實提高了管理效能。因此,適應這一發展趨勢,《辦法》專章對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作出規定,從明確主要功能、推進與其他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加強重點領域和關鍵節點實時動態監測等提出要求。
問:請介紹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完善制度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將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加強對《辦法》貫徹落實的督促指導,組織開展企業間互學互鑒,加快補齊短板。同時,指導各省級國資委參照《辦法》,積極推進所出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國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整體水平,為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保障,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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