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法治工作獨立成章,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務院國資委將強法治、防風險作為重點任務,在指導中央企業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切實加強案件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動企業妥善處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暫行辦法》實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規定難以適應案件管理的現實需要,特別是在當前各類風險交織疊加、案件多發頻發的背景下,需儘快修改完善,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維權能力,為企業提質增效、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保障。為此,國務院國資委及時啟動修訂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實踐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書面徵求全部中央企業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經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會、委務會審議通過後印發。
徵求意見通知
為深入貫徹
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
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進一步推動
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
國有資產安全,國務院國資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並於2022年12月28日前反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將有關意見建議傳送至:【略】,郵件主題請註明“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政策法規局,郵編100053,信封請註明“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2023年6月12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43 號公布 自 2023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設,加強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仲裁等(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持續加強案件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積極主動維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機制,及時發現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提質增效、穩健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監督、追責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案件處理、備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六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 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第八條 中央企業法務管理部門負責擬訂案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案件應對,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提出完善建議,選聘和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中央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與法務管理部門溝通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證據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針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鼓勵法務人員參與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職責範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分類制定防控策略,完善應對預案,有效防範案件風險。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全面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等工作,規範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國際化經營實際,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加大涉外案件處理力度,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同一中央企業所屬單位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案件預警機制,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潛在後果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採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動態跟蹤進展情況,積極採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解決。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處理完畢的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所屬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實時監測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健全管理指標體系,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增強案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研究分析,並於2月底前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明確重大案件標準,完善案件應對機制,加大處理力度,推動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一)涉案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
(二)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重大案件報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等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
(三)採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報備的重大案件處理完畢、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國資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所屬單位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的重大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工作進展等信息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所屬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
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完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科學確定選聘方式,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各項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對有關人員在案件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可以約談相關企業並責令整改;對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並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關於《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國務院國資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辦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對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國務院國資委把指導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作為保障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重要舉措,2005年印發《
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對指導企業依法維護權益、助力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暫行辦法》實施已有17年,外部環境和案件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辦法》),對案件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機制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和概念定義等。第二章“組織和職責”,明確規定了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
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的案件管理責任。第三章“管理機制”,對
制度建設、風險排查、案件應對、管理提升、強化考核、
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要求企業加強重大案件備案管理,健全督辦機制,通過多元化方式妥善解決重大案件。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對機構選聘、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規定。第六章“獎懲”,明確規定了激勵機制、追責問責、違規責任和監督責任等。第七章“附則”,要求地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內容解讀
《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加強案件管理 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2022-12-26 16:32:45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本社記者宋鑫鑫
日前,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較2005年發布的《
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重大案件認定、案件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機制等多個方面均作了相應調整,對案件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機制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從《暫行辦法》到《徵求意見稿》具體有哪些新變化?《徵求意見稿》的適時出台會對持續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產生怎樣的影響?近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
案件管理範圍再定義 內容更規範
《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八條,分別為總則、組織和職責、管理機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機構管理、獎懲、附則,對案件管理職責、管理機制、分級管理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杭州師範大學楓橋經驗與法治建設研究中心主任余釗飛表示,和《暫行辦法》相比,《徵求意見稿》從名稱上刪去了“重大”和“暫行”,案件管理範圍不再局限為“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而是普適性的用於所有中央企業的法律糾紛案件,並對“重大案件”進行重新定義、分級管理,內容更規範。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作用,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國與建設法治央企的要求,並在指導權基礎上,賦予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案件管理工作的監督權,壓實了企業主體責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律事務部副經理趙勇先說。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到第十條,分別提出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由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部門歸口、業務及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案件管理體系。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王艷寧表示,這實現了案件糾紛報告工作的規範化。案件管理體系化清楚界定了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及職能部門的各自職責和相互協調機制,更有利於預防在處理法律糾紛案件中推諉扯皮,確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暢通央企法律糾紛案件的解決渠道,將進一步提高辦案質效。
余釗飛說:“從監管導向可以看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指導、幫助中央企業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其中,案件管理體系化有利於推動案件管理工作從局部管理走向系統管理、從直線型管理走向立體化管理、從個案管理走向業務治理的全面提升。”
強化主要責任人責任 明確總法律顧問職責
對比《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七條首次提出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天津大學企業合規研究中心主任劉霜教授表示,央企主要負責人是否重視法治,是否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糾紛和央企發展中的阻礙,是衡量央企法治建設成效的重要標準;其主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爭議,注重建設法治化解紛機制,有利於逐步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中化學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部長高文東表示,《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與《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2019)》中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及考核導向相呼應,體現了國資委對法律糾紛案件、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全方位管理的思路。
趙勇先說,央企主要負責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依法治企的方向、進度,對企業法治建設可以起到關鍵的推動作用,引導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因此,必須要求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充分發揮“關鍵少數”重要作用。
此外,《徵求意見稿》第八條還對中央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職責進行了細化說明,要求全面負責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單位加強案件管理。
趙勇先認為,目前,雖然部分央企設定了總法律顧問,但兼職的情形多,這可能會存在“顧上就過問,顧不上就不過問”的情況,從而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管理職能。建議對總法律顧問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的具體範圍予以明確,以便於企業執行。
余釗飛認為,央企總法律顧問應具備更為專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並快速理解適用法律及政策,通過分析糾紛案件梳理企業合規要點,建立完善企業依法管理的合規體系和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推動法治管理與經營管理深度融合,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新增多項條款 接軌央企合規管理
除上述變化外,《徵求意見稿》還新增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力度、將案件管理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建立類案預警和風險提示預警機制等。
余釗飛認為,《徵求意見稿》推進案件管理信息化,不僅有利於全面了解企業各層級發生的糾紛案件情況,還能更加全面地審視當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和漏洞。需要注意的是,央企以信息技術為支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雖然有利於案件歸檔保存,但一定要注意保障相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漏。
趙勇先表示,《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風險提示預警機制、落實企業加強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等制度建設要求,與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對央企的內部合規制度建設的要求一脈相承。這實際上也是推進中央企業合規管理的一個具體表現。
“合規管理是個系統工程,企業資產規模越大,業務單元越多,管理鏈條越長,越需要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對央企強化合規管理體系,實現企業穩健經營,保障國有資本運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劉霜表示。
相關細節還可以進一步完善
除了一些亮點,趙勇先也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完善建議。他認為《徵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的“其他涉及出資人和央企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範圍較寬,需明確是否包括安全環保、重大資產處理、關聯交易等相關案件;第十八條積案管理條款,應當增加企業窮盡所有手段後仍不能順利解決歷史遺留案件的後續應對措施;第三十一條增設的風險代理評估條款可能會提高中央企業選聘中介機構的成本,建議進一步細化。
余釗飛認為,《徵求意見稿》提出,有“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作為重大案件向國資委及時報告。該表述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央企得知偵辦方向為單位犯罪,還是需等待已經確定按照單位犯罪立案或起訴的重大案件?建議進一步明確,避免實際操作中出現理解偏差。同時,關於央企有關人員的違規責任規定方面,《徵求意見稿》僅對相關人員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才需要承擔責任,但對及時發現而未產生損失的情況,是否該承擔責任,未作出相應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作用只限定在個案的處理範圍,未考慮律師和律所在長效管理制度上發揮“外腦作用”,建議進行補充。
此外,受訪專家還對《徵求意見稿》關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中案件涉及人數或單位數等,以及在包容審慎監管、追責問責配套制度、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確立等方面,認為可進一步明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