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在2002.04.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4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由於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階段,社會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因為債權難以實現,導致資金流轉不暢、經營管理困難,甚至嚴重影響了這些企業的生存。一些法院在法律適用、強制執行、審判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難以適應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為加強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維護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或者被非法侵占,現作如下通知:
一、正確認識審判工作對保護國有企業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的案件時,要深刻認識國有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確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內涵和規律,並自覺遵循和運用市場經濟客觀規律。要切實有效地落實司法“公正與效率”這一審判工作主題,公平、合理、及時地解決糾紛,積極穩妥地審理和執行好事關職工利益的群體性案件,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二、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公正、合法地審判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的糾紛案件。同時嚴格適用有關程式法的規定,依法及時審理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的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成本。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告知當事人其訴訟權利和義務。對於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應當依法準許其減交、緩交或者免交。特別要注意及時、準確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以保證裁判生效後能夠順利執行。
三、大力加強對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堅決依照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採取各種執行措施,切實實現權利人的債權。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無力交納申請執行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減、緩、免交。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可以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嘗試以不同方式實現國有大中型企業債權的途徑。
四、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堅持以案講法,加強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其公平交易、誠實信用、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和遵守法律的自覺性,真正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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